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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从法院副院长被判玩忽职守罪看刑事辩护的难点

方勇律师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院刑庭庭长云某在审理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中,将被告人郝卫东的职业“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错写成“无业”,且未依法将刑事判决书送达乌兰察布电业局。2012年至2019年,郝卫东从乌兰察布电业局领取工资薪酬、奖金、福利(企业年金)、企业代缴五险一金共计1374960.01元。李某作为时任分管副院长,在审核刑事判决书时,未严格把关,严重不负责任,是造成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的原因之一。2020年4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众说纷纭

2020年5月初,因法院副院长未能发现判决书中被告人职业信息的错误,而被判玩忽职守罪一案,引起了法律从业群体的广泛讨论。


相当部分法律从业人士认为,法院主管副院长行使的审核判决职能,一般并不阅卷,也无法案案阅卷,无从发现被告人职业信息错误问题;而且,如郝卫东长期“吃空饷”而造成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应是电业局的内部管理问题所致。故而,业内认为副院长无罪的声音颇多。


辩护难点

对于案件判决结果的孰是孰非,笔者不作讨论,仅从辩护视角探讨下:作为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法律素养、经验、理性皆具,应亦明知案件定罪上的巨大辩护空间,为何选择“屈从”?

这就涉及被告人自行辩护或律师辩护需要考量的诸多因素:

一是面临的刑罚幅度上限的压力。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本案中指控的经济损失是1374960.01元,法院副院长李某如选择对抗式的辩护策略,一旦失利,按照前述规定,法院很可能会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二是法院对玩忽职守罪的较大自由裁量权。

笔者在代理某玩忽职守罪案件过程中,曾搜集过全国范围内涉案公职系统所有的玩忽职守罪案例,汇总了该区域所有玩忽职守罪案例,对比过案件承办法官参与的所有玩忽职守罪案例。统计结果显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界定玩忽职守罪这一罪名的定罪标准、损失标准等,差异很大。较之其他刑法罪名,法院对玩忽职守罪的自由裁量权更大。该法院主管副院长涉及的这个案件,应该也不例外。


三是保留公职的可能性。

公职人员如果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公职身份依法不应保留,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却不在此范围之内。因本案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存在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存在保留工资和退休待遇的可能性。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也有相应规定:……(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四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能提前给予合理预期。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八部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第33条规定: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使得案件在进入法院审判程序之前,被告人具备知晓、谈妥自己量刑幅度的可能。事实也是如此,本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判处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虽然“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不是唯一的量刑建议选项,但该量刑建议已优于绝大多数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同时,认罪认罚从宽情况下的检方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大都不会出现意外的判决结果。


五是其他潜在法律风险。

案卷中的案情、定罪因素、量刑因素,可能体现这个案件的全貌,但未必体现相关事件的全貌。被告人郝卫东职业“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错误地写成“无业”,承办案件的刑庭庭长、法院主管副院长都因之触犯玩忽职守罪,这本身就不常见,不排除存在案外其他因素的影响。


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2019年6月26日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截至2019年5月29日,全市公安机关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3个,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7个,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5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99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价值10.58亿元。其中,相继成功侦破了……等一批大要案件,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池建平团伙、郝卫东团伙集中收网,严厉打击了黑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我们看一下时间轴:2011年,本案该集宁区法院副院长、刑庭庭长经手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一案;2019年6月26日,乌兰察布市公告“郝卫东团伙”事宜,集宁区系乌兰察布市的市辖区;被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是在2020年1月2日。虽然两案的“郝卫东”是否系同一人,仍待核实,但从某种程度上看,这已值得我们深思。


抉择

相对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需要的是法律知识、技能、经验、思维等层面的支持。法律知识本身,相对最易掌握或搜集,以该法院副院长玩忽职守罪为例,所有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字数不多。但这,并不足倚靠,也解决不了案件的辩护痛点。


这类刑事案件,往往不仅仅是罪与非罪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罪与非罪层次的问题。在充分考量案件罪责刑的前提下,不仅要虑及法律上的罪与非罪,更要结合经验、技能等,作出利与弊的抉择。


结语

法律,只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维度,也仅是此类案件被告人利弊抉择的考量因素之一。该法院副院长选择了一个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辩护方式,也为我们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提供了一个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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