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原创 | “老干妈和腾讯”之争这些必备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吗?
2020年6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宣布将冻结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干妈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约1624万元的资产。原因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老干妈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腾讯公司投放资源用于老干妈油辣椒系列推广,腾讯公司已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老干妈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因多次催款无果,遂起诉。该事件当日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引起一阵舆论热潮。
当全国人民正在吃瓜的时候,案情出现了惊人反转。仅在该消息发布次日,即2020年6月30日,老干妈公司就发表官方声明称:经核实,公司从未与腾讯公司或授权他人与腾讯公司就“老干妈”品牌签署《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且公司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
针对上述重大事件,公司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0日决定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以后,腾讯公司也回应了“被骗”一事,要买1000瓶老干妈做礼品寻找骗子线索。
2020年7月1日,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发布警方通报称已逮捕曹某在内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其伪造了老干妈公司的印章,并假扮该公司市场部员,与腾讯公司签订了协议。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其促销活动中发放的网络游戏包代码,然后将其放在网上转售,以牟取暴利。
腾讯软件我们天天在用,老干妈我们天天都吃。谁成想他们还能发生交集。在大家吃着老干妈用着微信“吃反转瓜”的同时,为大家简单评析一下生活必备的法律知识,评析内容根据如上案情展开,案情信息均来自网络。
一、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大家需要了解一个概念“职务代理”,职务代理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
如果老干妈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真实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以老干妈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不需要老干妈公司的授权,即便是签订的合同金额超过了老干妈公司对执行该工作任务人员的职权,所签订的合同对老干妈公司发生效力。因为《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中,腾讯公司“被骗”也基于腾讯公司以为本案曹某等3人系老干妈公司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公安部门发布的通报来看,曹某等3人没有在老干妈公司任职,仅仅是通过这种形式来获取游戏礼包码倒卖赚钱。
二、从刑事角度分析,曹某等3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具体证据无法得知,但根据公安部门发布的通报来看:曹某等3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系老干妈公司工作人员的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腾讯公司“签订合同”,腾讯公司因为受骗遭受财产损失。那曹某等3人的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如下几个罪名:
1.伪造公司印章罪。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现在警方需要调查的是,这个印章是曹某等3人自己伪造的,还是找人专门伪造的,伪造的人是否知情,如果知情,有可能是共犯。
2.诈骗类犯罪,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普通罪名,合同诈骗罪是特别罪名。
诈骗罪的行为模型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嫌疑人取得财产→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而合同诈骗罪要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本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比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根据公安部门通报,曹某等3人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得取经济利益。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曹某等3人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腾讯公司陷入了错误认识。腾讯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也是诈骗罪的客体,在我国刑法中诈骗可以包括诈骗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但是腾讯公司虽然产生了1000多万元的广告费损失,但曹某等3人并没有获取相应的利益,因此,曹某等人对1000多万元的广告费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曹某等3人转售腾讯网络游戏包代码获取的利益才是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焦点。鉴于具体细节没有详细描述,需法院结合具体客观案情方能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及犯罪既遂数额为多少。根据现有案情去认定,特别罪名优先,定合同诈骗罪。
吃瓜吃到底,你们是否想知道对于曹某等3人是数罪并罚,还是只定一罪呢?
如果曹某等3人只有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得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为了这个目的伪造公司印章的,这属于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伪造公司印章是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是“骗取”代码转卖牟利。那就符合了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牵连犯的规定,对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按照其中的恶一个重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从重处罚)。最终可能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因为本案具体案情尚未公开,所以为大家分享到这,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关注我!
张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处理商标类侵权诉讼案件、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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