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闻案讯 | 趙健律师、李雪律师代理的新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获得全面胜诉
案情简介
新能源基金于2012年11月注册成立,性质为有限合伙。鼎典泰富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邢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等共六名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邢某与鼎典泰富公司于2018年1月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邢某转让所持新能源基金财产份额,鼎典泰富公司承诺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受让。因鼎典泰富公司未履行《转让协议书》,邢某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鼎典泰富公司支付财产份额转让款。
一审阶段
中闻律所合伙人趙健律师、合伙人李雪律师作为鼎典泰富公司代理人,基于新能源基金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邢某转让财产份额的事实,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转让协议书》的效力抗辩,但未获支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法律并未作出严格限制,不需要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认定《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鼎典泰富公司向邢某支付财产份额转让款。
二审阶段
中闻律所合伙人趙健律师、合伙人李雪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新能源基金合伙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进一步证明《转让协议书》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存在效力瑕疵,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充分阐明如下代理观点:
论述《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款设置目的并指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从合伙性质、合伙企业高度人合性及立法精神等方面论证合伙人之间特约条款系合法有效,《转让协议书》存在效力瑕疵;分析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限制;强调本案对于规范合伙企业及基金行业运行的重要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上述代理观点,最终判决撤销原判并驳回邢某的诉讼请求,中闻律所合伙人趙健律师、合伙人李雪律师代理的该新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案”获得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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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趙健
● 趙健律师自2000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了民商事仲裁、诉讼和刑事案件千余件,担任政府、公司法律顾问逾百家
● 北京大学 法学本科
●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金融业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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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李雪
● 李雪律师具有五年法院民商事工作经验,自2012年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为五十余家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或优质民营企业等提供综合法律顾问及争议解决服务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本科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在职研究生
●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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