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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案讯 | 周海洋律师代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重大改判

周海洋律师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2021年6月25日,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历经四年半有余后,相比原一审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当事人得到了愿意接受的结果。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2日,杨某某等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侦查,同年12月1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杨某某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在经营公司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8份,税额共计人民币862万余元。2018年11月14日,一审法院以该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杨某某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0月18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0年12月28日,公诉机关再次对杨某某提起公诉,在原指控的基础上,又补充起诉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税额273万余元,即涉案总税额为1135万余元。


前期办案经过

2020年10月底,周海洋律师接受杨某某家人委托后,首先会见杨某某,了解其上诉事实和理由。通过会见,了解到杨某某案发时以为罪行不严重,且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遂答应替他人顶罪,并作出大量不利于己的供述,但未想原一审判决结果如此之重,遂上诉,并在原二审期间重新作了供述。


会见后,辩护人到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并阅卷。经阅卷发现在案证据显示部分证人和其他分案处理的被告人,存在明显的恶意串供、歪曲事实真相,将责任推卸给杨某某的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缺少原二审卷宗。


根据阅卷情况,辩护人向有关税务专家请教,完善辩护思路和具体论证的细节;多次会见杨某某,详细说明证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多次和公诉人当面沟通,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将进行无罪辩护的观点;到原二审法院调取了原二审卷宗,并书面申请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特别是在案证据载明的与杨某某具有相似情形,但未被认定涉嫌犯罪、未被提起公诉的其他人员的相关证据材料。


认罪认罚的谈判

在上述沟通中,公诉人坚持认为杨某某构成犯罪,特别是对后补充起诉的部分,认为虽然证据有欠缺,但手法相同就足以认定。


因被羁押太久,杨某某想早日被释放,且认为争取无罪难度太大,提出愿意认罪认罚,若能减轻处罚,使所判刑期与其被羁押期限相差不多可尽快获得释放。对杨某某认罪认罚的想法,公诉人是欢迎并支持的,并建议杨某某代公司补缴部分税款,但认为减轻处罚有困难。


公诉人针对认罪认罚的问题,又多次提讯杨某某。基于急于认罪认罚、早日释放的想法,这一阶段杨某某的供述又有所变化,承认自己知道并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上述情况,辩护人详细梳理了其他涉案人员和证人恶意串供、歪曲事实真相,将责任推卸给杨某某的证据材料,就杨某某即使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当认定为从犯的问题,多次与公诉人进行沟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检索了主犯未到案情况下如何认定从犯的法律规定和案例,提供给公诉人参考。


经多次反复沟通,公诉人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重新提出审查起诉意见并报主管领导研究:杨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应认定为从犯,同时考虑其代公司补缴部分税款,建议法院减轻处罚,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重审判决结果

2021年6月25日法院作出重审判决:杨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从犯,且庭审中自愿认罪,自愿为单位补缴部分税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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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周海洋


● 中闻刑辩学院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 拥有多年从业经验,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 , 争议解决 ,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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