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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系列专题之——“实际施工人”身份识别初探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转包合同、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肢解分包合同、与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合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因违法《民法典》、《建筑法》的效力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也即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界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前提。
2. 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自行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进行管理、自行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及施工人员参与及落实各环节管理职责及施工行为且系管理团队及施工人员工资的实际支付主体、自行选择材料商(甲供材除外)并主导与之签订采购协议且系采购款的实际支付主体、自行选择设施设备的销售方及租赁方并主导与之签订采购协议及租赁协议且系采购款及租赁费的实际支付主体、自行承担约定的出资、垫资、罚金、保证金及费税缴纳等义务,也即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建设工程承包人义务的人。
3. 实际施工人是工程价款的最终收款主体
虽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但实际施工人却是发包人所支付之工程款的最终收款方,实际施工人的收款途径主要为:发包人依据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最终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依据与实际施工人的约定在扣除相应比例管理费后,或依据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计算相应应付工程款后,将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价款付至实际施工人名下。
4. 实际施工人的对外表现形式
实际施工人同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同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多以承包人或出借资质施工企业的内设项目部、分公司等名义对外开展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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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李婷
● 中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事业部权益合伙人
●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业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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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律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事业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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