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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十大影响性辩护案例


身处崭新的2023年,过往,不忍回首。


2022年,克服了新冠疫情防控的重重困难,在暂停会见的看守所门外、在难以线下审理的法庭里,在行程卡制约了出行却仍然要继续奔跑的这一年里,中闻律师,再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骄人成绩。


在这份答卷当中,既有法院宣告无罪、检察院不起诉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也有大幅度改判、改变定性的有效辩护案例;既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成功辩护,也有一审开庭后撤诉、二审开庭后改判的惊天逆转。


所谓,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正是有这些难能可贵的成功案例,我们在艰难之中,仍然选择心存希望。


壬寅年岁末,为展现中闻律师风采、促进行业的交流和学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沿袭传统,再度组织了年度评选,由中闻刑辩学院组织专家学者,在中闻律师2022年度辩护的案例中,甄选了10个案例,汇成“2022年度中闻十大影响性辩护”,现向社会发布。


这是一份中闻人交出的答卷,也是新的一年再创辉煌的起点。祝贺各位律师,并期待来自行业的批评指正和交流互动。




北张某某涉黑案

ZHONGWEN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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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兵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李中伟  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周海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刘金滨  北京市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

徐冯彬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怡萱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杜华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卢义杰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  琮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张  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李宗霖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薛光明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杜振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耿  昊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杜鑫磊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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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是湖北省襄阳市知名企业家,其名下的农牧集团成立于2001年,员工5000余人,连续多年入选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榜单。该集团生猪养殖量居湖北省第1位、全国第8位、全球权威杂志 NHF 评估第 28 位,为襄阳市经济发展、脱贫致富工作作出了卓越贡献。


2021年1月,张某某被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审查起诉,公司高管及部分员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某某和部分公司高管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资金被司法冻结,被迫大量裁员,数万人生计受到严重影响。


前案未结,张某某又面临一起刑事案件,张某某曾在2004年因妨害公务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已服刑完毕。然而,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罕见地于2020年12月25日对该案提起抗诉。2021年1月2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宜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同年12月30日,经激烈的诉辩交锋,该再审案宣判,宜城市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驳回抗诉。


经辩护人反复与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沟通辩护观点并提交多轮证据材料,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指控张某某等构成黑社会。2022年1月28 日,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张某某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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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迅速介入,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连续会见张某某,稳定张某某情绪,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听取张某某自我辩护意见;第二、在公司内地毯式地对证据进行搜查,不放过任何能够还张某某清白的蛛丝马迹,开展系统性取证工作;第三、在同步录音录像到案后,立刻开展听取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形成扎实的同步录音录像听取成果;第四、就本案情况连续做案件研讨,进行充足的法律分析,以法为据形成专业意见;第五、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严密组织证据,形成完备的证据目录,以证据链条充分说明本案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六、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多次和检察机关进行充分、有效沟通。


在该案一审、二审审理期间,辩护人在庭前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基于事实与法律,依法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详细地向法院解释了认定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指控罪名在证据和法律上存在的问题。在再审案件中,经细致阅卷、缜密分析,辩护人通过两次庭审,详细地向法庭说明了主要无罪理由,并得到采信。


最终,张某某与名下企业未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被分案指控涉黑的公司高管涉黑罪名被撤回。再审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依法驳回了抗诉。张某某所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指控,二审刑期较一审明显缩短。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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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涉的农牧集团作为当地的“龙头企业”,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之下,已经成为了宜城市的“名片”和支柱产业。案发前,公司生猪养殖量居全省第1位、全国第8位。农牧集团能够成长到今天这个高度,主要是依靠历届襄阳、宜城两级党委、政府的支持,绝非“以黑护商”。


如将张某某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背离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初衷,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理与刑事诉讼法的运行逻辑,更违背了中央对保障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要求。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张某某提起抗诉,将尘封近二十年的旧案重新翻出,实质上正是为了进一步铺垫张某某在涉黑案中具备的黑恶特征。然而,得益于辩护人的周密准备,检、法机关坚守法治底线,涉黑指控即被撤回,再审案最终也被依法驳回。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理中,辩护人依法发表独立辩护意见,多次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张某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检方将量刑建议调整为7年半,二审宣判刑期相较于一审大幅缩短。


本案的办理结果,不仅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且直接挽救了农牧集团的 5000余名员工、数以万计的养殖户的生计,也直接影响了社会对宜城、襄阳乃至湖北省的营商环境的认识与评价,更是对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政策、“六稳”、“六保”工作能否成功落实的一次重要检验。







徽似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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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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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华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李雯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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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被告人A注册成立两家大数据公司,两家公司成立后A指使被告人C通过虚报公司规模和产值,从当地管委会承接大数据项目,获取政府“借转补”专项资金471万元,该资金汇入两家公司在浦发银行设立的对公账户中。经人介绍,A收购了7家商贸公司,通过与以上7家商贸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在此过程中,被告人C负责编造虚假合同和申请资金的票据,被告人似某某、F听从A的安排将“借转补”专项资金逐步转入被告人B的银行账户。上述被骗取的专项资金在被告人A、B授意下,由被告人似某某等人主要用于偿还两人购买的房屋等房贷,以及被A、B占为己有用于其他个人支出等。该案于2019年3月对似某某及其他四位被告进行刑事拘留(后似某某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22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该案构成诈骗罪,涉案五名被告人A、B、C、似某某、F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9年、8年6个月、5年6个月、3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A、B、C、似某某上诉,F不上诉。2021年12月6日,似某某被执行逮捕。


在上诉期间,似某某家属委托张佳华律师作为似某某二审程序的辩护人,首次参与本案。2022年9月28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次日,似某某被二审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1日,二审法院宣判,改判似某某及其他被告人为“挪用资金罪”,对似某某适用缓刑,未判处罚金。其他被告人的量刑也相应获得改判。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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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辩护人进行了以下工作:第一,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紧扣“借转补”资金的性质、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案资金的性质归属、涉案行为如何定性等争议焦点,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明确主张本案应当认定挪用资金罪,不应当认定诈骗罪。第二,申请法院补充调取新证据。以书面形式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涉案个人银行卡的资金来源、资金去向及用途,推动法院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审计涉案账户资金,通过调取新证据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并推动二审程序能够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补充调取了审计报告、讯问笔录、被害单位的《复函》等新证据,证明被告人投入项目的个人资金远多于套取的专项资金,以此推翻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为改掉“诈骗罪”提供了有利的证据基础。同时,基于新证据的出现,二审法院组织了公开开庭审理。第三,在二审开庭前多次与法官沟通交流观点,了解二审法官对本案的看法及理由,针对交谈中法官关注的问题及存在的疑虑充分进行法律论证。第四,检索并提交大量类案判决的检索报告和指导意见,以证明本案所涉事实在在先判决中不作犯罪处理或不应当定为诈骗罪而应当认定挪用资金罪,让法官敢于纠错,加强改判信心。第五,在二审期间,向二审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进行人道、情理与法的充分论证说理,为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由羁押状态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提供依据。


最终,辩护人调取证据的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改判为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改判为缓刑的请求,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通过有效辩护,被告人终获改判。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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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二审判决对涉政府与企业之间“借转补”专项资金的类案极具参考价值,在该案中辩护人充分厘清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最终使得二审法官采纳了辩护人主张的“挪用资金罪”和“缓刑”辩护意见。


“借转补”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是安徽省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进行扶持的一项重要政策。本意是为企业注入生命力,并非扼杀一批又一批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企业。资金的使用应具一定的灵活性,不宜动辄纳入刑事犯罪进行评价。


刑事司法应注重司法社会效果,该案诉讼过程长达三年半之久,其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在当地受到极大关注。近些年,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企业为了申请到高额的扶持资金,虚报产值、伪造部分申报材料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其中很多企业是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最终也将获批的资金投入企业经营。


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辩护人认为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严格区分诈骗犯罪与资金申报中不规范操作行为的界限,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本案的成功辩护,对于类似申报过程不规范的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辩护工作能起到较好的指引作用,也为类案司法裁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案例参考。


此外,该案作为二审程序改判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彰显了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二审程序“流于形式”、二审“开庭难”、二审“改判难”的认知,增强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二审程序辩护的信心。




南张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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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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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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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持续申诉多年的重大冤错案件,最终于2022年获得再审改判无罪的结果,殊为不易。


1989年12月14日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七里桥乡下某村发生一起灭门惨案,村民王某某一家四口在家中被杀。两天后,尸体被发现,警方介入侦查。当时经大理市公安局、北京足迹专家等多方侦查、调查,未能侦破,将此案搁置。直至五年后的1994年12月20日,时任下某村村主任张某因涉嫌该灭门案被警方带走调查。1994年12月28日,大理市公安局以“收容审查”的名义,将张某关押近两年,至1996年8月29日张某才被检方批捕。


1997年3月2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1999年9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不服,提出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驳回张某的申诉。此后,张某在狱中不断申诉鸣冤,后张某于2011年因身体原因办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剩余刑期。期间,张某一直申诉,但材料均石沉大海。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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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律师仲若辛和北京律师刘长相继关注到本案——杀害四人却未被判死刑,显然此案必有蹊跷,属于司法实务当中“留有余地的判决”。出于对长期申诉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关注,刘长律师在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后,接受了张某的委托,并鉴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此后,刘长律师多次赶赴云南,和张某沟通本案情况、勘查案发现场、查阅案卷材料,继而发现:张某供述的犯罪情节与手段不合常理,不符合现场勘验情况;“目击证人”根本看不到案发现场,证言疑为侦查机关违法取得;本案关键物证“锄头把”系伪证;大量现场勘验收集在案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无罪,如凶案现场采集的凶手脚印是39码鞋,但张某穿43码鞋,本案显然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嫌疑。


两名申诉代理律师为本案的申诉奔走,多次向云南省高院、最高院反映情况,申请云南省检、最高检监督。期间,张某的申诉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8年上半年,多家媒体陆续报道张某案,该案中量刑畸轻、当事人称遭刑讯逼供等诸多疑点浮出水面。


2018年5月,云南省检察院复查张某案。在申诉复查阶段,当年张某案的两名“目击证人”终于吐露实情。两名证人均表示,当年所谓“看见”的证言,均系侦查人员引导、诱导的结果。


经过漫长的等待,覆盖在张某案上的冰山开始融化:2019年10月22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此后,两名律师在仔细研读全案卷宗后,又撰写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联系云南高院复查张某案的法官,并书面申请对本案的复查进行公开听证。


在张某焦急的等待中,在律师的不断地奔走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由云南高院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


收到再审决定之后,辩护律师再次认真阅卷,制作详尽的质证意见,做好了充分的出庭准备。除了已经被云南省检审查出的系违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和两名“目击证人”的不实证言,辩护律师对全案证据归纳整理,得出本案的证据只有两类:要么只能证明本案的被害人一家确实被害(如尸检报告)、要么恰好证明不是张某作案(如现场勘查笔录、血型鉴定、手印鉴定)。


此外,刘长律师还重点聚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通过查阅血液酶型分析的相关学术论文,纵横对比全案证据、结合权威的科学理论,充分论证了用于鉴定的锄头把及其上的血痕来源不明,鉴定结论不仅有违科学常识、亦无法据此判定个人身份,鉴定结论完全不可采信,从而打掉了原审当中看似最关键的有罪证据。


然而,云南高院的再审并未对张某案直接改判,而是于2022年1月4日又将本案发回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也让本案最终的法庭辩护回到了大理。期间,经过庭前会议和与重审法官的多次沟通,2022年1月28日,本案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持续了整整一个上午的庭审后,法院当庭宣判:张某无罪!在申诉28年之后,77岁的张某终于等来了一个清白。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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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纠正冤假错案,不再单纯指望“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是依据案件证据本身的不足,适用“疑罪从无”进行纠正。本案改判无罪,再一次重申了“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纵观积年冤案,大多有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身影。尽管在法治不断昌盛的今天,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已更加规范、成熟,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理念、法律文本到走向实践,已经付出了够多的代价,为了不付出更多代价,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都应被铭记。


坚持。张某的平反经历了漫长的28年申诉,打破了此前最长27年的申诉记录(江西张玉环案)。本案的平反离不开张某本人及家属的坚持、离不开辩护律师锲而不舍地奔走、也离不开司法机关壮士断腕勇于纠错的决心。本案的改判,彰显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及法律共同体对法治与司法公正的坚持。







京马某某等

四人故意伤害案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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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  蓓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汪至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周献宝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张亚琼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袁  梦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孙  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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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4日晚,马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某歌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后离开。25日1时许,马某某、马某、赵某、白某返回歌厅附近。期间,马某某再次与刘某发生争执,随后刘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持刀冲出歌厅,双方发生互殴并造成多人受伤。其中,刘某头部、躯干部等多处被锐器刺伤,经救治无效死亡;杨某某轻伤二级;李某某轻微伤;马某轻微伤。


案发当日,马某某、马某、赵某、白某分别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抓获归案;同年3月5日,四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


2021年8月3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赵某、白某作出撤销逮捕强制措施的决定书。


2021年9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马某某、马某以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两人均为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2021年12月5日、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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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在2021年春节期间,又系多人酒后滋事、约架互殴的暴力型犯罪。案件不仅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还引起了恶劣社会影响。同时,本案受舆论发酵影响严重,自案发以来,有多人利用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对案情、案件进展和细节进行违规披露,单次评阅量高达数十万人次。案件的严重后果和高关注度,对各办案机关、辩护团队形成无形压力。


2021年4月,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迅速开展工作,会见当事人,现场勘查。在多次会见和反复现场实验后,辩护人对各主体所处的位置、分工、角色、地位和作用一一进行研判和分析,确定工作方案和辩护策略。


针对白某、赵某,辩护人从二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偶然性、合理性角度出发,制定了重点论证其证人身份,进而将二人从本案剥离的辩护策略。辩护人从二人均有稳定工作、深夜搭乘同一车辆回家停留案发地点纯属巧合、不具备犯罪动机、未参与互殴角度入手,对二人证人身份进行充分且细致的说理。通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在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夕,北京市人民检察第一分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作出撤销逮捕决定。当日,在看守所羁押长达8个月之久的白某、赵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人身自由。团队律师辩护工作取得重大效果。


针对马某,辩护人制定从其行为的正当性和防卫的必要性角度出发,论证马某正当防卫的策略。针对马某某,辩护人则从防卫过当角度进行辩护。辩护人分别采用了如下辩护技巧,为本案一审刑期改变起到重大作用:


第一,积极开展侦查实验,还原案发场景。为查明证人是否清晰目击案发过程,辩护人前后4次于1点到达案发现场,在凌晨1时许,路灯损坏、道路照明条件差的现场环境下,模拟打斗场面,测试在150米范围外目击者能否清晰目击事发过程,经过多次测试,辩护人得出:根本无法达到看清互殴过程及分辨参与人员的结论。基于实验,为马某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有效利用庭审过程中交叉询问的辩护技巧。庭审中,为进一步论证证人无法清晰目击案发过程,辩护人对多位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在辩护人庭前精心准备问话提纲和对案件卷宗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配合辩护人扎实的发问技巧和语言组合,成功扭转法庭对马某伤害行为在前防卫行为在后的心证。最终,辩护人的工作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马某从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到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便是上述工作成效的最好例证。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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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罪从无”原则的坚持与落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9月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


本案中,辩护人大胆提出赵某、白某系本案证人而非当事人的辩护策略,并以此展开二人逮捕措施不当的法律论证,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推演案发过程,据实排除合理怀疑,从而推理而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二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将工作重心向论证逮捕措施不当上转移,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最终本案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前夕,成功获得检察机关作出撤销逮捕决定的辩护结果。


(2)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的角色与定位,积极发挥辩护人监督权利。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本案诸多事实存疑之处的情况下,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对赵某、白某作出撤销逮捕决定,勇于纠正自身错误逮捕决定,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客观中立的立场,更体现了法律监督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冤错案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坚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最大化和监督依法行使检察权并重,充分发挥办案律师监督功能,规范、制约检察机关行使公权力,让“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落地落实,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有力推动法治建设现代化。


对于辩护人而言,我们的职责就是要监督司法机关合理、合法地使用刑罚这把利剑,既要用它铲除邪恶,也要防它伤及无辜。


(3)对日后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义。


辩护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在公安机关做出不予取保候审决定后,在检察机关做出批准逮捕约定后,及时与负责批捕的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对案件中不符合客观事实和存疑的部分,充分与检察官沟通,详细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最终由检察机关作出撤回逮捕决定。


充分利用庭审环节和技巧。庭审期间,辩护人除了对卷宗材料明晰外,还应就被告人的案发经过、犯罪动机、行为、目的、被害人过错及主观恶性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正面回应法官关切,以期法官的公正判决,进而最终实现大幅度降低刑期的辩护效果。





京申某危险驾驶案

ZHONGWEN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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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孟  韬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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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5日凌晨,委托人申某酒后驾车与一辆网约车发生剐蹭,与网约车司机赔偿金额没谈拢,网约车司机打电话报警,委托人申某自行驾车回家。委托人自述,其回家后越发不安,睡不着觉就起来喝酒,然后才迷迷糊糊睡着。至上午十点左右警察上门询问,委托人对警察陈述在驾车前、回家后均喝酒了,警方带走了其在家喝的那瓶酒。上午十点四十分左右,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42.8mg/ml;同日上午11 时许,下午14 时许、晚上18 时许均做过笔录并签字。并称第一次做笔录时曾经谎称是其弟弟开的车。当晚警方曾将其带至看守所,但是警察说看守所不予收监,原因是委托人血压高。


回到办案中心后,警方对其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听完委托人申某的陈述,我们敏锐的捕捉到两个关键节点,其一,如果回家后喝酒的情节不能够被排除,基本的犯罪事实系没有查清;其二,委托人高血压症状并不属于看守所不予羁押的法定事由,不予羁押(不予刑事拘留)应当另有原因(即证据不足)。并向委托人指出我们的辩护方向是因事实不清而存疑不起诉。委托人对于我们的案件咨询非常满意,并正式委托我们作为其辩护人。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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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着手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并认为委托人不构成犯罪,但未被公安机关采信。在侦查阶段委托人多次对辩护律师说,曾找内部人打听到要出台对委托人有利政策,可能不用被移交审查起诉,拖得时间越久,等到该政策的机会越大,所以不着急移交审查起诉。辩护律师直接指出,本案关键在于事实不清,无法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如果事实清楚则系速裁案件,七天内就要移交审查起诉,不会拖延;同时影响重大的刑事政策在未公布前办案人员是不可能知道相关内容的,辩护律师用专业的判断排除了委托人被误导受骗的风险。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阅卷,发现卷宗中只有一份时间为4月15日19时23分的委托人笔录,且该份笔录没有提及在家中喝酒的情节,这与委托人向我们陈述的笔录次数以及内容均不同;同时,卷宗中没有扣押委托人白酒的手续,与委托人的陈述有巨大出入。这两点都是影响本案定性的关键。


于是,辩护律师提交给检察机关的辩护意见中着重指出上述问题,并在印伟律师的坚持下,承办检察官给了辩护律师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的机会,两位律师向检察官直接指出本案有可能存在其他笔录和证据,需要检察机关查明。面谈后,检察官再次提讯了委托人,并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在补充侦查结束后,辩护律师查阅补侦卷宗,发现侦查机关仅仅出具了两份工作说明,随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信。本案于2022年9月20日被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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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职能,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


上述规定均赋予检察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并加以审查的职能。对于卷宗证据是否完整移送,检察机关负有审查责任。故此,在辩护意见中直接指出移送证据存在不完整的可能性,能够引起检察机关的足够重视。本案中,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即履行了上述法律义务。卷宗证据的不完整足以导致案件无法达到起诉标准。


2. 精准把握构成要件产生决定性影响


众所周知,危险驾驶罪是一个常见且简单的罪名,所谓简单是指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极其好判断,即行为人驾驶车辆、行为时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80mg/ml以上两个要件。但也意味着这个简单的“小”罪名,一般辩护的空间非常小。


精准把握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形成辩护立论的切入点。本案中存在一个情节,即委托人自述回家后仍然喝过酒。而警方的血液酒精检测是在此情节之后进行的。这就形成一个介入因素,即委托人在家喝酒对其血液酒精浓度148.2mg/ml存在多大的影响,若不在家喝酒委托人的血液酒精浓度能否达到80mg/ml以上。该介入因素的存在,使得办案机关无法查明委托人追尾时的血液酒精浓度已达到80mg/ml。介入因素的存在足以导致行为与犯罪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3.有利于嫌疑人线索的使用及风险。


委托人自述其在家喝酒的情节曾在第一次笔录中提及,故此,警方才扣押白酒一瓶。然而,卷宗中委托人提及的笔录以及相应的扣押手续均不存在。对于辩护人而言,委托人的辩解不能轻易相信,任何人都会下意识的避重就轻为自己脱罪;卷宗中不存在的辩解只是一个线索,不可以当作证据看待,更要慎之又慎的对待。


结合卷宗证据,核实委托人向我们的辩解是一个行之有效且可靠的方法。虽然无法直接证明委托人的辩解成立,但足以证明其存在合理怀疑,这也是本案能够存疑不起诉的根由。





南邓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ZHONGWEN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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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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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云南省发生了影响全国的煤矿瓦斯事故,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和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共计19人,某企业高管邓某被认定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公安机关对邓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0天后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了邓某。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结合邓某的主观情况及客观事实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对邓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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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被检察机关批捕后,邓某的家属和单位找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勃律师进行咨询。张勃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与邓某家属、所在单位知情人进行了多次详细的沟通,多次往返于北京与当地会见邓某。


受疫情影响,按当时当地防疫规定:因北京行程码带*号,不允许会见。为了顺利会见当事人,张勃律师在京外的酒店居住15天,北京行程码*号消除后,才得以会见到邓某。会见中,张勃律师带着准备好的126个问题的会见提纲,通过会见邓某,详细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邓某在事故发生前后的具体行为。


通过多次会见邓某和对邓某所涉嫌的罪名进行了专业解读,找到了本案的关键辩护点:


(1)主观上,邓某对事故的发生既无过错又无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2)客观上,邓某并未违反任何安全管理规定。随后,张勃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经过多次与检方有效沟通,检察院对邓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同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终结后,张勃律师在第一时间到检察院调取案卷并多次详细阅卷,针对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对邓某的指证,分别以《辩护意见》的形式与主办检察官当面进行了数次沟通,提出案卷中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邓某主观上有过错,且邓某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勃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建议对邓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全部采纳了张勃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邓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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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突出体现了审判前有效辩护的重要性。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没有停留于一般的法律帮助,而是积极地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邓某被批准逮捕后,辩护人克服疫情期间会见难等诸多困难,立即展开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在侦查阶段不能查阅案卷的情况下,提前对案件进行了专业研判,提出专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使当事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被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依据侦查阶段的大量准备工作,迅速提出当事人依法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意见,多次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进而引起了检察机关的足够重视。最终,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对邓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难点在于,邓某是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是本案唯一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其中,辩护人对全案把握的专业性、时效性和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锲而不舍的精神,对案件的不起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海孙某等寻衅滋事案

ZHONGWEN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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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锋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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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孙某等三人在上海市Q区某市场开了一家徽菜馆,2021年9月28日晚上23:40分左右,被害人成某等三人在该市场某饭店吃完饭后,行至委托人开设餐馆附近时,因饮酒过多想小便,于是就在委托人开设餐馆前随意小便,正好被委托人孙某等三人发现。由此,委托人孙某等三人与三名被害人发生言语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被害人三人中有二人受轻微伤。


案发后,委托人等三人分别于2021年9月29日和2021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到案,后均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案发第二天,本案被害人三人也同样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一直到本案被害人羁押近30天后,三被害人被无罪释放。三名被害人被刑事拘留期间,曾委托其家属找委托人等三人协商赔偿并出具谅解书,但委托人等三人均未同意。


2022年1月4日,该案件被移送Q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果双方矛盾无法化解,不但将对当事人提起公诉还会向法院建议实刑。由于委托人孙某等三人与对方矛盾颇深,且对方有试图获取谅解被拒绝的经历,故委托人等与被害人一方的谈判很快陷入僵局。  


随着承办检察院给出的提起公诉期限渐近,当事人无奈之下于2022年3月7日通过亲友找到张玉锋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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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9日,张玉锋律师先至承办检察院调阅案卷并仔细研读后,第二天就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疑点交换了意见,并同时寄出请求检察院就委托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在与承办检察官后续的不断沟通过程中,张玉锋律师确定本案难点和突破点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一方与对方的矛盾,这也成为了辩护律师下一步的工作重心。


由于2022年3月中旬,上海因疫情波动而采取了大范围的封控措施,推进双方协商沟通的努力遇到了客观上的障碍,该情形一直持续到2022年6月1日。随着上海市基本解除疫情管控措施,张玉锋律师继续与对方就本案的矛盾点展开协商。终于在2022年6月24日,克服了疫情封控的种种艰难,历经了前后十数次电话,2次殊为不易的见面沟通后,涉事双方六人握手言和,对方向委托人孙某等三人出具了谅解书。


拿到谅解书后,张玉锋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承办检察官也对这一结果的取得感到惊讶,并表示会慎重考虑张玉锋律师关于不起诉的意见。同日,张玉锋律师将谅解书及第二轮法律意见书寄出,再次请求某检察院作出对当事人不起诉的决定。


2022年7月4日,承办检察官向当事人及张玉锋律师告知,经过审查,决定对委托人等三人均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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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三名嫌疑人不起诉的关键点在于达成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张玉锋律师虽然仅代理了其中一名当事人,但实际上做了全案关键的辩护工作。而在上海市疫情管控时期,见面沟通本身就非常困难,因此,看似简单的辩护工作却同样一波三折。通过律师的谈判争取,能让三个人同时免于刑事责任,这对于辩护律师来讲,无疑是值得欣慰的一件事情。本案虽然是相对不起诉,却能让三个家庭十几个成员免受刑事案底带来的困扰,也算是一件幸事。


此外,张玉锋律师认为,本案不起诉结果的获得,也是现阶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逐步落实的体现。如果该案件放在前些年,那么本案不起诉结果的获得或许会更难。在2023年,衷心希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够得到进一步落实,那么,这将不仅仅是很多当事人的幸运,更是众多法律从业人员的幸运。






京张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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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涛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佟昕雨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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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两次购买砗磲,包括库氏砗磲(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一件、砗磲科物种制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两件,作价 35700 元。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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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找到辩护律师时,公安机关已经过数月的侦查,掌握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通过对当事人的细致询问,尤其是购买、收货过程的研究,发现当事人并非涉案物品的收件人,究竟涉案物品是否系当事人所购买之物存在疑问,这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点。


同时,辩护律师经过对大量法律和社会资料的研究发现,虽然北京地区司法实践秉持一贯坚持有罪论,但实践中对于“砗磲外壳”是否属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对象,仍存在争议。


从以上两个辩护点作为切入口,辩护律师准备了充分的辩护工作,同时将各地类似案件作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不同结果做了对比和检索,与承办检察官通过电话、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当面沟通等多种方式多次交流,尤其是证据链的完整性、扣押物品的同一性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有效沟通。


考虑到北京地区办理砗磲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案件,基本上都是判处有期徒刑,而本案存在购买次数系两次,不仅有一级保护动物,还有二级保护动物,检察官可能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等不利因素,辩护人克服重重困难,通过认真细致的辩护,并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后,2022年9月7日,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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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地区司法判例中,犯罪嫌疑人存在购买事实并且达到犯罪数额后,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本案是极少数在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复购买事实并且达到犯罪数额后不予起诉的案例,成功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尤其是正值疫情期间全国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大环境下,取得不起诉的结果更难能可贵。其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办理类似砗磲这种不常见涉案物品的案件,要充分研究其法律规制和社会认知,常人很难了解冷门物品的认知变化,办案机关也一样,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下功夫去研究,去寻找辩护空间,这也是辩护律师的价值所在。


二是辩护律师要注重无罪和罪轻证据的搜集,以及证据链是否完整,争取和承办检察官沟通过程中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是即使辩护律师取得一定的辩护空间和优势,也需要综合评判全案证据,合理预测案件未来走向,一味地针尖对麦芒并非一定能获得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本案虽然选择了认罪认罚,但是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取得了在现实条件下对当事人最有利的不起诉的结果。






川林某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案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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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宋标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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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某在四川省西部L县经营川西印象假日酒店(下称假日酒店),2022 年6月初,林某被L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L县公安局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利用酒店前台销售希爱力、中药汉方肾宝片、金枪不倒等物品,L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扣押了相关物品,并提取样品。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三个样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法物质:西地那非。


L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8日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了假日酒店,执法人员并口头告知林某:“假日酒店及你本人可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林某通过朋友,紧急联系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及张宋标律师,告知相关情况,6月16日即办理委托手续。期间,林某本人一直处于十分焦虑的状态中,生怕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孩子一生。林某父母及小孩在深圳生活,但同时在经营位于四川省L县的假日酒店,经常在深圳与L县两地之间来回奔波。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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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很快通知林某,该案将移送L县公安机关侦查。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与L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取得联系,按约定于6 月28日前往L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面与执法人员沟通,发表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林某不构成犯罪,林某及假日酒店充其量只是违反行政法规,可接受行政处罚(这也是客户期望的处理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虽然,此后L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仍然将案件移送L县公安局处理,L县公安局也启动了刑事立案程序,但公安机关同时给林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L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L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也为林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司法机关的态度也显露出本案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本案林某“明知”所销售的物品为有毒有害食品的证据也显然不足。


最终,通过律师的辩护、沟通等努力,2022 年11 月11 日,案件被L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L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期满之后,L人民检察院作出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最终对林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本案,通过律师的及时介入和有效沟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不能证明林某有“明知”所销售的物品为有毒有害食品的前提下,对林某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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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在行政执法阶段即介入案件,及早向办案机关阐明律师意见,指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尤其是本案不具有主观明知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案件后期也进入了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并开始侦查,但仍然彰显了律师的辩护价值。


在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相衔接类型案件处理当中,刑事辩护律师也应当积极发挥辩护作用,及时介入案件,如果不能在行政处罚阶段终结处理案件,也为下一步案件移送刑事司法程序之后的辩护打下坚实基础,本案即为此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效参考。





京程某串通投标案

ZHONGWEN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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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国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刘晓蒙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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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指控,第一被告人王某伙同程某于2014年7月间,在大型纪念馆布展工程招标过程中,为使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联系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顾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某、某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配合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使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5151.52万元。


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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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一被告人王某系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二被告人程某案发前系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副经理。案发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找到邓建国律师,希望邓律师代理本案的辩护工作。邓建国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第二被告人程某是否构成犯罪,若第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两被告人都将无罪。故此,邓建国律师决定作为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与第二被告人程某进行沟通,并得知,第二被告人程某在第一被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联系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且这两家公司的投标过程及资金也均由程某安排。


本案从形式上看,程某的行为很像串通投标,但辩护律师指出:第一、程某没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其目的系投机取巧,挂靠这两家公司投标,这两家公司无论谁中标,他都可以自己找人施工或赚取佣金;第二、大型纪念馆是公开招标,即使程某联系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展览装饰有限两家公司,但其并不知晓报名投标的单位有多少,若北京某工程公司想要中标,必须通过合理报价,才能与其他公司竞争;第三、该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招标人利益受到损害,反而某大型纪念馆项目的有关负责人证明,该项目一直控制在限制价格范围内,并且质量合格,招标人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


在本案的一审庭审中,经过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辩护律师充分阐明其辩护意见,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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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第一被告人与第二被告人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都将焦点锁定第一被告人,但若将第二被告人作为本案的关键,第二被告人无罪,第一被告人自然无罪。刑事辩护应深入案件,从全局出发,确定大方向,制定战略,出奇制胜。


构成串通投标罪有两个层面,第一层面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此行为系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层面即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本案程某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但应独立判断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程某的行为并未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不具备刑事违法性。本案的结果将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性进行了严格区分,彰显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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