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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和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高院执行局联系。经过实践的积累,高院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这方面的工作要求。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9日
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
实践中经常出现对特定财产(以下称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下称优先受偿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此前查封财产已被其他法院(以下称在先查封法院)在诉前、诉中、申请执行前或者仲裁前、仲裁中以及在执行中在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下称在先查封)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往往会产生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在先查封债权人与优先受偿债权人就查封财产应由哪个法院负责处分等相关问题产生争议。为了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执行效率,现就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供实践中参照执行。
1、在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时需要考虑哪些原则?
答:第一,方便执行原则,即原则上由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处分,避免由查封财产所在地法院以外的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而产生的执行不便;第二,终局执行原则,即原则上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负责处分,避免因有关案件尚未进入终局执行而造成的执行迟延;第三,无益拍卖禁止原则,即原则上由优先受偿权在先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顺位在后的法院负责处分,避免出现在先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并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第四,公平保护原则,即原则上在根据债权性质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公平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优先受偿债权随着迟延履行期间的增加而增加,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在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时需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答:基于上述原则,在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查封财产的种类及其所在地;第二,优先受偿债权与在先查封债权之间的优先顺位;第三,在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第四,在先查封债权的数额、优先受偿债权的数额与查封财产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3、基于上述原则和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应当如何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
答: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上海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4、在上述处理原则之外,哪些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答: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5、优先受偿的债权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答: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主要包括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以及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6、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之间如何办理查封财产的移送处分手续?
答:根据上述原则和情形应当由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发函给在先查封法院,在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作出回函并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产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7、在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的,是否需要征得查封债权人的同意?
答:是否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由在先查封法院根据本解答所确定的原则和情形依职权审查作出,无需征得查封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其告知移送情况并释明将查封财产移送给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进行处分的理由。
8、遇有在先查封的债权进入执行程序且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的,查封财产应否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
答:根据本解答所确定的原则和情形应当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的,不受在先查封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先查封法院依法裁定暂缓执行或者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等情形的影响。
9、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一方系上海法院以外的外地法院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上海法院为在先查封法院且根据本解答所规定的原则和情形应当由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上海法院应当根据外地法院的函请将查封财产移送其进行处分。上海法院为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且根据本解答所规定的原则和情形应当由上海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上海法院应当函请外地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上海法院进行处分,外地法院未能移送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书面报请高院执行局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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