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编者|儒者如墨
阅读提示:
微信朋友圈里流传的段子(只当法律问题分析参考背景),关于股票期权的问题:
【通俗版】5月份,京东老刘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奖金,价值26.5亿。未来10年收入=0。
然后!!!现在突然宣布结婚了。也就意味着,这26.5亿是婚前财产。
【专业版】京东董事会今年5月批准了一项针对公司董事长兼CEO刘强东的一项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
刘强东每年只拿1元现金形式底薪(cash salary)和零元现金形式奖金,被授予了涉及26,000,000股京东A级普通股的购买权(行权),涉及股票规模约占京东总股本的0.9%。
在该10年期限内,公司不得再向刘强东授予额外股权。
上述八卦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有待核实,但八卦背后透露的法律问题是严肃滴,值得法律人士检索相关的案例及法律依据。
其实,关于股票期权问题,司法实践中有过类似答复,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
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
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
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
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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