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股东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一案,二审中已撤回
昨天,本公号推出: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有朋友谈及,该文中提及的普陀法院一审判决(观点: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因该案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故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即,一审判决落款为2015年5月25日,二审裁定落款为2015年12月22日。
但文书网上显示的发布时间,一审及二审均为2016年1月5日。
就裁判文书网上的点击量而言,或许,大多人可能只查询到一审,但没有了解二审情况。
注:
一则,一审判决中的诸多观点值得借鉴、学习及思考;
二则,裁量文书网中,并无将相关案件做索引关联,查询时一般不易辨别你所看到的文书是否已生效。
一审判决书:(截止2016年12月21日的浏览情况)
二审裁定书:(截止2016年12月21日的浏览情况)
二审裁定主文:(原文请自行检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青松,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殷清波,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毛晓露,女,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接长建,男,汉族,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林东雪,女,汉族,住安徽省。
上诉人徐青松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其他各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经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及减半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900元,共计人民币212,700元,由原审原告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王逸民
代理审判员 何 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强
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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