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监护人资格如何被撤销?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最值得信赖的人,影射在法律关系上,即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在特殊情况下,如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才可由其(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该逻辑,基于《民法总则》第27条。
但作为父母的婚姻关系结束时,法定监护人之间的利益一般必然存在割裂。虽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因不再共同生活的现实,监护权必然会受到波及。
离婚纠纷中,父母一方在诉请中主张孩子由其抚养(争夺抚养权),而法院在判决中,一般阐述的是,孩子随其共同生活,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N元。
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生活中,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常常认为,据判决即可取得处理未成年子女事宜的话语权,但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举两个常见的情况:
状况一:在处理房屋买卖中,作为产权人之一的未成年子女,其处分行为究竟是享有抚养权的一方直接行使,还是需要其监护人(父母)全部到场?
状况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父母一方带离未成年子女出境,是否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上述争议背后,实际是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内涵及外延的解读,前者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后者基于婚姻法及相关解释。
如陕西法院参阅案例(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49号,观点-
婚内夫妻双方分居单方抚养孩子,不影响双方均为子女法定监护人的平等地位。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基于抚养权监护权等亲权同样有权利和义务探视孩子。
离婚诉讼中,双方关于抚养权的争夺,虽均表示直接抚养子女的意愿,但一方直接抚养并不意味免除另一方的抚养义务,也不意味撤销了另一方的监护权。
何况,监护与抚养在权益上,并不会等同。
所以,前述所提到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携同未成年子女出境时,往往会受到诸多困扰。
参考相关法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若不能有效的履行监护职责,不仅可能会发生抚养权的变更,而且可能发生监护人资格的丧失。
面临监护人意向相左的僵局,有人提出建议,能否先撤销另一方的监护权,只保留己一方的监护权,再进行下一步救济。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具体案由如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法律虽对撤销监护权有规定,但现实中案件则较少(监护权撤销,实际往往是存在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且撤销一方资格,必然涉及新监护人资格的指定。
一、司法案例
最高法2016年发布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列举过相关案例。譬如撤销父母监护权,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同时,由民政局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了监护职责。
江苏法院(2015)参阅案例5号:徐州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案,认为-
当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又没有其他合适人员和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017)浙0382民特*号案中,被申请人有意将被监护人送给他人收养并拒不为被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的祖母,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周*、*的监护人资格,并得到法院支持。
(2015)虹少民特字第*号案中,被申请人虽系被监护人生父,但其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且其正在服刑,无法照顾孩子,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吴某为监护人。
二、法律适用之《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
◆对于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问题,做出了列举式规定:
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但即便取消了监护人资格,但“负担的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言,其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视情况恢复监护资格。
第38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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