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保证人死亡后,保证债务如何处理?
最高法院:保证人死亡后,保证债务如何处理?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观字面,此该为一个保证方面的问题,但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究其请求权基础,并非一目了然。
那以一则案例,先将问题稳一下,以便更有兴趣解疑。
A、索引案例:再审(2014)闽民申字第1475号、二审(2013)厦终字第2963号;《保证责任不因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而消灭》,载《人民司法 案例》2017年第23期。
裁判要旨:
在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的,其遗产由继承人继受,当然包括其义务承担。因此,保证义务并不会虽保证人的死亡而自然终止,而是转移于其继承人,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观看该案及观点,符合情理,问题似乎解答的应该很清晰了,还会有争议吗?确实有,相比一般债务,保证债务或许有自身的特色构成要求。
B、案例索引:(2014)兵二民终字第00084号
法院观点:
本案陶新林虽为联保小组成员具有保证义务,但由于陶新林死亡时所保证的债务尚在借款期限内,此时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其保证义务已因其死亡而消失,故其妻子韩莉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聚焦:
保证债务是不是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保证责任是否随着保证人的死亡而消灭?裁判该问题时,是否需要区分债权人在保证人死亡前有无要求其履行债务?
索引案例A:天津高院于2018年12月24日裁决的 (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52号
法院观点:
被告唐*关于徐*死亡时其保证责任应随之终止,以及徐*承担保证责任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徐*死亡后,对其基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形成的债务,其继承人唐*等应在继承徐辉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B:浙江高院于2017年8月4裁决的(2017)浙民申250号
聚焦:
张*的法定继承人否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系案涉借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死亡时,借款尚未到期,借款人大光明公司亦在正常付息过程中,债务是否能够得到清偿并不确定,其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因其死亡而消失。
律师视角:
在(2014)兵二民终字第00084号和(2017)浙民申250号中,都提出了“保证义务”与“保证责任”的区分,认为,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之债。故需要注意,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
(2014)兵二民终字第00084号:保证义务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通过订立保证合同为保证人设定的民事义务,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有效成立时确立,义务的内容是保证人的可能债务负担,也称为“或有负债”。而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保证义务是保证责任的前提,保证责任是保证义务的归宿
(2017)浙民申250号:保证义务是债权人和保证人通过订立保证合同为保证人设置的民事义务,其内容是保证人可能的债务负担,保证责任则是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依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观点是什么?
或囿于检索路径有限,截止到2020年2月7日,并未在案例库中检索到最高法院案件中对该问题的关联案例。
但就最高法院法官著作中,检索并列举部分观点:
1、最高法院曹士兵法官在其编著的《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172页(2015年第3版,中国法制出版社),观点:
债务若尚未到期,保证人仅有保证义务,没有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死亡的,如果以保证人的遗产承担尚未发生的保证责任,于理不合;如果债务已经到期并且未得到清偿,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已经转化为保证责任,或有负债已经转为实有负债,此时保证人死亡的,其遗产应当承担已经发生的保证责任,合乎情理。
2、最高法院林海权法官就《保证人死亡的保证债务如何承担》,刊登于《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3期,认为保证债务原则上可以继承,但专属于保证人的保证债务除外。
保证债务自保证合同成立生效时产生,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以及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不影响保证债务成立的认定。保证债务成立后保证人死亡的,应根据债的一般原理处理保证债务。
3、最高法院司伟法官、肖峰法官编著的《担保法实务札记-担保纠纷裁判思路境精解》第271页-272页(2019年3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保证债务自保证合同成立生效时产生,其附随性和补充性并不影响保证债务成立的认定。
保证债务原则上可以让继承人继承,但专属于保证人的保证债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