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否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否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
文|赫少华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设
A和B协议中约定,A向C履行给付义务,但A实际上并未履行,C可否向A提起诉讼?B可否向A提起诉讼?
观点
◆C非协议当事人一方,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起诉主张不应受理。
◆合同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向第三方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第三方履行,或者向第三方赔偿损失;第三方也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利他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区分,与债权转让的区分。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观察
合同法第64条并未规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之情形,第三人对债务人不具有任何权利,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应向债权人而非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故第三人在其中只是债权人的履行辅助人,并不成立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与此观点类似。如江苏高院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6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受赠人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然,也有个案是认为受赠人是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如(2015)武民初字第194号。
司法实践中,支持第三人履行请求的案例不乏存在,譬如保险、货运、买卖合同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认可某些情形下,第三人在合同中的独立请求权,如(2018)苏0612民初5457号。
民法典草案的突破-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但须注意,关于第三人的直接诉权,民法典草案中设置的前提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故,在合同条款设置中,建议将类同表述写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