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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申请执行吗?
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申请执行的处理?
案例分享:(2020)苏1182执748号
情形: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向自己提起执行申请,标的为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而终结执行。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朱*,院长。
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20067P,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18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案件受理费1194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本案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2执748号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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