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执行局: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规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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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止执行
100.【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小编推荐-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指引)
(六)执行的标的物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终结确定权属的;
(七)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八)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九)执行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除外;
(十)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执行标的物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的;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01.【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该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
102.【中止执行裁定】
中止执行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中止执行的事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生效。
103.【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真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04.【中止执行期间的续封】
中止执行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对执行的物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申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行査封、扣押、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105.【中止执行期间异议的处理】
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小编推荐-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的执行规范|结合九民纪要)
106.【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査并作出处理。
第十章 终结执行
(小编推荐-最高法院执行局:终结本次执行办理规范)
125.【终结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八)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经破产法院确认并已履行完毕的;
(九)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二)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十三)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缴纳罚金的;
(十四)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26.【终结执行裁定】
除本规范第125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行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终结执行的事由和法律依据,并送达当事人。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法院在送达终结执行裁定书时应同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收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7.【终结执行后的再次申请执行】
依照本规范第125条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本规范第22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应符合本规范第六章执行和解部分的相关规定。
128.【执行程序终结后对已执行标的妨害行为的处理】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