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执行局:关于参与分配的办案指引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六章 参与分配
124.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125.普通债权人的申请参与分配
125-1条件
普通债权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取得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125-2参与分配申请书
参与分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
125-3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申请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债权人已经申请执行的,其申请书也可以向受理其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提交,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应当包括执行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执行标的额、已执行标的额、未受偿标的额、已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
126.优先受偿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126-1条件
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人,不论其是否取得执行依据,均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126-2参与分配申请书
对被执行的财产有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参与分配及主张优先受偿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执行依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126-3提出申请
优先受偿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的提出,参照本指引125-3条规定。
126-4通知参与分配
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人未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对已知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人,执行法院应通知其如果债权尚未清偿,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127.参与分配申请的审查处理
127-1审查处理
执行法院收到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不准予参与分配;
(二)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应准予其参与分配。
127-2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审查的重点
对于普通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执行法院审查时应着重审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否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二)参与分配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是否具体明确;
(三)申请人提交的执行依据所载债权是否属于金钱债权,执行依据是否生效等;
(四)申请人是否是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五)债务清偿情况。
执行法院审查时,不得要求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举证,不得以债权人不能举证为由,驳回其参与分配申请。
127-3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申请的审查重点
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执行法院审查时应着重审查申请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金额范围及该债权的清偿情况等。
128.参与分配执行中的受偿顺序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129.制作分配方案
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129-1制作程序
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可以先由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依照本指引第128条规定制作分配方案。
129-2应载明事项
分配方案一般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三)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五)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六)不服分配方案的救济途径;(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130.分配方案异议
130-1异议的提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
130-2通知未提出异议的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130-3修正分配方案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130-4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131.非参与分配中的案款分配
131-1受偿顺序
多个金钱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除对本案执行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外,其他执行债权人对本案执行标的物的变价所得,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88条。】
131-2分配方案及异议的处理
执行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分配案款的,应依照本指引129条规定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依照本指引第130条规定处理。
132.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及其份额预留
在主持分配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是商请首先查封法院移送的情形下,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不因财产移送执行而改变。
如首先查封法院的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主持分配法院制作分配方案时应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