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可以一并提起吗?
民法典: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可以一并提起吗?
本文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第274-276页,供研读学习之用。
在合同编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如果对于行使撤销权后的法律效果仅是规定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不能解决因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的问题,建议规定债权人在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代位权诉讼,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同时,直接以债权人的名义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返还财产,这样有利于减少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成本,促进债权实现。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在本条规定中设第2款,即“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可同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在其行为被撤销后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
对此,又有一些不同意见提出,债权人和债务人虽然都具有保全债权的功能,但二者的行使要件并不相同,行使撤销权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而行使代位权并不作此要求;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对影响债权人未到期债权实现的行为也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未到期,即使规定撤销权和代位权一并行使,此时因为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而无法一并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还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并不一定会怠于行使要求相对人返还财产的权利,而如果规定代位权和撤销权一并行使恰恰可能导致实践中虚化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这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过于干涉债务人支配、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
还有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如果允许撤销权和代位权一并行使,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权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返还财产,再加上合同编第537条对代位权的法律效果采取的是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可以直接接受债务人的相对人向自己返还财产,这就意味着债权人通过撤销权和代位权一并行使直接实现了自己的债权,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保护过度,而对其他债权人过于不公平。
也有的意见提出,撤销权和代位权并行使可能会导致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混淆。
在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低价转让并实际交付给相对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债务人的行为后,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自动回复至债务人,也即该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应当是物权请求权,而不是债权请求权,债权人想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可以通过起诉直接债务人获得胜诉判决再强制执行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该动产或者不动产,而不是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债务人向相对人主张债权请求权。
也有的意见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代位权之诉与撤销权之诉的当事人不同,代位权之诉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而撤销权之诉往往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的管辖法院也很可能不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两个诉的审理对象也就不同。因此,代位权之诉与撤销权之诉一并提起进行合并审理,在诉讼程序上面临着诸多难题。
也有的意见提出,撤销权之诉和代位权之诉是否可以并提起,应当由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分别符合撤销权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并且适宜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允许,但不宜在民法典中概括规定撤销权之诉和代位权之诉可以一并提起。
经认真研究,反复权衡,合同编最终删除了合同编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关于代位权之诉和撤销权之诉可以一并提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