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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的程序规则

儒者如墨 2021-11-10

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的程序规则

审判实务精要: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意义不仅在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其对于审判实践尤其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在诉讼实务中子以充分运用,既能全面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功能,又有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讼累,彻底及时地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中,

首先,应别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同的法律关系,判断各债务是否具有同一给付内容,从而确定是否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其次,各债务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的,在对外效力上与连带债务并无二致,在法院释明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选择是否在一个诉讼中同时起诉数个债务人;

再次,此类案件判决和执行的特殊性在于,在多个债务人分别向债权人承担各自责任时,一人履行将导致其他债务相应消灭;

最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存在终局责任人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可以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的程序规则

实体法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均独立地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故债权人对数债务人均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如何在诉讼程序上行使其请求权,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存有争说。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能否进行诉的合并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在一次诉讼中只能择一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不能同时起诉数个债务人。在债权无法全部满足时,债权人享有补充请求权,可以另案向其他债务人诉请给付。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不应合并审理,其依据在于避免债权人得到重复给付的不当利益,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债权人同时起诉几个债务人时,对于权利义务属于同一种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可按普通的共同诉讼合并审理;而对于权利义务不属于同一种类的,则不能将各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应告知债权人分别起诉,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几个债务人,各诉讼的目的在客观上相同,为了简便程序,减少诉累,可按普通共同诉讼来处理。但诉讼标的无论是否属于同种类,法院均应分别判决。

笔者认为,

首先,合并审理并不会导致债权人重复得利,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分别判决的审理技术予以解决。

第一种观点要求债权人只能先起诉一个人,在债权无法全部满足时,方能另案向其他债务人诉请给付,那么如何判断其债权无法全部满足,是未得到生效判决支持还是判决后无法执行,无法执行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表明,是否合并审理并不是导致债权人重复得利的原因。

其次,司法实践已有允许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合并审理的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定,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侵权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该条中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系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第2款的程序规定正是从追究可能的终局责任人的社会政策出发,将权利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直接侵权人的诉进行合并审理。

最后,诉的主要用之一就是赋予实体请求权以程序上的保护和教济途径,如果合并审理可以对债权人的权益给于更充分的保护,并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那么适当突破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也并无不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采取共同诉讼或者先后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其中按普通共同诉讼来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是更为妥当的做法。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的诉讼程序

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的程序设计应当建立在正确认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性质及其对外效力的基础上,综合平衡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两大价值。分别起诉或者合并审理能否达到简便程序、减少诉累的效果,在普遍意义上是无法考量的,只能在个案中进行考虑。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以尊重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利为原则,适当考虑个案的审理需要的基础上,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允许债权人先后起诉数个债务人。

在后诉讼应当审查在先判决中的务清偿情况,当前一个判决未能完全实现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就其未补偿完全的债权部分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在先判决已完全实现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即消灭,不得重复主张权利。

第二,允许债权人同时起诉数个债务人。

法院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作普通的共同诉讼对待,数个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并对各个债务人分别作出判决。

第三,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允许债权人申请追加其他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允许债权人重复得利、债务人在已履行范围内免责、不追加时债权人诉权的保留问题等。

第四,债权人未起诉终局责任人,而只起诉其他债务人的,为了查清事实和便于追究终局责任,法官可以释明原告追加终局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终局责任人不能确定或下落不明的除外。

(三)诉讼中的其他问题

1、案由的确定

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在合并审理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以其中某一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都免以偏概全。因此,在确定不真正连带务条时,既要讲求原则性,也要讲究灵活性,依照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综合予以确定。

具体而言,如果债权人起诉多个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属于同一种类的,则以该种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如果债权人起诉多个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种类的,则应分别列出各个法律关系,如财产损害赔偿及租赁合同纠纷

2、判决主文表述

在债权人先后起诉数个债务人的情形下,在先判决中应注意保留债权人补充请求的诉权,原告未获赔偿的损失可另行起诉;在后判决中应限制债权人获赔范围,避免其重复得利,原告同一损失在另案某某号判决中已获赔偿的,在该获赔范围内,被告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在债权人同时起诉数个债务人或诉讼中追加其他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判决主文应分别明确各债务人的赔偿数额,并注意避免产生使权人重复得利的歧义。

如原告甲全部损失为10万元,不宜表述为被告乙、被告丙共同赔偿原告甲人民币10万元,也不宜表述为被告乙或被告丙赔偿原告甲人民币10万元。应当表述为被告乙、被告丙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在一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内,另一被告免除赔偿责任

如两被告应赔偿的数额各不相同,则分开表述为由被告乙赔偿原告甲人民币7万元,被告丙赔偿原告甲人民币10万元,在一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内,另一被告免除赔偿责

关于判决主文中是否应当明确各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关系,笔者认为,从减少诉累的角度出发,对于追偿关系能够明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可以在判决主文部分于以载明。判决主文中载明了部分被告对于终局责任人享有追偿权的,其偿的数额应当根据其实际履行的情况加以确定。判决主文未载明各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关系的,在终局责任人不履行其清偿责任时,其他债务人仍需要通过另行起诉进行追偿。

3、执行问题

与其他连带责任的判决执行相类似,不真正连带债务判决的执行需要考虑到避免债权人获得多重赔偿,即在一债务人履行给付后,其他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相应削减,当债权人的债权满足后,其他债务人即无须再为履行,应终结执行。较为特殊的是,当债权人分别起诉各个债务人时,执行中应当关注在先判决与在后判决的履行情况,避免债权人重复获赔。

本文摘录《民法典》适用与司法实务,法律出版社,第314-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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