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领事裁判权二三事
中国的司法主权的丧失,在是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之时。在此之前,中外因为通商过程中产生的司法纠纷,就已经令清政府很是烦扰。最大的纷争在于,西方法律认为过失伤人不用抵命,而中国的法律则非是。
南京条约的谈判,这个问题再次被提出。即使中方的谈判代表有心争一下,事实上也不可能。因为作为城下之盟,朝廷的意思,就是赶紧让洋鬼子走人,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所谓司法主权问题,在当年根本不是问题,因为大清的人还不知道什么叫做国家主权。所以,西方人在中国犯了法,由所在国的领事参与审判,就列为条约的条款之一。这个条款的落实,开始还是领事参与审判,到后来,外国人犯事,就都归外国领事管了,中方连过问的权利都没了。甚至,原本作为租地的租界,里面的司法权也被外国人拿走。
当中国人意识到主权问题之后,作为司法主权丧失的标志领事裁判权,就一直都是国人抗议的目标。可抗议归抗议,交涉归交涉,虽然我们的近邻日本,早早就废除了领事裁判权,但在中国,一直到民国的国民党时期,司法主权的收回,还遥遥无期。西方的主要借口,就是中国的法制,尚未完备。民国十五年,国联组织的相关调查,报告书说,中国目前尚不能废除领事裁判权,原因有四:一是民刑法典尚未臻完备。二是新式法院数目太少,尚未覆盖全国。三是司法经费尚无保障。四是还存在普遍的军人干预司法现象。
应该说,这个报告,就当时而言,确为实情。尽管爱国青年很是愤怒,但作为北洋政府,也无可如何。
到了民国的国民党时段,尽管在某些局部问题上,中国的法治还多少有些进步,但总体上,不仅原来国联调查的问题还存在,而且又多了国民党的党治问题,党治干预司法,虽然在进入三十年代之后,有所减轻,但并没有根本消除。
珍珠港事件,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中国成为世界反法西斯阵线盟国的一员,由于坚持抗战,也赢得了西方的尊敬。毕竟,法国作为世界强国,只撑了四个星期,而中国独立抗战,就打了四年。
在这样的前提下,在当时的司法院院长居正的主持下,1942年,中国司法界再次提出了收回司法主权废除领事裁判权的问题,他们提出的报告,列举了近年来中国司法的进步,比如新式法院的建立,司法经费的独立,军人干预问题的减少等等,认为中国收回司法主权,时机已经到了。
当然,中国司法的问题,并没有有根本性的好转。但是,鉴于这时汪伪政权已经跟日本签订了协议,废除了领事裁判权。在日本军队尚在中国国土上的时候,这种协议,当然只是一个假招子。但是,假招子对英美等西方国家,也是有刺激的。加上反法西斯同盟国的面子,中国的国际地位,因为抗战,而且得到了本质性的提高。所以,第二年伊始,一月十一日,英美与中国签订新约,正式放弃领事裁判权。至此,作为历次不平等条约的一个尾巴,领事裁判权,正式被废除。中国从此在条文上,成为跟西方平起平坐的国家。抗战胜利之后,更进一步成为四大强国之一,联合国的创始国,跟应英美苏法一样,拥有安理会的否决权。事实上,恰是中国军民的浴血奋战,不仅让中国赢得了近代史上第一场对外战争的胜利,而且给中国赢来了应有的国际地位。
中国人从此站起来了吗?不知道,但至少,在国家形式上,中国是站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