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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个税新政:如何准确计算和申报?|《财经》特别报道

王晓霞 财经杂志 2019-01-08

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需进行纳税申报的规定被废止,新规定的个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形相较以往更为多样化,也更加复杂


《财经》记者 王晓霞 | 文  王延春 | 编辑


2019年1月1日,居民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开始由分类税制进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将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税,如何自行申报;机构如何替雇员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对雇员的综合所得进行预扣预缴,都成为公众关切的焦点话题。


这一切源于个税改革在2018年所取得的重大突破。经过各方博弈,在经济增速放缓、居民收入面临下行压力之际,为防止收入和消费受到太大影响,个税改革发力,由分类税制步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与新税制相适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等政策也在2018年年底前密集发布,各方对此反应积极。


(新一轮个税改革的实施,惠及了大量工薪阶层。图/ 视觉中国)



新一轮个税改革有利于减税



本次个税改革将税改与减税相结合,在开启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的同时,着力降低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的税负。


根据新税法,个人工资薪金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由此前的分类按月征收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征收,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扩大,与综合所得税制相匹配,新增了子女教育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俗称的起征点)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此前向《财经》记者表示,此次税改意在促进税收公平和减税两方面。比如,将劳动报酬性质的四项所得合并适用同一税率征税,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将综合所得按年征税,对于月收入差异大的人群起到了减税作用。


相关测算表明,新个税法全面实施后,个税纳税人数和税收收入将双双锐减。这对于居民保留更多可支配收入无疑是好事,但政府财税收入将面临缩减。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2018年8月31日的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曾透露,仅以起征点提高一项因素测算,修法后个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44%降至15%。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末城镇就业人数(42462万人)推算,个税纳税人将由去年的约1.87亿人减少至不到6400万人。


若再考虑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纳税人数减少,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诸建芳预计,保守估算新税法下纳税人数仅有约4458万人。


具体的减税规模,目前并无官方权威数据,但相关研究机构进行了测算。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在2018年10月底曾表示,随着新个税法在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2019年全年个税将减税近6600亿元,其中提高起征点将减税约6000亿,专项附加扣除将减税约600亿。


据悉,甘犁上述测算中专项附加扣除减税额,是以2018年10月底公布的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基础,若按照2018年12月底国务院公布的正式版暂行办法,减税规模或将更大。


更为重要的是,本次个税改革将使个税征收管理发生重大变化,与旧税制下个税缴纳可以完全依靠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不同,新个税法提高了自行申报个税的要求,纳税人需自行申报个税的情形增多。


适应新税制的变化,纳税人个人必须了解在新个税法下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如何计算自己应缴纳的个税,哪些情况下需要在次年进行自行申报,以及如何进行自行申报。


(2019年1月3日,一些上海市民在静安嘉里中心的个税采集点内,办理信息采集和扫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图/ 中新)


对机构而言,则需要了解新的个税扣缴流程、如何替雇员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对雇员的综合所得进行预扣预缴等。


今后税务部门不仅要和履行扣缴义务的机构打交道,更要和越来越多的自然人纳税人打交道,向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转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在税务系统的一次内部会议上表示,随着包括个税在内的中国税制改革的推进,税务部门将由目前主要面对机构法人转变为主要面对自然人纳税人,各种矛盾和风险将越来越大,对此应有清醒认识。


中汇税务集团全国技术总监、合伙人赵国庆向《财经》记者表示,此次个税改革综合所得征收方式、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要求税务机关做好从管机构向管个人的习惯、体制和能力转变的准备,这不仅决定了个税改革的成败,也是决定未来中国税改方向的重要因素。



力度最大的一次个税改革


业界评价认为,2018年的个税改革是1980年以来七次税改中力度最大的一次。与以往六次个税改革着重于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表不同,在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出22年后,2018年启动的个税改革终于朝此迈出了第一步。


2018年8月31日个税法修订之前,中国的个税实行分类征收方式,将个人应缴纳个税的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


新修订的个税法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合并计算个税。


综合所得适用的综合所得税率,以原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新修订的个税法新增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二者只能择一)、赡养老人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以促进税制公平(表1)。



纳税人个人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能够全部享受,与个人当年的收入直接相关。若个人当年收入减去当年缴纳的“三险一金”和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后余额为负的,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余额为正但低于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总额的,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额以余额为限,未扣足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转到下一年扣。


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等部分项目,允许夫妻双方选择扣除方,为使家庭整体获得更大的减税额,可进行一些税收筹划。若夫妻双方当年收入减去当年缴纳的“三险一金”和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均低于家庭整体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将可选择扣除方的项目在双方分配,使实际享受的扣除额最大;若夫妻双方当年收入减去当年缴纳的“三险一金”和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均高于家庭整体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尽可能选择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更高的一方扣,使实际享受的减税最大。


对于外籍人士而言,尽管新修订的个税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将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变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但去年12月底发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外籍人士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享受的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可继续享受。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享受与中国籍居民个人相同的专项附加扣除。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焱告诉《财经》记者,整体看此次个税法修订对外籍人士是利好,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外籍人士可以在“六年规则”的保护下放心在中国工作,无需担心中国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征收个税。


此次个税改革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明确个人与关联方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无合理经营需要的机构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分配或少分配的、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2018年10月发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反避税条款中有关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合理商业目的,以及受控外国机构规则中的“控制”、“实际税负明显偏低”进行了细化,但在2018年12月底发布的正式版个税法实施条例中,这些细化条款均未保留。


“这些反避税细化条款的删除,会导致新修订的个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无法实施。”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向《财经》记者表示,未来财税主管部门很可能会单独出台个税反避税相关实施办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税优惠政策衔接的问题也已明确。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可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也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多位权威专家评价认为,此次个税改革建立了新的个税税制,与新税制向适应的个税法律法律体系、税收征管体系正在重建中,个税纳税人、机构、税务部门都将深受影响。



新个税如何准确计算?


对个人而言,新个税法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较为复杂,这需要纳税人了解个税的基本框架和基础知识,进而判断自己是否属于需自行申报的人群。想知道这次税改自己到底减了多少税,也必须先知道个税如何计算。


计算个税,首先要了解个税纳税人的分类和应纳税所得的分类。


按照个税法,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需对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非居民个人仅需对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标准见图。



应纳税所得分为九项:(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分别以纳税人分类和应纳税所得分类为横纵轴,就搭建起了计算个税的基本框架,其中填充的各类纳税人各项所得具体如何计算个税的内容,则是计算个税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见图。


对于居民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其取得的(一)— (四)项所得,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此前的按月或按次分别征税改为按年合并综合征税,并适用新个税法中的综合所得个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应缴纳个税的税基为,每年收入额减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余额(表2)。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举个例子:


例1:北京市个税纳税人李某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稿酬收入1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万元,未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三险一金”6万元,那么2019年他的综合所得收入额=30万+10万×80%×70%+10万×80%+0=30万+5.6万+8万+0=43.6万元。


假设李某的两个子女正在上小学,需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自身是独生子女需独立赡养60岁以上的父母,不符合另外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条件,也无机构年金等其他扣除。


那么李某2019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3.6万-6万(起征点)-6万(缴纳“三险一金”)-2×1.2万(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2万(首套住房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4万(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0(无机构年金等其他扣除)=25.6万元。


对照新个税法综合所得税率表,李某2019年应缴纳综合所得个税34280元。


若按照老个税法,假设李某每月取得的“三险一金”后工资薪金收入均相同(2万元/月)的情况下,他每月需要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税基=20000-3500(起征点)=16500元。对照老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每月需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税3120元,全年需缴37440元。此外,稿酬所得需缴纳个税10万×80%×70%×20%=11200元,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个税10万×80% ×20%=16000元。三项合计全年需缴税64640元。


新税法下,李某每年少缴税30360元,减税幅度达47%。若李某可享受更多的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减税幅度更大。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例子未考虑个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情形,以及纳税人可能取得的需要分类缴纳个税的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五项所得。存在上述情形的纳税人,计算个税时应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机构如何履行扣缴义务?


按个税法规定,取得所得的个人是个税的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需按规定代扣或预扣个税,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需代扣或预扣个税的所得包括经营所得之外的其余8项所得。


为方便行文,以下将扣缴义务人默认为各用人单位,此处统称为“机构”。


机构履行扣缴义务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履行预扣预缴义务,二是向居民个人支付上述四项所得外的其他所得或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各项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机构支付给个人的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所得,应代扣代缴的个税的具体计算方法见图。


机构支付给居民个人的需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所得,即纳入综合所得的四项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具体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预扣率表见(表3)。



举个例子:


例2:职员李某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2019年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 2-2000×2)×10%-2520-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 3-2000×3)×10%-2520-555-625= 1850元。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采用累计预扣法,对于只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未取得劳务报酬等其他三项综合所得,同时应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等均已报给机构享受到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等于年度应纳税款,无须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对于月工薪收入相对固定的纳税人,累计预扣法会使得纳税人在年度前边月份少缴税,后边月份多缴税,年度内各月到手的税后收入前高后低。当然,全年看,纳税人既不会多缴税,也不会少缴税。


以例2中的李某为例,若2019年仍以前一年度的代扣代缴方法计税,李某每月应被扣缴个税2290元,全年被扣缴个税27480元。按照累计预扣法,1月-12月李某被预扣预缴的个税依次为555元、625元、1850元、1850元、1850元、1850元、1850元、2250元、3700元、3700元、3700元、3700元,全年被预扣预缴的个税仍为27480元。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税的计算方法: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当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时)或每次收入×(1-20%),预扣率见(表4)。



例3:假如居民个人李某、王某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30000元,则李某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为:(2000-800)×20%-0=240元,王某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为:30000×(1-20%)×30%-2000=5200元。


居民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特许权适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税=[每次收入-800元(当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时)或每次收入×(1-20%)]×20%(预扣率),稿酬所得减按70%计算。


例4:假如居民个人李某取得稿酬所得2000元,居民个人王某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000元,则李某取得的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为:(2000-800)×70%×20%=168元,王某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为:30000×(1-20%)×20%=4800元。


对比附图,可以看出,一个纳税年度内,机构对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的个税,与依照个税法将这三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缴纳的个税并不一致,因此,取得这些所得的纳税人一定要注意在次年进行纳税申报,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按照税务部门的培训资料,机构扣缴个税的流程大致为:扣缴义务人登记、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专项扣除信息采集、税款计算、扣缴申报表填写等。


需要注意的是,新个税法下,机构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机构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个人如何自行申报个税?


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新个税税制相配套,个税的征管模式采取支付人源泉扣缴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原税法下的个税申报制度只针对同一个地区内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人群,总体上看,由于分类所得税制下各项所得在被支付时就可以被准确地代扣代缴个税,不会涉及退税、补税,因此这一申报制度只是形式上的。


新税法下,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需进行纳税申报的规定被废止,新规定的个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形相较以往更为多样化,也更加复杂。


(2019 年1月4日,山西太原街头,电子大屏幕上滚动播放着“个人所得税六项扣除改革”的海报。图/ 中新)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62号公告”)明确,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六种情形,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62号公告针对每一种申报情形分别明确了申报期限、地点及材料要求。


对于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62号公告细分出四种情况: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三险一金”和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后有余额,且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的;年预缴税额与应缴税额不相等,需要退税或补税的。


王焱告诉《财经》记者,如果纳税人全年12个月都只为一个雇主工作,且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按照新推行的工资薪金累计预扣法计算出的预扣预缴税额,与纳税人该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应当是完全吻合的,这部分人在次年不需要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个税自然人信息管理系统(ITS)可做到个人涉税相关信息的全国数据集中,跨地区获取个税涉税信息已经实现,从多地获得所得,特别是从多地获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对此应予关注。


申报期限、地点方面,62号公告明确,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材料要求方面,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六种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情形中,除取得经营所得的月度或季度预缴税需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在取得所得次月15日内办理自行申报,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取得的所得,首次自行申报时间集中在2020年上半年。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财经》记者,经营所得纳税申报相较以前并无太大变化,自行申报应更为关注其他五类情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专项附加扣除与个税自行申报密切相关。


纳税人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符合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纳税人可选择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由单位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时纳入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受雇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以及因故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62号公告明确,关于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及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会另行出台具体办法及规定,机构与个人应予以关注。


新修订的个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这与税改前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委托扣缴义务人申报类似。


赵国庆认为,委托扣缴义务人办理汇算清缴存在责任不清、义务不明等问题,也不利于后期个人纳税意识的培养,税务机关针对个人申报责任的管理和处罚等都容易出现风险。


“在新个税法下,目前信息系统已经能实现大部分个人收入信息全国联网,且信息技术已经能实现个人年度申报表的自动生成,则申报义务就应该由个人申报确认,或个人通过专门的税务代理人申报,以明确个人的申报法定义务。”在他看来,“这样,对于个人海外收入、税务机关未掌握收入,个人不如实申报,就构成《征管法》规定的虚假纳税申报,可以追究对应的法律责任。”


一位接近税务部门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对于纳税人个人的信用管理会不断加强,这些信用管理的信用值未来还可能运用于个人银行贷款等方面,以增强社会整体的信用体系。



个税改革仍待进一步完善


2018年个税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但相关改革并未完成。与新修订的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配套的部分税收制度和规范有待出台,有关综合所得的内容、调整优化税率、建立起征点的动态调整机制等改革也需要继续推进。


王焱向《财经》记者表示,个税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2018年税改搭建起了个税新税制的大框架,要落地实施新税法,许多在个税旧税制下制定的规章需要推倒重来,预计今年将推出或修订很多与个税新税制相匹配的规章制度。


“比如,无住所个人的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及涉及到跨境工作时破天报税的计算公式、税收协定与新个税法的衔接等都需要出台新的政策。”她说,“再如,以前有税收文件专门规定雇主替雇员承担个税的情形应当如何计算个税,新税制下若支付方替雇员或其他个人承担税款,在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汇总缴纳个税的情况下就很难像原来一样推导出计算公式,在这些方面税务机关后续将如何作出规定我们也拭目以待。”


施正文向《财经》记者表示,短期看,2019年新个税法运行一年后,根据实施情况,现行的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及操作办法、个税扣缴申报办法等极可能会做一些适应性调整。


“这次个税改革虽然是划时代的,但2018年个税法这一上位法修订中也留下了综合所得45%档最高税率未予下调这个最大的遗憾。”施正文认为,在新修订的个税法实施两年左右后,就应考虑重新修订个税法,下调综合所得45%档最高税率,同时相对高档税率的级距也应当进一步扩大。


他认为,从所得性质看,经营所得也属于劳动性所得,应当纳入综合所得合并纳税。从许多国家的实践看,经营所得都被纳入了综合所得,与其他劳动性所得一起适用相同的税率。


新税法下,个税综合所得的最高档税率为45%,经营所得的最高档税率为35%,在他看来,若未来综合所得的最高档税率可降到35%,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将不会存在大的障碍。


“目前中国个税的综合所得是一个小综合,从国际上看,除资本利得出于竞争力的考量普遍适用较低税率,其他各项所得都归在一起形成大综合适用同一税率。”施正文表示。


是否应建立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新制度,也是新个税法修订以来的一个热点话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范子英向《财经》记者表示,本次税改前个税实际按个人征收,没有考虑家庭因素,新个税法在收入端仍是向个人征税,但通过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在费用扣除端已有部分是按家庭扣除,下一步改革,在收入端和费用端均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制度应是大势所趋。


《世界税制现状与趋势(2017)》也对个税课税单位问题进行了论述,该书课题组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更为容易,信息交换也更为方便,大多数OECD成员国,开始以个人为课税单位。也有的国家允许纳税人选择以家庭为单位或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报。”


多位专家表示,随着物价上涨,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个税起征点、累进税率税率表级距等都应适时进行调整,特别是个税起征点随着物价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提上日程。


(本文将刊发于2019年1月7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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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苏月  yuesu@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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