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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14年后再审宣判:撤销两罪,改判五年

鲁伟 等 财经杂志 2019-04-27

从证监会指控的八项重罪,到检察院公诉的四条罪状,再到原审法院认定的三个罪名,直至最高法再审改判为一个罪名,“格林柯尔系”创始人的罪与非罪暂告段落。

图/视觉中国


《财经》记者 鲁伟 王丽娜 黄姝静 | 文 鲁伟 | 编辑


入狱7年、喊冤14年,已到耳顺之年的顾雏军,终于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的再审改判。根据最高法发布的信息,4月10日上午,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对顾雏军案再审宣判:改判顾雏军为有期徒刑5年(已执行完毕)。


顾雏军案是最高法公布依法再审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之一。作为“格林柯尔系”创始人,顾雏军案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顾在企业家群体中的地位与影响力,入狱前,顾雏军控制了五家上市公司,拥有科龙、美菱等知名品牌,有着“中国家电产业整合第一人”之称;另一方面,又因为顾案较为复杂,牵涉面较广,涉及司法机关、地方政府、证监会等不同层面。


顾雏军于2005年被捕,他入狱后不久即开始喊冤,但还是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2012年9月,顾雏军提前三年被释放,出狱后的顾雏军又开始四处申诉。2017年12月28日顾雏军案被最高法确定为再审案件。


2018年6月13日与6月14日,最高法公开审理了顾雏军案,庭审持续时间长达近26个小时,针对三项罪名,检辩双方激烈交锋,最终检方认为有两项罪名不成立,但一笔涉及金额为2.9亿元的挪用资金罪“原审裁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4月10日,在最高法的终审判决中,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上午10点半,顾雏军听判之后,走出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随即上车离开。


顾雏军走出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后,坐上车匆匆离开。


最高法再审改判


4月10日,最高法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最高法再审认为,顾雏军等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构成资金挪用罪。事实上,在2018年6月13日与6月14日的庭审中,检辩双方就上述2.9亿元是否构成资金挪用罪即展开了激烈交锋。


《财经》记者注意到,在顾雏军原有的三个罪名中,挪用资金罪量刑最重,刑期8年。最初,检方指控顾雏军挪用资金多达七笔,原审法院排除了五笔,但对其中两笔予以认定。一笔是挪用科龙电器公司和江西科龙公司共2.9亿元用来注册扬州格林柯尔公司,另一笔是挪用扬州亚星客车公司6300万元。


在2018年6月14日的庭审结束后,顾雏军就表示,他对检方的指控“非常不满意”,顾雏军认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是“完全可以说得清楚的”。 在最高法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顾雏军针对2.9亿元挪用资金罪曾表示了以下几个主要观点:一是,他没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具体指示挪用;二是,二审和现在新的证据可以证明,科龙电器还欠格林柯尔公司3.62亿元,所以科龙电器是归还格林柯尔欠款,而不是被挪用了资金。


4月10日,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就顾雏军等再审一案答记者问时表示,前述2.9亿元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主要理由有三: 一是顾雏军等违规将涉案的2.9亿元转出使用,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二是涉案的2.9亿元被违规转出后,最终被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帐户,作为顾雏军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的个人出资。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顾雏军个人,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三是顾雏军指使他人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用于公司注册,是顾雏军为收购上市公司扬州亚星客车作准备,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且挪用数额巨大。


顾雏军在酒店通报最高法院再审宣判结果


在此次最高法宣判之前,有相关人士分析认为,对案件启动再审,并不意味着必然将原生效裁判都彻底推翻。有关人士强调,特别是对涉产权案件,在经过再审之后,如果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旗帜鲜明地坚决予以纠正,不能打半点折扣。同时,也必须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坚守底线。全案错误的,全案予以纠正,部分错误的,部分予以纠正。


依照法律规定,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部分罪名被改判无罪导致服刑期限超过改判刑期的顾雏军也可申请赔偿。法庭宣判后,审判长已当庭向顾雏军等人释明,告知他们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从巅峰到谷底


现年60岁的顾雏军,江苏泰县人。他是名噪一时的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顾雏军自2001年10月收购广东著名国企科龙电器(海信科龙前身,000921.SZ)后,即进入大举扩张阶段。短短几年间,顾雏军在资本市场收购美菱电器(000521.SZ)、亚星客车(600213.SH)、襄阳轴承(000678.SZ)多家上市公司,再加上2000年在香港上市的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由顾创办并实际控制),顾雏军控股了五家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风光无二。


这一切随着2005年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戛然而止。2005年9月2日,顾雏军被佛山市公安局逮捕,随后很快进入司法程序,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个掌控五家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披荆斩棘的明星企业家,何以入狱?在2005年被抓之前,顾雏军曾深陷舆论漩涡——2004年8月9日,在复旦大学一间教室里,来自香港的经济学教授郎咸平面对一群听众发表演讲,指责顾雏军在收购科龙电器等公司中使用了欺骗手段,席卷国有资产。郎咸平认为,正在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并不能真正使国企走上正路,而只是民企瓜分国资的一场“盛宴”。顾雏军强势回应,由此引发了“郎顾之争”。


顾雏军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他回忆: 2001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通过投资银行主动找到他,洽谈收购科龙电器事宜,当时的科龙电器已发生巨额亏损,当地政府起初希望以5.6亿元卖给他,在顾压价之后最终以3.48亿元成交。“我在2002年1月7日正式入主科龙,其时科龙已经两年巨亏了。”


2006年9月,佛山检察院对顾雏军提起公诉;2008年,佛山中级法院对顾作出一审判决,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挪用资金罪,顾雏军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9年3月,广东高院驳回顾的上诉,判决书显示,广东高院对一审判决理由有不少澄清和否定,但对结论仍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顾雏军最初被指控的罪名远不止上述三个,而是多达八个,但进入司法程序之后,顾雏军的罪名不断减少。


变化的罪名


有关部门对顾雏军及科龙电器的调查节点大致如下:2004 年12 月1 日,广东证监局给科龙电器发来一封询问函,要求科龙电器回答,是否从广东发展银行第二营业部开出一份金额为2.76亿美元的担保函。2004年12月4日,科龙电器回函广东证监局,称不存在2.76亿美元的担保,并附上广东发展银行盖公章的证明。


“担保函”之后不久的2005年1月25日,广东证监局又对科龙电器下发巡检整改的通知,涉及“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治理运作存在的问题”、“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2005年2月,监管部门以科龙电器涉嫌虚增利润、披露不实等情况为立案事由,对科龙电器进行立案稽查。


据顾雏军在申诉状中所述,2005年6月,证监会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在处理函中证监会指控顾雏军及其控制的公司存在八项重罪,分别是:侵占、挪用累计33.2亿元;诈骗累计2.078亿元;诈骗国有土地或侵占利益;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格林柯尔虚构注册资本;编制虚假银行票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伪造身份证、公司印章;开设账外秘密账户;涉嫌挪用8033万元用于非法目的。


2005年7月29日,顾雏军被佛山市公安局刑拘,9月2日被逮捕。公安机关在审查后,对侵占、诈骗、假票证、伪造印章、秘密账户等五项罪排除。 2006年9月14日-9月30日,佛山市检察院对顾雏军提起公诉, 罪名变成了四个,分别是: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2008年1月30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对作出判决,认定顾雏军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即公诉机关之前指控的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一审判决理由有一些澄清与否定,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雏军最终被认定的三项罪名,均与科龙电器有关。首先是2001年5月,为收购科龙电器,顾雏军设立了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格林柯尔)。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顺德格林柯尔在注册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的过程中,虚报货币注册资金6.6亿元,顾因此被判虚报注册资本罪;其次是2002年至2004年间,顾为了不让连续亏损的科龙电器退市,通过压货销售等手段虚增收入,进而虚增利润,法院认定科龙电器提供了虚假财务报告,顾因此被判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最后一个是挪用资金罪,一笔是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挪用江西科龙4000万元用于注册扬州格林柯尔,另一笔是挪用亚星客车6300万元。


不过,检方指控顾雏军职务侵占罪未获法院支持。公诉人曾指出, 2004年4月,顾雏军指使原科龙电器财务督查姜宝军,将公司4000万元以“土地款”名义,划到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的账户,经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的账户“搭桥”,转到了扬州格林柯尔的账上。之后,顾雏军又指使姜宝军在扬州科龙账户上,以无形资产的名义,将该笔资金平账,从而占有了这笔资金。但法院认定,4000万元款项,其法律定性应依据财政局出具的债权凭证进行确认。科龙电器在扬州设立的超大冰箱项目,其性质应属已经确立的投资项目,故顾雏军、姜宝军两人并不存在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漫漫申诉路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获减刑近3年,得以提前出狱。顾雏军坚信自己“是在没有直接罪证的情况下被错误判决的”,出狱后不久他就开始向最高法申诉。在2013年6月向最高法提起申诉材料中,顾表示,其出狱后经过查找资料,发现了在法庭上一再申请查明而忽略的能够证明其无罪的新证据。顾雏军共提交了15份新证据,以证明自己无罪。


2013年12月10日,最高法将顾雏军申诉交广东省高级法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向顾雏军下发《受理通知书》,称将对顾雏军案“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进行审查”。不过,此后广东高级法院一再延期审查,顾雏军在新浪微博中透露,从2014年1月17日到2017年2月10日,顾雏军再审案的审限到期日延期了15次,直到2017年12月28日,顾雏军看到最高法对其案件的再审决定书时,他才“真正心安”。


最高法依法再审顾雏军案的同时,还公布再审张文中案、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案。这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的再审,是司法机关对涉产权案件有诉必理、有错必纠,依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出台,以及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出台,都让顾雏军激动不已,他意识到自己的案件离再审不远了。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布再审顾雏军案后,顾直呼“终于等到了。”


状告证监会


2007年,一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显示,顾雏军认为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的立案程序不合法,称调查案由是科龙电器为格林柯尔公司担保2.76亿美元的事实,该事实并不存在。裁决书认定,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案由是广东证监局于2004年检查发现科龙涉嫌虚增利润、披露不实等情况,并非顾所称的科龙电器为格林柯尔公司提供2.76亿美元担保问题。证监会立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015年6月,顾雏军提出行政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05年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立案调查理由及立案调查结论等文件,2015年12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监会公开当年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相关文件。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证监会限期答复顾雏军信息公开申请。判决还包括证监会向顾雏军公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向顾雏军公开其在2005年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的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


2018年1月,证监会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证监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顾雏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证监会的上诉书列出了几点上诉理由,包括“《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属于上诉人内部管理信息,不应予以公开”、“上诉人主席办公会议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等。


截至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开庭。


寄望“东山再起”


2012年出狱之后,顾雏军在商场并没有大动作。他坦言,在平反之前,他不适合再创业,他平时甚至也不太会和其他企业家朋友聚会,因为“怕给别人惹麻烦”。


公开信息显示,顾雏军出狱之后,于2013年加盟天才纵横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天才纵横公司),任名誉董事长,工商资料显示,天才纵横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等。


顾雏军于2016年成为天才纵横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97%的股权。他还是超天才技术开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超天才公司)名誉董事长,这家公司成立于2008年,法定代表人是顾雏军的弟弟顾绍军,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电脑动画设计等。顾雏军同样在超天才公司持有股份。《财经》记者注意到,无论是天才纵横公司还是超天才公司,两家公司的主要人员多为顾雏军在格林柯尔的“旧部”。


2016年,顾雏军的新书《引资购商——中国制造2025新思维》发布。在书中,顾雏军从招商引资的没落引出“引资购商”的理念,并对“中国制造2025”产业并购基金的组建、运行和退出的机制和方法进行了战略构想。他认为所谓引资购商,就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募集多方基金来去购买国际先进乃至顶尖水平的国外制造业,从而带动国内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顾雏军表示,写《引资购商》的目的就是思考中国如何发展制造业,而他寄望于在高科技制造业“东山再起”。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财经杂志】创作,独家发布在今日头条,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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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黄端  duanhuang@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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