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是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问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作为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问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本法规在制度设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不少制度都带有创制性。如,城管部门可以依法与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签订共建共治协议,共同治理本责任区内的随地吐痰行为;设立公益宣传监督岗位,聘用低收入家庭成员协助宣传监督;探索建立环卫工人、交通协管员参与随地吐痰监管机制等等。
制定《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从“小切口”入手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务实举措;是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积极探索;是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迫切需要。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共18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治理原则、部门职责,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自治组织、公民的义务,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法律责任等。 第三条规定,公共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和城市规划区内人员相对集中的下列活动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 (四)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馆、宾馆等经营场所; (六)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七)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 第十条规定,公民应当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抵制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绿化带等。 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 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并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举报平台发送照片、视频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政处罚记录制度,依法将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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