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职场规定违法!
奇葩指数:★★★★★
案例
李先生在一家公司做销售,公司实行 “末位淘汰”制度,也就是说每年度销售额排在末位的人就会被公司开除。他是个新人,业绩比不过老员工,非常担心因为业绩垫底而被开除。
法条溯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专家释法: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简单规定业绩不合格,会被公司末位淘汰(解聘),并不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案例
“女生三年内不要生孩子,一堆孕妇烦死了。”刘女士在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入职后第一次开会,老板就直截了当对他们说。
法条溯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专家释法:生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企业规定女员工工作三年内不准生孩子,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无效的。
此外,女员工也应当依法享有产假,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女员工享有产假的权利。
案例
张女士和同公司一名男同事交往,但因为单位规定“内部人员不得互相谈恋爱、结婚,除非一方离职”,两人迟迟未能结婚。
法条溯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专家释法: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没有关于因结婚可以辞退劳动者的规定。
赵先生在一家金融机构工作,领导经常会要求他们提前到岗,否则算作迟到。
彭先生所在的单位有一项规定“请假超过3天,当月绩效奖金一次性扣完。”
法条溯源
专家释法:该规定不妥当。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职工请假的类型决定工资和奖金的支付。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通常也包含绩效奖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