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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导语


自2002年我国第一只私募证券基金诞生以来,如今已经走过了14个年头。对刚刚过去的2016年,被许多人称之为私募监管元年,这一年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发布了许多对私募基金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规定。今天合规课堂就带大家梳理一下2016年全年私募基金行业都经历了哪些重要的监管措施。

一、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内部控制指引》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


二、2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与《信息披露办法》一同发布的还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信息披露的规则,需要按时提供月度、季度、年度报告。


三、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公告》采取四大举措完善私募备案登记:第一,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第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并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第三,新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备案产品、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需提交法律意见书,且基金业协会有权视情况要求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第四,提出了对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随着《公告》的发布实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提出了更为严苛的标准,同时对于私募机构发行产品提出了时限要求。其中“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空壳私募将被注销牌照”的规定更是掀起了一场“保壳大战”。


四、3月8日,保监会网站就《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允许险资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五、3月1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六、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自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募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募集行为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七、4月1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上述指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八、2016年5月13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直投备案通知》规定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通过券商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私募系统不再受理直投基金相关备案。


九、5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

《挂牌通知》对私募机构挂牌新三板的准入标准和信披要求都增加了新的规定,暂停半年的私募机构新三板挂牌开闸。然而,严苛的挂牌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新增挂牌需满足八项条件)却将大部分私募挡在门槛之外。


十、5月3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信披备份系统上线通知》明确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将于6月1日上线试运行,并明确披露备份对象为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自主发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顾问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面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开放信息披露备份功能。


十一、6月3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解答(十)》明确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十二、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业内称之为“新八条底线”,自2016年7月18日起实施

“新八条底线”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第三方投资顾问机构管理、投资方向限制、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团队激励管理、过渡期安排等问题进行规范。“新八条底线”规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禁止保底保收益,将在极大程度上改变资管业务的格局。


十三、7月1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纲(2016年度修订)》

《考试大纲》明确将于9月增设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


十四、9月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十五、9月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

《上线说明》的发布意味着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录入口:https://ambers.amac.org.cn)正式上线运行。


十六、9月2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正式运行的公告》

《正式运行公告》意味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将于10月10日正式运行。


十七、10月2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

《备案管理规范1-3号》包括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三个方面内容,规范在“新八条底线”的基础上,从行业自律层面进一步强化私募资管产品的规范性要求。

相关阅读:拥抱监管,海银在行动丨私募资管新规操作规范1-3号全面解读


十八、11月1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

《信披指引2号》确定了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信息披露的规则,需要披露半年报、年报,对披露季报不作要求。

相关阅读:新规速递丨私募基金信披指引2号以及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两文解读


十九、11月21日,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职能、规则等内容,全面梳理服务业务类别,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三项核心服务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明确定义了各类业务边界。

相关阅读:新规速递丨私募基金信披指引2号以及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两文解读


二十、11月2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二十一、12月13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发布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申请材料评分排名及进入现场验收机构名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6〕113号)

《私募做市公告》确定了10家私募机构通过专业评审,入围下一阶段现场验收环节。

目前,新三板上只有85家做市商,全部为证券公司。私募机构参与做市,一是能增加新三板市场的做市商种类和数量,二是能起到活跃交易的催化剂作用,三是通过发挥私募机构的价值发现功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对于私募机构而言,做市业务将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有利于提升私募机构的资管品牌和市场地位。


延伸阅读:“7+2” 自律规则体系

基金业协会希望构建的“7+2”(7个管理办法+2个指引)的私募基金自律规则体系,其中7个管理办法包括:募集办法、登记备案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托管业务办法、外包服务业务办法、从业资格办法,2个指引包括: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指引。

目前,基金业协会已经发布《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指引》,《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进入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同时正在抓紧制定《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并计划修订《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最终是要完整构建“7+2”自律规则体系,引导私募行业诚实守信、合规运作,赢得投资者的信任托付,赢得社会和资本市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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