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报2020年第四批(二)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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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第四批(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粤环函〔2021〕324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厅组织对202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全省各市县(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共复核环评文件61份。经复核,发现14份环评文件存在问题,我厅已于2021年4月16日以《关于2020年第四批(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粤环函〔2021〕201号)对14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9家编制单位及15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对5家技术评估单位和14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现就该次复核发现问题涉及的其余5家编制单位及1名编制人员的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发现,5份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或者布点不符合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要素现状调查内容不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及编制规范性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因无法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我厅于2021年3月3日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通过公告方式,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告知,陈诉申辩期限内未收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对5家编制单位及1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见附件。
相关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预防或者减轻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项目后续环境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