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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不应修约后再与标准值比较!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85号)

环评资讯 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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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问题的复函

环函〔1999〕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家环境排放标准限值问题的请示》(桂环科[1999]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PH限值为6-9,应理解为一个指标,不存在有效数字定义和数字修约问题,监测数据的有效数字是由所采用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的精度决定的。监测数据不应修约后再与标准值进行比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同理类推。
  特此函复。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综合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环评资讯编辑小组(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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