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要有新突破
日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开展第三方评估的通知》,全国20个示范创建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评估正有条不紊地推进。评估以近年来特别是开展示范城市创建以来,各城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重点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情况为内容,参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评估参考指标(2016年版)》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批示范城市确定的试点期届满的关键时期,本次评估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从评估指标看,本次评估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用网站建设,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工作保障和推进落实措施,探索创新和突出贡献等七个方面展开,每个项目下又分若干细项,基本覆盖了2014年9月2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要求以及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提出的两年期目标任务,能多角度呈现试点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反映试点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另一方面,本次评估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评估小组,通过在相关示范创建城市开展实地调研等形式实施评估,评估程序合理,指标体系完善,评估方法科学,能够保证评估结果独立、客观、公正。
众所周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简称“《纲要》”)为我们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基本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基本建立,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基本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目前,距《纲要》确定的规划期即将过半,虽然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总体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本次通过第三方独立机构的评估,有利于发现各地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工作中的短板与不足,总结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模式,并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对照《纲要》提出的目标,根据评估内容,结合示范创建城市的任务,也突显今后一段时间社信用体系建设时间的紧迫、工作的繁重、任务的艰巨。在纲要规划期剩余的几年时间里,要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定的目标,还需要我们实现几方面的突破:
首先是认识的突破,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扩大共识。社会信用体系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目前我国正进入信用社会,信用与社会管理将是中国进入社会信用化时代的主要矛盾,通过对信用的管理从而完成社会管理目标是唯一正确途径,社会管理的信用化是必然选择,这就要求我们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突破经济范畴的局限。
其次是体制机制的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制机制体现了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性,是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载体和基石。体制建设状况体现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质量与标志。机制建设的总目标是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主体、服务主体、行为主体在统计、分析、使用信用信息时的职责边界,用流程、制度和信息化手段筑成连接全社会信用信息的高速通道,让信用信息在全社会流动起来,实现信用管理社会化。只有体制机制先行,才能打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持续的组织和制度环境。
再次是信用建设领域的突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纲要》也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与司法公信作为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政务诚信与司法公信,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而司法公信则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较多地在商务等领域探索,未来应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及司法公信等领域有重点地协调统筹推进。
目前,相比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无论在时间、方法模式、建设成效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大差距。以本次评估为契机,只有进一步突破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加快信用立法,推进体制机制建设,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才能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