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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6-12-19 大公


近年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迅猛,互联网上的众多新兴金融服务形式的诞生都归功于搜索引擎,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高科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这些新型金融服务对现有金融业影响巨大,同时,也将很多新的问题带到金融市场中来。而第三方支付服务便是新兴金融服务形式中较具代表性的一种。目前,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集中度较高并且其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展,最初只涉及支付结算业务,而现在涉足社交、缴费、位置服务、查询等各个领域。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行业的高速发展,目前国内在这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薄弱,因而随着第三方支付应用的日益广泛,由此带来的风险也渐渐增加。


一、第三方支付的含义和特点

(一)第三方支付的含义

第三方支付是一种与各个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它的出现解决了网络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支付风险,保证了付款人的财产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第三方支付的特点

1、降低交易成本

银行的网上支付需要与不同的电商建立专用网关,互联网的发展和网上支付的普及带给银行接口研发部门巨大的开发压力。第三方支付通过与银行签约设置统一的网关,用户不再需要分别安装各银行的接口就能随意选择支付方式,从而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2、便利性

第三方支付本身作为交易中介,在买卖双方之间建立起联系,由直接的买卖关系变为买方和卖方共同指向第三方的关系。在此模式下,买卖双方的信息和资金通过平台来交换和转移,省去了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进行各项调查的繁琐步骤,使交易过程简化。

3、全面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网上支付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拓展,同时,每天通过网络支付各类款项的人群也非常庞大,因此第三方支付开始向越来越广泛全面的方向发展。


二、第三方支付的模式

(一)监管型账户支付模式(信用中介型虚拟账户模式)

这种模式下,货款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暂时保存,买家收到交易商品并确认无误后反馈给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将货款支付给卖家。由于卖方不直接接触买方的账户信息,从而保障了买方支付的安全性。这种支付模式的实质是一种结算信用的担保中介服务。

(二)非监管型账户支付模式(直付型虚拟账户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只负责资金的暂时存放和转移,不承担信用中介等其他功能。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支付信息将资金从买家银行账户转移到买家虚拟账户、再从买家虚拟账户转移到卖家虚拟账户,并最终划付给卖家的银行账户。


三、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一)沉淀资金风险 

由于一些第三方支付模式规定了只有当买方得到商品或服务并向平台做出反馈后,系统才能把资金转给卖方,这就形成了在途资金。买卖双方暂时存放在支付平台账户内的资金随着平台用户数量的增长沉淀量会非常巨大。如果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了获得利益,将这些资金投资具有风险的项目,则一旦项目失败,投资金便无法收回,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会产生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二)洗钱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某些方面为洗钱提供了便利,而第三方支付则被动的成为了洗钱活动的工具。网络交易容易引发洗钱风险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网络交易具有速度快,环节复杂,瞬间即可到账,资金转移快等特点,这使得监督资金从源头到去向的整个流程及其困难。

2、第三方支付模式将传统的银行间的直接资金流动模式打破,而传统监管机构则难以追踪银行以外的款项的流动。 

3、互联网本身带有的虚拟性使部分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难以识别,从而影响监管机构对可疑交易的判断。 

(三)套现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套现风险是指银行卡持卡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虚假交易,从而套取信用额度的现金,实现无利息用款的行为。具体方式为持卡人透支信用卡进行虚假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反馈将交易款支付给虚假卖家,虚假卖家再将资金返还给恶意套现者,完成套现过程。


四、第三方支付的信用体系建设需求

第三方支付的信用体系建设属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信用体系建设就是要构建起一个统计、分析、使用信用信息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而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仍处起步阶段,尚不完善,易引起风险暴露,不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其本身就存在信用的隐患,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有效的获得和验证用户数据对平台的风险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所以现阶段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需求十分迫切。


五、欧美国家第三方支付的信用体系建设

(一)美国

美国信用体系建设由市场主导,由三大征信局、各个征信公司、以及区域性、行业性的各类机构组成,形成了覆盖范围极广的信用体系。美国的信用体系具有法律制度完善、网络发达、资信评估机构成熟等特点。

(二)欧洲

欧洲所采用的信用体系建设方式与美国不同,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由政府设立专门的部门对信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欧洲银行委员会作为公共征信系统由政府和中央银行负责,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各类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欧洲公共征信系统所提供的数据较为全面,并因其强制性的特点确保了数据的实时准确,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提供了保障。同时,欧洲也十分重视隐私保护,对信息管理十分严格,主体只有经过授权才能进入系统并使用其中资源,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系统的规范性。

(三)借鉴意义

欧美国家的第三方支付行业拥有相当完备的信用体系,任何交易的买卖双方都会有相应的信用记录和评级。而对比来说,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明显落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信用评级和对买卖双方的信用评级都还没有落实。所以,要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我国必须在以上两个方面加大力度投入建设,以保证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良性发展。


六、建设我国第三方支付信用体系

互联网的高效性和覆盖性使得信息互联共通能够轻而易举的完成,然而由其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也更大。第三方支付的信用体系建设其实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的一部分。国家在发展互联网信用体系的过程中,若想建立信用经济社会管理模式,就要建成统计、分析、使用所有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而这点在互联网领域尤其重要,也是最有潜力快速实现的。具体而言,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需从以下两方面切入:

首先,是信用评价方法的建立和统一。在现有体制和发展环境下,第三方支付的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从责任主体、服务主体和行为主体等方面出发,考虑其信用需求和供给,结合体制机制建设,从宏观层面整体把握信用需求和制度缺失。围绕信用信息统计、分析、使用三个核心要素,进行制度、产品、应用等配套措施的完善和创造。

其次,是有效发挥国家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建立符合我国当前的市场化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状况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过程中,上层建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信息使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求侧,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动力。唯有信用信息的高度社会化,才能真正解决社会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使用具有必然性,但是不可能由市场自发完成。因为,传统的社会行为是主观的、个性化的、缺乏科学判断依据的,需要实践进行校正。但由于其具有很大的社会惯性,只有强制性使用信用信息,才能不为失信者留下不应有的活动空间。这也正是政府在第三方支付信用体系建设领域拥有不可撼动的主导地位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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