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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械企业注意了!最近12起医械违法案件,是这样被处罚的!

2018-05-01 奥咨达医疗器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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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有意或无意中,都有可能触犯行业法规,遭受行政处罚。

 

就在几天前,天津南开区市场局就公布了《2018年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第二期》,共有6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涉嫌违法,其中5家遭受处罚。

 

在今年3月初,该局也曾发布期第一期“信息公示”,共有4家企业涉嫌6起违法事实,行政处罚被公示。

 

与全国很多地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处罚不同,天津南开区将罚款金额写了上去,而很多地方并没有写,只是提到了“罚款”。

 

很多医械圈中人,或许对法规也并非十分了解,大家对如果违反了法规后,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是非常关心。南开区公示了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结果,对圈中人算一个参考。

 

下面表中所列,均为南开区市场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我们将涉事企业等信息去掉了,只保留了“主要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两项。

 

序号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于处罚。

2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2.75万元罚款。

3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软性角膜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软性角膜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166盒(瓶),货值金额2863元;2.没收违法所得533元;3.处20000元罚款。

4

当事人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用超声耦合剂。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

5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电子血压计(智能壁式)。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2.75万元罚款。

6

当事人擅自设立库房。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

7

当事人未在2017年年底前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8

当事人未在2017年年底前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9

当事人未在2017年年底前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0

当事人未在2017年年底前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1

当事人未在2017年年底前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2

当事人未在2017年年底前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来源】赛柏蓝器械

【全文整理】奥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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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器械?
在医院里,除了(患者和医护)和药品,基本都是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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