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说法 | 电动车充电爆炸夺人命 家属索赔百万获支持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节目预告
电动车充电爆炸夺人命
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
结果为何全然不同?
消费者今后购买商品
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如果遇到侵权问题
又该如何维权?
今天身边说法,安琪邀您一起关注:电动车充电爆炸夺人命,家属索赔百万获支持
点音频 听节目
今日案例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一个案例故事,与电动车充电爆炸引发火灾有关,一起来听一下,希望所有的消费者,都能防患于未然。
【经典案例】
郭某夫妇在销售中心购买了一辆电动的自行车,某日凌晨,放在屋子里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炸,引发了火灾,造成郭某夫妇的女儿不幸丧生,于是,郭某夫妇将电动车生产者甲公司、电池生产者乙公司、电动车销售者丙中心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甲公司辩称,自己不是电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只生产电动车的车架,作为电动车动力的电池,在出厂时并不是固定在电动车上。而且郭某夫妇在两年前更换了新电池,不带有甲公司的标志。并且,死者作为成年人,也存在过错,未按照说明书进行充电,是造成火灾的重要原因。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乙公司则说,根据相关的新闻报道,涉案事故的发生顺序为先起火、后爆炸。消防部门认定事故原因为充电电池电气故障。而乙公司仅仅是裸电池的生产者,并不生产和销售其他任何部件。乙公司的专家证人马某认为,本案最大的可能性是充电器输出电压高出了电池所能承受的电压,产生热失控,从而导致火灾。
而丙销售中心解释道,涉案电动车的四块电池和四块电池之间的连接线都是甲公司统一提供销售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各方叙述,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充电电瓶具有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标识。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相关的技术鉴定报告,以及郭某夫妇提供的电池原物,判定是电动车充电电瓶电器故障,引发了火灾。而结合专业意见,以及乙公司提交的视频、文献资料,法院对于乙公司的技术层面意见予以采纳。但避免热失控最简单有效的手段,是使用具有调节充电电压功能或者定时断电功能的充电器。而本案充电器不具备此种功能,正是这一功能的缺失直接导致本案火灾的发生。甲公司未采用相关技术进行隐患防护,应当被认为存在产品缺陷。所以,甲公司应当对郭某夫妇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和丙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一审判决,甲公司赔偿郭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123多万元。
对于一审的判决,甲公司表示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了上诉,认为郭某夫妇没有证据证明电动车充电器存在质量缺陷,而且具有定时断电功能的充电器在行业中并未使用。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二审改判,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对郭某夫妇各项损失123多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眼看天下
律师解答
主持人安琪
在此案中,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不同,甲乙丙公司对事故责任划分也不同,这是为何?
贾荣恒律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主持人安琪
法律上有关于“存在损害缺陷产品”的条例吗?
徐晓燕律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对于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施以最高的评价标准——若关于某种产品存在能够有效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的成熟技术,但相关产品却基于经营成本等因素的考量,未采用该种技术,应当被认为存在产品缺陷。
主持人安琪
在哪些情况下,生产商不用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贾荣恒律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主持人安琪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今后购买商品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徐晓燕律师
一、选择正规商家,购买正规的、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向商家索要并保存好购物发票。
三、注重商品的配套说明书,按照说明书使用商品。
主持人安琪
那消费者遇到侵权问题,如何维权?
贾荣恒律师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六章——“争议的解决”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在线
贾荣恒律师简介:
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8年执业,重庆市人才办、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授予的巴渝律师英才培养计划专家库成员。擅长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13628319000
徐晓燕律师简介: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律师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会员;重庆市企业维权协会顾问团成员。擅长传统民事诉讼与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婚姻家庭事法律服务、遗嘱律师见证、破产清算和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并购、重组等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13983022091
可能
你还对这些感兴趣
小编推荐
“重庆之声”,与你分享及时、好玩的消息
”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