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说法 | 妻子发现老公婚内出轨,她使出一招,最终争得财产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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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婚内出轨
妻子发现后起诉离婚
《婚姻法》里哪些情形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若丈夫已经进行资产转移
妻子如何取证证明?
婚生子和非婚生子在遗产分割方面
有区别吗?
今天身边说法,安琪邀您一起关注:妻子发现老公婚内出轨,她使出一招,最终争得财产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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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2010年6月瑞安市一名妇女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同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几个月后,李某邮箱突然收到一个陌生女人的婚纱照,这个陌生女人身边站着的竟然是李某的丈夫陈某,这个女人还留言:真正的幸福不是一纸结婚证。于是李某当即质问丈夫这是怎么回事,陈某说,这个女人叫姚某,是自己北京出差在按摩店里认识的,和她只是露水情缘早无瓜葛了,自己真正爱的只有李某。李某完全相信陈某的甜言蜜语,对其借口出差北京办事小住深信不疑。2012年1月两人生下了儿子小强。
2015年7月一天,李某突然发现陈某父亲的手机里竟然出现了姚某发来的两个小孩的照片。李某追问孩子身份,陈某父亲却遮遮掩掩、吞吞吐吐。李某发现陈父几次背着她打电话,断断续续地听到他劝告陈某不要再与姚某纠缠不清。李某这才知道原来陈某一直与姚某保持着密切关系。李某随即给陈某打电话问个究竟,陈某却咬定根本没这回事。随后,陈某便更换了手机号码,再也联系不上。
走投无路的李某下定决心离婚,据李某说,陈某名下银行卡内至少应有200多万存款。谁料,查询结果让李某大吃一惊,陈某名下的几张银行卡存款总额竟只有12400元。望着忧心忡忡的李某,回想起丈夫陈某有购买股票的习惯,但自己根本不知道陈某购买股票的具体账号。对此,李女士的代理律师立即向法庭申请调查令,并派人调取了陈某自开户以来持股情况及所有股票交易明细,在调取的流水单中律师敏锐地发现了隐藏在其中的陈某现金账号,并再次据此向法院申请调取资金账户具体往来明细,最终锁定了陈某名下的一支鲁丰股票:最新市值233.63万。
另外,根据调查发现,陈某父亲手机上出现的2个孩子,小叮、小咚正是姚某的孩子,而且孩子出生证明登记的父亲都是陈某。自2012年6月起,姚某登记的暂住证地址就是陈某名下的北京房产某嘉园。陈某是于2013年11月在此办理了暂住。虽然这个房产是陈某2004年购买的,但是因为是其婚前财产,李女士无法分割,不过可以确认的是,陈某“京”屋藏娇且与姚某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证据已确凿。
2016年7月18号,李某起诉陈某离婚案开庭。庭上,面对强大而完整的证据链,陈某竟然气焰嚣张,百般抵赖,甚至说姚某只是普通朋友,还否认小叮、小咚为其与姚某所生。对于律师质问陈某,为何擅自将款项持续打入姚某及小叮账号98万多元时,他哑口无言。
李某见陈某毫无悔过之意,便想起诉陈某涉嫌重婚罪,而且强烈建议法庭司法移送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经过调解,陈某与李某达成了离婚案件的民事调解:
1、李某与陈某自愿离婚。
2、婚生子小强由李某抚养至18周岁,陈某支付抚养费300万。
3、陈某给予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等对价现金300万。
4、陈某因重婚给予李某损害赔偿200万。
此外,陈某母亲也将名下房产赠与过户给了小强,价值200多万。至此,本案成功落下帷幕,李某争得财产权益共计1000多万元。
法眼看天下
律师解答
主持人安琪
《婚姻法》里哪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周文光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陈某具有第二种情形,所以李某提出离婚,作为无过错方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主持人安琪
“重婚罪”需要担负什么刑事责任?
王小琴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据此,重婚罪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重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主持人安琪
财产分割方面,若陈某已经进行资产转移,如何取证?
周文光律师
如何取证分为两步,一是准备离婚时,自行收集、掌握财产线索,二是起诉只法院后,申请律师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具体的财产情况。
现代社会,我们很少人在家里存放现金,基本都是通过银行账户结算。所以取证第一步,是尽可能多的掌握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比如银行卡号、开户行,然后再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具体银行流水明细,从而追回已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样道理,账户股票等证券的开户行、掌握房屋具体坐落、掌握车辆车牌等基本线索,都可以在起诉后申请律师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具体财产的转移情况。
主持人安琪
婚生子和非婚生子在遗产分割方面有区别吗?
王小琴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律师在线
周文光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工商管理经济师资格、房地产经济人资格。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联系方式: 15823885119
王小琴律师:西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发起人、合伙人,电台FM968重庆之声《身边说法》栏目嘉宾律师。
曾从事金融行业并拥有多项金融行业从业资格。办理过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非诉讼法律事务等百余件,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相当的工作经验。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身侵权、工程款纠纷、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见证等非诉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1398301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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