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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省会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政策汇总
1. 由于未找到台北市和拉萨市的相关政策与数据,这两个省会城市未统计在内。
2. 本文中的补贴标准为目前各城市正在执行的标准,部分城市未单独出台补贴政策,按照所在省份(自治区)出台的政策执行。
3. 文中仅列出了各个城市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部分城市将这两项补贴合并为综合补贴),其他的补贴暂未列入。机构是否符合领取条件,请查询相关政策。
运营补助: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台帐等相关资料,按每月实际入住老人数每人每床给予100元运营补助(含省补贴50元)。
综合运营补贴:将床位维护补贴(房租补贴)、护理补贴、综合保险补贴等“三项补贴”合并为综合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半失能、失能老人人数,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160元、240元的标准发放,其中收住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双失”(失能、失智)老人的,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AAA级以下、AAA级、AAAA级、AAAAA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9倍、1倍、1.1倍、1.2倍。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
床位运营补助: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入住,可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相应标准的床位运营补助。主城区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接收失能老人、失智老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以上各项补助,各主城区按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配套补助。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10张以上、集中居住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经民政部门认定,按实际入住服务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
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具有合肥市户籍且入住我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其失能失智程度,分别给予每年1200元、2400元和4800元的入住机构补贴,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前置评估,确定补贴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各级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运营补助:对连续入住养老福利机构三个月以上的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3年。
从2014年起,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标准发放运营补助。
县(市)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方面,每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县(市)区级按1:1比例配套资金支持。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每处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县(市)区级按1:1比例配套资金支持。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方面,建筑面积达到部级标准,在享受省级补贴(按一、二、三类分别资助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基础上,市级按照1:1比例配套相应补贴资金;建筑面积达到市级标准,每处补贴7万至10万元,建成投入运营后,每年运营补贴3万元,县(市)区级按1:1比例配套运营补贴资金。
农村幸福院建设方面,在省、部级每处资助6万元的基础上,市级给予3万元资金资助,建成投入运营后,每年运营补贴1万元,县(市)区级按1:1比例配套运营补贴资金。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收住老年人的实际运行床位,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分别补助100元、150元、200元。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政策。
运营补贴:对持续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及工商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收入老人的数量,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
对于公建民营和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
床位运营补贴标准:郑州市财政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人数量,给予养老机构150元/床/月的床位运营补贴。各县(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50元/床/月标准对所属地养老机构配套补贴。
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获得200元/张/月的运营补贴,其中服务于失能老年人的,可获得的运营补贴为300元/张/月。此外,经营性养老机构为失能老人提供服务床位,经审核符合条件,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运营补贴。
另外,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10万元提高到了15万元,运营补贴也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对已在武汉市注册养老服务品牌、连锁运营3A及以上等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10家(含)以上的同一法人主体,市级层面给予20万元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
建设补贴标准是,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建设补贴;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改建的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的建设补贴。
运营补贴标准是,公办民营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社会寄养老人,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老人数每床每月补助160元。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批准收住“三无”、“五保”老人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全额补贴的基础上,上浮10%。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明确,支持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AAAA、AAA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一、二类日间照料中心)10万、8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年5万、4万元的运营补贴;分别给予AA、A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一、二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3万、2万元的运营补贴。区、县(市)级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市级。
对公益性养老机构: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对经营性养老机构: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护理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新增床位补贴: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拥有房屋自有产权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5000元,租赁场地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负担。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新增床位资助且资助未满5年的,在本办法实施之后,按照原资助标准,分两年给予补齐结清,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5:5比例分担。
医养结合补贴: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且已享受相关资助的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医养结合补贴所需费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负担。
等级评定补贴:根据《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粤民发〔2016〕175号),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等级评定补贴。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评定为国家级养老机构的,比照前款规定标准的2倍进行补贴。等级评定补贴所需费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负担。
机构延伸服务补贴: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当根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6〕16号)规定的有关程序,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养老延伸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项目专业程度、服务人次、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给予延伸服务补贴。其中,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日间托老服务、康复护理类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上门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小时)、上门医疗服务,评估为合格的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
2015年6月1日以后,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市城区(开发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连续补3年。老年人入住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配套运营补贴。床位运营补贴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
市县财政按照实际收住人数(限本地户籍)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市县政府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地户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及低收入高龄、独居、失去行动能力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市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寄养补助。
床位补贴: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每床每月给予150元[市级财政承担1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50元]的服务性床位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同样标准对待。公立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享受社会化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运营补贴:入住养老机构半年以上的老人,按照老人入住数每年给予600元运营补贴,逐步提高,在2020年达到1200元以上,以上补贴市、区(市、县)按1:1比例承担。
运营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市级财政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入住满6个月以上的,市县两级福彩公益金给予每月50元的床位运营补助。
对民营(含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按类别(对自理、半自理、失能老人分类补助)、分档次给予运营补助。每人次具体补助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养老机构的自理老人分别按照80元、60元、40元,半失能老人分别按照100元、80元、60元,失能老人分别按照150元、100元、80元进行补助(以接收1名老人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
对全市经法定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评估、考核合格后,以入住老年人能力情况,对自理老人每月给予100元护理运营补贴,对半失能(轻度、中度失能)老人每月给予200元护理运营补贴,对失能(重度失能)老人每月给予300元护理运营补贴。省市共同承担70%,县区承担30%。
根据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困难老人每月可获得500元、社会老人每月180元运营补贴,补助标准大大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可获得5000-10000元新建补贴。
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建用房并投入使用、床位在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床位达到100张(含10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5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及上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以上机构需开业满6个月且入住率达50%以上,方可申请一次性开办补贴。
对社会力量兴办、符合标准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列入兴建计划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根据核定的床位数,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已取得养老福利机构资质,在核定床位基数上,通过改(扩)建新增养老床位(20张以上),由市、区(县)财政按照每张核准新增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新增床位补贴(分3年补助)。
运营补贴:
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在满足公费供养对象入住前提下,利用空余床位收住社会老人的,按实际入住社会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补贴;对开业满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50%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50元,市、区(县)两级财政补贴70元。
对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由区(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对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数,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补贴:
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下简称特困老人),经本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公费供养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部门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按照民办机构内安置的特困老人护理等级和人数进行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介助(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特困老人。散居的“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独居生活、自理困难、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300元。
百岁老人、荣获地级或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300元。
低收入老人。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独居生活、自理困难、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150元。
冬季取暖补贴:
对建筑面积低于《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年按照实缴暖气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建筑面积高于《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规定面积核算,给予50%的取暖补贴。
上述财政补贴中凡属市、区(县)两级财政承担的资金,根据各区(县)财力区别对待。其中,天山区、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经济区(头屯河区)、米东区按市、区两级财政4:6比例承担;沙依巴克区按市、区两级财政5:5比例承担;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全部由市财政承担。补贴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自然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