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假疫苗比毒奶粉更恶劣,它们打进孩子的血液里会怎样?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少年商学院”(ID:youth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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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家长现在的标准动作应该是先翻孩子的疫苗本,再翻香港澳门的疫苗攻略,最后翻移民广告。”
不但狂犬病疫苗造假,百白破疫苗质量也是不合格的!这两天,上市公司长生生物25万支假疫苗已销往山东的消息令人瞠目结舌!想想看,20多万家庭啊,带着3个月到6岁的孩子去接种百口咳、白喉和破伤风的疫苗,现在得知打进孩子身体里的疫苗是假的,这让人情何以堪,情何以堪?!于是有朋友在朋友圈发出上述感慨。
而近日一篇《疫苗之王》的网文刷爆朋友圈,其中关于长生生物前世今的内容更是让人感到不寒而栗:
“十年后再回首,他们手中已经掌握了中国疫苗的半壁江山——最大的乙肝疫苗企业、最大的流感疫苗企业、第二大水痘疫苗企业、第二大狂犬病疫苗企业⋯⋯他们生产的疫苗,每天都源源不断,注入你和你孩子的身体中。”
他们赚了那么多钱,为什么还要丧心病狂?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这句话其实说反了,应该是:正是因为他们的丧心病狂,才赚了那么多钱。菩萨畏因,众生畏果。而在坏人眼中,无所谓因果,他们的价值观和我们是平行宇宙,但他们不断发射武器来摧毁我们的星球。和谷歌公司的价值观与底线“Do not be evil(不作恶)”相比,“不作恶”从来都是长生生物们的天花板。
全世界非常多的国家,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印度等等也都曾发生疫苗事件。但是一次疫苗事件,可能是一个行业、一项制度变革或立法的契机。
以日本为例,乙肝疫苗案,受害者们联合起来将当时的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告上法庭,并在2011年迫使日本厚生省同意补偿超过40万人乙肝感染者,个人最多可获3600万日元(逾280万元人民币),总赔偿金合计高达3.2万亿日元(逾2500亿人民币),这一史上最大的赔偿案也促使了日本疫苗管理新规的出台。
时间再拉长一些,1955年美国卡特制药厂也发生了严重的疫苗事件。由于脊髓灰质炎疫苗使得病毒灭活不彻底,导致12万名接种儿童中的4万人染病,上百人瘫痪,5人死亡。事件最后,负责疫苗监管的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一大批官员丢了乌纱帽,并推动美国建立起了严格的疫苗监管体系,其中重要一条类似日本,就是让违观企业与机构付出极为高昂和沉重的代价。
非常遗憾的是,对于这次中国的长生生物公司,因疫苗事件收到的吉林药监局的处罚决定是这样的:
①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 186支;
②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
③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万元。
上述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
多么强烈的对比和反差。长生生物的疫苗事件之外,还记得2016年山东(对,也是山东)警方披露的“5.7亿非法疫苗案”吗,未经冷藏的疫苗产品至少已经流入全国24个省份,前后时间的跨度有5年,涉案的上下线人员有3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5.7亿元。当时全国哗然,家长恐慌。两年之后的今天,假疫苗事件又来了,25万支,受到的处罚是344万元!
2008年的毒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的阴影还没有从人们的脑海中抹去,如今的假疫苗推倒了又一副多米诺骨牌。
这两类事件的共同点都是,行业及龙头企业昧着良心赚钱,烂透了——他们的产品一个是喝到了孩子的胃里,一个是打进了孩子的血液里;而他们的不同点是,假疫苗的性质比毒奶粉要更加恶劣,因为疫苗属于公共健康领域。它意味着从生产企业到政府有关部门再到监管机构等,一个庞杂的管理系统瘫痪了,一群貌似“力量越大,责任越大”的怪兽在装睡。
苏轼的词《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是这样写的:
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
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料得年年肠断处,明月夜,短松冈。
感受一下,这是苏轼来悼念亡妻的。但用来形容从毒奶粉到假疫苗的十年整,我们失去且永远没有再捡回来的信仰,似乎也是贴切的。
不做恶到底有多难?没有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你没法预计一个装睡的人什么时候醒来,你也没法评估一个坏人的良心何时能够回来。假疫苗事件还在发酵中,我希望这次事件能够成为中国疫苗管理变革的一次契机。无论如何,不要再拿儿童的健康和生命当牟利工具或政商棋子了;我同样希望中国人不要再健忘,遗忘有时是一种无奈,但持久沉默就是帮凶的代名词。
拓 展 阅 读
美国的疫苗安全是如何监管的?
在预防性疫苗和药品的安全性监管方面,美国在世界各国可谓是最为严格的,研究、学习该国的成功经验或许可以使我国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少走弯路,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就主要根据美国疾控中心(CDC)网站的有关疫苗安全监管内容,介绍一下美国的疫苗安全是如何监管的。
美国国家儿童疫苗伤害赔偿法案
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由于接种百白破(即:白喉、百日咳和破伤风)疫苗而产生的伤害(大概、可能是)的法律诉讼案件显著增加,使疫苗安全问题成为公众的焦点。这种情况有点类似现在的中国。
尽管缺乏科学证据证明原告或其监护人所受伤害是由于接种疫苗而产生的,但是美国的法庭仍然判决赔偿。这些法院判决结果直接导致疫苗生产商的风险大增,疫苗价格自然也飙升,几家疫苗生产商受不了,干脆关门大吉。因此,疫苗变得短缺,公共卫生官员担心流行病会卷土重来。
为了减少疫苗生产商承担的风险和公共卫生的担忧,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NCVIA),这个法案对于美国的疫苗监管在多个方面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该法案的通过对于美国的疫苗安全有里程碑意义,我国现在也亟需通过类似的专门法律,现在我国不少家庭(尽管比例并不高,但是绝对数字不小)由于自己的孩子接种疫苗导致的残疾甚至死亡索赔无门,整个家庭因医治、照顾孩子而陷入贫困、痛苦之中。
美国NCVIA法案的通过,直接产生了如下结果:
1. 成立国家疫苗项目办公室(NVPO), 专门协调美国健康和人类服务部(DHHS)下属所有和疫苗接种相关的所有部门的活动,包括CDC、FDA和健康资源和服务管理局(HRSA)。
2. NCVIA法案要求所有管理疫苗的卫生机构在每次给疫苗被接种者接种疫苗前,必须向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疫苗信息声明”(VIS)。这些疫苗包括上述的百白破、脊髓灰质炎以及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乙肝、B型流感嗜血杆菌和水痘等。每个VIS的内容包括对每个要预防的疾病的简单描述以及疫苗的风险和益处。美国CDC开发了VIS并将其分发给各个州和地方上的卫生部门,以及医院等卫生机构。
3. 根据NCVIA法案,国家疫苗伤害赔偿项目(NVICP)应运而生,专门用于赔偿由于接种疫苗而引起的伤害,这种赔偿是基于“无过错”原则的,下文将会更详细介绍。
4. NCVIA建立了来自美国医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Medicine, 我国尚无类似组织)的委员会来审阅有关疫苗副作用的文献资料。这个委员会得出结论:目前人类对于和疫苗有关的风险的知识仍然很有限。
美国国家医学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Medicine),前身为美国医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Medicine)。
美国国家儿童疫苗伤害赔偿法案
和药品类似,预防性疫苗在批准上市之前,要经过严格的临床前和临床试验以确保其安全。
首先,会用计算机预测疫苗将会如何和免疫系统相作用。然后科研人员会对疫苗在动物身上做试验,这些动物包括老鼠、豚鼠、兔子和猴子。在疫苗成功通过这些临床动物试验后,FDA才会批准在人身上进行临床试验。
参加这些临床试验的人是完全志愿的。许多人选择牺牲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来促进科学进步。在所有志愿者参加这些临床试验之前,他们都会收到知情同意书,以确保他们都理解试验的目的和潜在的风险以及他们愿意参加试验。
疫苗获批上市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能长达10年甚至更长时间。和药品类似,疫苗获批前也要进行三个阶段的临床试验(即一共三期)。
简单而言:
I期临床需招募20-100志愿者,耗时几个月,主要是评估疫苗的基本安全性和确定最常见的副作用;
II期临床则需要几百名志愿者,耗时几个月到两年,主要是确定疫苗的组分,多少剂量是必要的,更详细、更多的常见副作用。
III期临床则需要几百名至几千名志愿者,耗时几年, 所以III期临床试验是疫苗获批上市前最后阶段的试验,也是最重要、耗资最大的。
由于接种疫苗的试验组可以和没有接种疫苗的试验组直接比较,所以研究人员可以确定疫苗副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疫苗必须要经过临床试验才可批准,有些针对恶性传染病的疫苗,如被CDC认定为A类病菌(危害性最高级别)的炭疽杆菌,由于医学伦理等原因,炭疽病疫苗不可能在人身上进行试验,所以对此类疫苗,FDA豁免临床试验。当然这类疫苗,一般民众无需接种,在美国主要是用于战略储备,以备不时之需(如遭遇生物恐怖袭击时),因为炭疽杆菌是理想的生物武器的原材料。
FDA科学家正在对献血样本进行测试。图/FDA
国家儿童疫苗赔偿法案
如前所述,国家疫苗伤害赔偿项目(NVICP)赔偿由于接种疫苗而引起的伤害的个人,这种赔偿是基于“无过错”原则的。所谓无过错意思是说提出索赔的人无需证明自己的伤害是由于医疗机构或疫苗生产商的过失所引起的。
NVICP覆盖所有针对儿童的常规推荐疫苗,赔偿方案根据疫苗伤害表,该表总结了疫苗引起的不良反应。该表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医学文献讨论确定的。美国根据这个列表建立起了疫苗救济基金。基金来源于列入疫苗伤害表中的疫苗收缴的税金。法律规定对列入该表的疫苗每售出1个接种剂量要交纳0.75美元税收,作为救济基金来源(作者注:以上两句引自凤凰网)。
个人及其家庭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赔偿:
第一种是说明其伤害(上述疫苗伤害表中所列的)是在接种疫苗适当的时间间隔后发生的。其它两种方式包括证明疫苗导致的不良反应和伤害或表明疫苗加重了接种前就已有的健康状况。
我国不少儿童在接种疫苗后,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不良反应,有的导致终生严重残疾,这些儿童的家庭理应得到赔偿,美国的NVICP国家赔偿机制以及“无过错”原则对于我国以后制定相关法律,相信会很有借鉴意义。美国的NVICP已经实施近30年,而我国这方面还几乎是空白,为了受伤害的儿童的家庭及时得到赔偿,我国的相关部门能否早日制定、通过相关法律?!
主要参考资料:
History of Vaccine Safety:http://www.cdc.gov/vaccinesafety/vaccine_monitoring/history.html
来源 | 少年商学院、中国科学报
作者 | 学院君、王守业
排版编辑 | 中国网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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