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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13岁少年锤杀父母逃逸被抓 如何遏制未成年犯罪悲剧频发?

2018年12月31日,湖南衡南县三塘镇13岁少年罗某,用锤子先后将其母亲谭某某、父亲罗某某锤伤,之后逃逸现场。


经抢救,伤者谭某某、罗某某因伤势过重死亡。2019年1月2日,衡南警方在云南大理将嫌疑人罗某抓获。

 


事发疑因家庭纠纷 案发时姐姐在场


据办案民警介绍,目前初步预测疑因家庭纠纷导致案发。据悉,罗某的母亲和姐姐患有先天性弱智。姐姐当时在场,事发后向家中亲戚反映,随后亲戚报案。


目前,当地党委政府已安排专人负责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事宜,警方将及时通报案件进展。


未成年人犯罪频发:

十二岁男童弑母后返校


近期,未成年人杀害父母案件频发。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男童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持刀将母亲砍了2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



案情查明后,吴某表现得若无其事,他承认自己犯错,但不是什么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因吴某只有12岁,还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被释放并返回学校继续上学。


短时间内接连发生未成年人杀害父母的恶性案件,许多网友对这一悲剧表示痛心。



此外,12岁男童弑母后不仅不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还返回学校上学。有人认为,这会给其他未成年人带来错误的示范和暗示。


法律除了保护善,还包括对恶的惩戒、打击与制裁。如果法律对12岁男孩的弑母行为无能为力,那一定是某方面认知出现了偏差。


未成年犯罪高发的原因为何?



《检察日报》曾报道,14周岁的“年龄线”甚至让有些孩子萌生了“犯罪要趁早”的想法,毫无疑问,在这块“免死金牌”下,未成年人犯罪会越来越多。


那么,未满14周岁是否就应成为犯罪儿童的“免死金牌”?未成年犯罪高发的原因为何?据光明时评张新年律师说道,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首先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获得信息的途径非常广阔。目前,我国的网络管理体系尚不完善,未成年人获得的信息往往鱼龙混杂。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年龄较小缺乏对信息的筛选能力,面对不良信息(如涉暴、涉黄等信息)的抵抗能力较弱,长期处于这些信息的包围下,难免会在心理层面上产生变化。


信息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诸如暴力影视和暴力游戏等的传播,无疑对青少年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下的信息便捷本应为未成年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然而随之而来的便捷也似乎教会了未成年人“以牙还牙”“睚眦必报”,网络暴力游戏里的随意打架和现实中的无聊苦闷让他们的心中形成了巨大的现实落差,“一言不合”他们就把虚拟世界中随意斗殴的快感带到了现实生活。


其次,家庭的溺爱以及教育缺失也是未成年犯罪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很多农村父母为了养家糊口选择到外打拼,把孩子留在老家让爷爷奶奶看管。“留守儿童”在形成价值观的重要节点上未能得到父母的引导,加之多数留守儿童祖辈的文化水平并不高,不懂得如何教育孩子和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多了溺爱少了规束,使得这些留守儿童的规范意识浅薄。


这是网友随手拍下的两张照片:



一张是暑假里的农村少年,一张是寒假里的农村少年。

 

对这些孩子来说,小时候,手机就是父母:外出打工的父母,通过手机和他们沟通,建立遥远而脆弱的链接;长大后,手机堪比父母:游戏,动画片,网友,成了比亲人还重要的东西。

 

他们像着了魔一样,被小小的手机吸引,不像我们小时候,在丢沙包、滚铁环中建立与天地自然的联系,而是被游戏中的枪战、装备和金币吸引,沉浸在暴力和复仇中无法自拔。


此外,犯罪行为并非局限在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熊孩子”一度成为2018年微博热搜的词语,“10岁熊孩子割断工人安全绳”、“深圳4个熊孩子刮花54辆车”、“小恶魔车内扔鞭炮,半小时烧毁一台车”。过去的“熊孩子”可能就是淘气捣蛋,而如今的“熊孩子”甚至敢违法犯罪。


很大的原因在于父母对未成年人放任自流、疏于管理、过分溺爱,这既反映了父母的法治意识淡薄,也反映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存在严重缺失。


最后,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连续两起人伦惨剧,未必不与近年来欺师辱师的恶果有关。

 

现在的孩子,教育阶段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他们是在与老师的接触中学会了如何对待父母。


当我们对老师求全责备时,孩子就学会了吹毛求疵,少了通情达理。


当我们对老师恶意中伤时,孩子就学会了血口喷人,少了光明磊落。


当我们对老师百般欺凌时,孩子就学了偏激暴戾,少了宽厚善良。

 

当我们对20年后殴打老师并录像上传的行为拍手叫好时,可曾想过20年后的孩子会如何对待我们?


如何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那么,如何才能遏制悲剧再次发生?


有人建议成立专门的劳教机构,收留教育这样的孩子。有人建议修改刑法,改小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有人展开对熊孩子、熊家长的讨伐……


《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后,除了家长“管教”外,“政府收容教养”也是应对措施。然而,现实中“收容教养”措施却有不少问题。


其一,收容教养的条件过于模糊。尽管刑法规定“必要的时候”,但究竟什么时候才属于“必要”,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二,执行收容教养场所不够统一。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而有的则是在少年犯管教所。

 

近两年,有关“是否应该下调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龄”的讨论一直在进行。


建议“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的学者指出,我国现在儿童辨认和控制能力有较大提高,部分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展示的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准,因此入刑年龄应该下调。


而另一部分人认为,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还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应从其他方面入手干预未成年人犯罪。


尽管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在当下依法治国的社会中,法律自有其存在的尊严。遇到事情时,我们不能只想到推翻现有的法律,应该从多个角度去寻找这样事情出现的诱因,是否真的是法律的问题。


虽然法律上的“免死金牌”对这样的案件有一定的影响,但严格惩处犯罪儿童并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们现在应该做的,是寻找一种更好的教育模式以及针对未成年犯罪的一套完备并辅有人性化的社会矫治体系。


编辑 | 吴雨航

责任编辑 | 王晓霞

中国网教育频道出品


此文为中国网教育频道综编稿件,本文综合自央视新闻、光明时评、文先生说、闲时花开。转载须经授权,并注明来源,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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