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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说司考·有一种犯罪叫“什么都不做”

2015-03-08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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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法制报


  因考试内容庞杂、通过率较低,司法考试素有天下第一考之称。不过,小伙伴们千万别以为冠名“第一”的都是高大上。很多题目在考察法律功底的同时,其“剧情设计”往往把人雷得外焦里嫩。本报微公号特别开设“趣谈司考”栏目目,一起看看司考世界里的奇葩情节吧—

  ■本期法律关键词:不作为犯罪

  先来做道题,洗洗脑———司考真题(2014年刑法)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 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 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 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 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 C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选项A 说法正确。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甲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成立不作为犯罪。

  选项B 说法正确。由于乙的先行行为,致使丙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乙对丙负有救助义务,乙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丙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之前乙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乙之所以放弃救助丙,是因为路人甲劝阻,因而,就乙的不作为而言,甲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甲属教唆犯。

  选项C 说法错误。8周岁的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

  选项D 说法正确。乙掉落深井,此时甲对乙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甲不成立不作为犯。另外,如果甲在拉绳子过程中发现是仇人乙而放手致其高处坠落致死,则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看到这里,像小编一样的法律小白们明白啥叫不作为犯罪了吧?其实就三个条件,“有义务”、“能履行”、“没履行”,好了,满足这三样,你就算在家喝茶呢也犯法了。

  其实小编看到这里是不过瘾的,因为毕竟在实际生活中很难碰到这样的奇葩情节。别着急,小编总结一些实际生活中的常见场景,提醒大家别不知不觉就犯罪了!

  情景一:分手闹自杀

  甲乙为恋人,分手瞬间。

  甲:你如果跟我分手我就去死!

  乙:随便你。(转身离开)

  甲盛怒下喝毒药身亡。

  那么问题来了,乙犯罪了吗?

  解析

  这个场景下,关键在于“乙对甲的生死存不存在义务”。

  乙不愿意恢复恋爱关系,与甲之间仅仅是道德上的关系,我国刑法没有相关规定,因此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

  法律层面上,甲与乙无任何瓜葛,如果仅仅因乙不同意分手就判定乙构成不作为犯罪即故意杀人罪的话,对乙未免过于苛刻,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将道德的标准随意上升为法律,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情景二:民警下班后不出警

  民警小明下班路上遇到女子小红遭到抢劫。

  小红:(看小明穿警察制服)请帮帮我!

  小明:我已经下班,不过可以借给你手机报警。

  小红:我告你行政不作为犯罪!

  那么问题来了,下班后的小明不出警,犯罪了吗?

  解析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警察个人在下班时间相当于一般公民,具有一般公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在有人受到违法犯罪活动侵犯而请求帮助时,在道德上有义务伸出援助之手,但此种义务非法律义务。在本案中,该警察已经下班,他此时的身份只是一名普通公民,因此其拒绝出警的行为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也应该享有下班休息的权利,但因其被法律赋予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任务,因此,作为人民警察,他不应当拒绝公民的保护请求,拒绝现场出警请求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本案中:“警察下班后”即是在 “非工作时间”;那是否是“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很明显,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说:“此种义务非法律义务”,在现有的法律面前,不值得一驳。

  综上所述,一个下了班的警察拒绝现场出警请求,不仅违背了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情景三:酒友的不作为

  赵、钱、孙、李聚会喝酒。

  酒后四人来到河里游泳。

  最后赵游泳中溺水身亡。钱孙李发现后下河搜救无果。

  赵的家人向钱孙李索赔。

  那么问题来了,钱孙李犯罪了吗?

  解析

  社会的救济是从防范危害发生的角度、填补损害的缺损角度出发的。作为生活中发生了一定关系的人们,互相关心注意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冷漠的人际关系不是文明社会的表现。法律是对社会事实的高度提炼,责任是从千变万化的过错形态总结出来的。

  钱孙李如果送赵回家,赵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喝酒限度有所认识的,赵一人回家时发生什么危险,钱孙李是不负责任的。但案例中钱孙李超越了人们对一般生活观念的忍耐度,饭后四人去河里游泳,饮酒后的赵在河中游泳,应该有一定的危险,钱孙李有合理照料郑某、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赵作为一个自然人,他是有过错的,喝酒由他自己控制,游泳要他自愿。他硬要逞强,导致危害发生,这是无知的表现。法律也有些爱莫能助,自己应承担一定的损害后果。郑某已经死亡,求偿的请求权转移至近亲属,郑某的过失责任抵消部分对他人的索赔权。

  钱孙李三人没有直接损害郑某,现实中没有具体损害的行为 (动手动脚)比如有动作的情况出现。我们这样理解,生活是丰富的,损害责任中不作为也是过错的一种体现。

  钱孙李三人急忙下河搜救,没有见死不救,所以他们没有违反先行义务的注意规定,否则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陈某等三人补救措施没有发生效果,不足于填补过失,还是要负民事责任的。

  死者的家人要求钱孙李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在这索赔的数额其中应剔除由郑某自我担责的赔偿比例。无独有偶。

  去年3月份,重庆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一帮好友聚在一起吃饭,两瓶酒下去醉死一人。死者家属以过失不作为为由,将一同喝酒的两个酒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万多元。日前,经沙坪坝区法院调解,两酒友将为这台酒宴买下3万多元的天价大单。

  为此,死者家属觉得丈夫的酒友不负责任和不作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过错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8万余元。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酒友夏、张二人在3月20 日前,一次性给死者家属3万余元补偿。

  朋友中类似的聚会很多,有很多人认为“宁愿把胃喝个洞洞也不让兄弟感情留个缝缝”,并为此喝得酩酊大醉,喝得住进医院,更并没想到会乐极生悲,喝酒醉死人。

  法官的观念认为:酒友在一起喝酒,没有做到酒友之间喝醉酒后阻止等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任何酒局都要讲文明,饮酒应有度。朋友间喝酒要尽注意义务,喝酒醉死人酒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看到这里,过瘾了吗?小编提醒:日常生活中,该出手时要出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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