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枫: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分歧(下)【执业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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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梁枫,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分歧,说到底是一个认识问题,其最终获得完美解决、妥善处理的基石往往在于双方深入沟通、彼此信任。由于职业与非职业的非对等性使然,在这其中,律师当然负有责无旁贷的使命,通过不断沟通来努力消除双方之间的误解和分歧。
说到律师于客户之间的分歧,其实从双方建立委托、聘用关系之前就已经开始了。
律师与客户之间,基于各自对彼此工作、经济状况的了解不够,以及对彼此的认知标准存在一定差异,首先面临的第一个分歧就是基于价格方面的不同意见。也就是说,在双方正式建立合作关系之前,首先就是对于律师费价格方面的不同认识,经过双方的沟通、理解和磋商达成了一致以后,才开始有了后面的合作。如果在律师费方面不能达成一致,双方也就不可能形成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下文就从律师费说起,来谈谈律师与客户之间时常遭遇到的那些分歧及其最终完美解决。
1、关于律师费
时下,曾经有同行在尝试在律师事务所把承办业务和专门和客户洽谈业务区分开,由不同的人来进行。但就目前来看,绝大部分情况下还是由主办业务的律师或合伙人来和客户洽谈律师费。可以说,律师与客户最终建立合作,一定是已经完美解决了在律师费方面的不同认识。
律师总是认为收费太低,或者义正词严地向客户说明所报费用金额的现实合理性。而对于客户来说,除了少数情况下以外,相当一部分都会对律师报出的律师费进行还价。目前,无论从行政管理部门还是律师的业务实践中,除了不愿意承接某项业务而固守某个收费标准,或者基于迫切得到某项业务而甘愿自降身价以外,多数情况下,还是由双方通过协商最终达成律师费金额的一致,由此开启双方合作过程中第一个解决分歧的绿灯。
2、关于律师价值
曾经听到有一家咨询公司的负责人,列举了好客户的三个标准:第一是有支付能力,第二是有支付意愿;第三是认可公司的服务价值。撇开律师职业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援助不谈,就专门针对商业客户而言,其实这三个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在律师行业也是适用的。
虽然我们可以说,有客户找到律师希望提供法律服务,似乎是认可了律师的工作价值。
但实际上,有些时候也并非如此。比如有时候,有人会对律师说,这个案子很简单,或者说我们都已经疏通了关系,只需要拿你的律师证出个庭就可以了。也有些时候,有人会抱怨说,我们请律师花了很多钱,但公司并没有见到任何收益。还有些时候,有人聘请律师并非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只是想通过律师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或者其他手段,来实现其他的目的。
以上种种,都是对律师职业价值认识的误区。无论在合作之初还是合作过程中,客户对律师的职业价值认识,如果与律师自我认知和定位存在认识分歧,那就很难保障双方是一次愉快、成功、有效能的合作。而在这其中,律师往往负有更大则责任,应努力与客户消除分歧。
3、关于工作目标。
曾经有一个潜在客户这样问我:梁律师,您打的官司赢得多还是输的多?表面上看,是对律师不够了解、不够信任才能问这个问题。但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已表明了对律师的信任,因为他已经在信任你回答问题的真实性,只是想希望得到一个答案来验证自己的想法。但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正表明了客户对聘请律师最后目标的期许,来以此佐证自己聘请律师所花费律师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在现实中,不仅胜诉的标准难以一概而论,而且胜诉固然体现了律师的工作成果,但律师的服务价值还真不能完全体现在胜诉这个狭隘的目标上。
比如,律师代表原告追讨到了他应得的钱,是一个典型的胜诉表现;但如果代表被告避免了损失或者最大限度减少了损失,也当然体现了律师的工作成果。
另外一方面,如果通过律师的努力和相对方进行谈判,最终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既避免了双方其中一方败诉的风险,也避免了原告拿到一个不可执行的空头支票判决,还避免了被告得到一个败诉判决或者判决赔偿更多,这当然就更应彰显了律师的重要作用,而不仅仅限于当事人意气用事,避免因“不蒸包子争口气”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如果律师与客户在工作目标上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必将在合作过程中陷入各自困恼的尴尬境地。当然,律师作为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更有责任为客户梳理、明确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客户的利益。而如果客户固执地坚持自己不现实的理想目标,而不能正确认识自身法律事务或法律纠纷,不听取律师建议,恐怕最终只能自担后果。
总之,关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分歧,说到底是一个认识问题,其最终获得完美解决、妥善处理的基石往往在于双方深入沟通、彼此信任。由于职业与非职业的非对等性使然,在这其中,律师当然负有责无旁贷的使命,通过不断沟通来努力消除双方之间的误解和分歧。这么做,既是为客户,更是为自己——因为对于律师这个职业来说,获得客户的认可和信任,无论是对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本身,还是对于为了未来赢得新的业务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