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可以不给利息的6种情形!
民间借贷,深入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亲朋之间,江湖救急,也是好事一桩。借贷的开始,大部分都是伴随利息的产生,然而很多朋友却并不知道,有些借款,是可以不用支付利息的,法务之家律师团队原创作品,请看下文。
1、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2、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这就是告诉我们,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利息,自然人间利息约定不明不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这条有两个大问题,一是出借人需举证证明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类似情况通常利息是多少;二是法官的权利很大,可在0—24%之间确定利息,自由裁量的范围很大。
3、借贷约定利息超过法定范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告诉我们,如果即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亦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一个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数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护。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了不能要求返还;约定的利率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可以还可以要回来。
4、“抽头”、“砍头息”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例如:出借人与借款人虽然在借款协议上约定1000万,但实际银行汇款记录只有800万,其中200万已经作为砍头息已经在借款前扣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只在800万的范围内成立借款法律关系,而非借款协议约定的1000万。也就是说,只能按照8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而不是1000万为基数。
5、民间借贷提前还款的。
我国《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条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利息计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还款,表明他同意变更还款的期限,因此,债权人只能按照变更后的期间要求债务人支付的约定利息,即按债务人实际使用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如果双方就此问题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6、借款合同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借贷合同无效的,利息约定自然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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