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农民工工伤诉讼致社会的公开信
编前语:法务之家成立三年以来,解答过无数的法律咨询,尤其以外来务工人员的情况最为揪心,所涉及的大部分原因都是工伤问题和工资拖欠,而这其中走法律程序最难地方的就是劳动关系的确认,毫不夸张的说他们当中超过95%都没有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也是有其社会根源和特征),同时又不懂得什么是劳动关系证据,导致无法及时、有效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他们迷茫又无助,他们数量庞大,他们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那么就会延伸到社会和谐稳定,此文的当事人无疑是幸运的,但还有很多没有得到帮助的群体。望,能引起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足够重视。
1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让我们看到了一丝曙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位农民工工伤诉讼致社会的公开信
高长平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工是社会建设的主力和生力军,历史赋予了他们自身的社会角色,宪法保障了每个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到现代化社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几千年的封建意识还深深的残留在我们的脑海里,在转型期遇到的问题可以说是一种必然,历史在进步,民众需要学习,为了这种学习和进步,我们还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本案当事人从保险款被骗、仲裁裁决遇阻、一审出现伪证,到执行所经历的种种司法考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再审并宣判无罪,希望能对社会起到积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也以此向所有支持并为本案提供帮助的单位、个人以及社会组织表示最诚挚的感谢。感谢你们,捍卫着法律的尊严。
2015年7月1日凌晨6时,农民工丁敬全(重庆巫溪人)在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厦公司”)六安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工作中受重伤,经工友送至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手指开放性损伤(左中环小指),单指完全离断(左环小指),建议休息三个月。出院后,经丁敬全本人申请,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六安市和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先后认定为九级伤残。
受伤及住院期间,苏厦公司一直未出面,由包工头刘福勇(重庆巫溪人)为其缴付医疗费,其间,有人前来调查询问,在未告知身份和让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要求丁敬全在笔录上按手印。后查证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六安市营业中心理赔人员。住院11天后即出院,在回工地的路上,刘福勇说因需要,要求丁敬全到邮政储蓄营业所新开户且办理银行卡,并代为填写了开户申请,取走了银行卡并获取了密码,同时告诉丁敬全,说因公司需要,其所在工地的身份证已被自己取走,具体用途不明。
一、保险款涉嫌被骗、公安局不予立案
2015年7月31日,丁敬全手机短信提示该银行账户转入17037.63元,丁敬全对此资金来源并不知情,2015年8月5日,丁敬全手机短信提示有人连续6次通过ATM机取走该账户17000元,卡内余额仅剩47.63元。随后,我方向邮政储蓄查询到该资金来源于平安保险,提取了影音监控,发现取款人系苏厦公司六安工地会计鲍某。并要求邮政储蓄对影音文件书面文件并签章。
随后,工地负责人张前(自称施工分包人)请丁敬全到工地办公室沟通工伤赔偿事宜,告知依据曾经的赔付标准,可以赔付25000元,并出示有原工伤赔偿合同,同时表示起诉也没有用,因为他们可以拒绝出庭,拖延时间。随后,丁敬全向我电话求助,我意识到该公司可能涉嫌违规生产、劳动违法及骗取保险金等问题,立即建议其向裕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
从2015年8月,丁敬全长达两个星期数次前往裕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先后被门卫阻止进入及刑警大队工作人员拒绝受案,同时,也数次给当地110报警均未依法受理,后我在异地致电当地公安报警并与裕安分局监察室主任沟通,于2015年9月9日,才得以接待,问其此前不予受理的原因,监察室主任表示语言不通。后将丁敬全送至顺河镇派出所受理,办案民警在丁敬全未充分表达的情况下要求其在询问笔录签字按印,随后派出所所在电话与我沟通,表示丁敬全银行存款为某个人因为其垫付医疗费,所以取走以示还款,同时该款为平安保险保险理赔款,为用人单位购买,不属于诈骗。此间,派出所让工地负责人张前回去将所骗取的17000元现金、银行卡,以及受伤前应付未付工资核算为7637元(张前和包工头表示丁敬全受伤前为17637元,已借支1万元,余7637元)拿到派出所,并要求丁敬全取走,且没有做任何书面记录,我方考虑到涉嫌诈骗,表示先只领取工资,被拒绝,由于当时已下班,张前便往邮政储蓄通过ATM将所取走17000元存入其账户。丁敬全在申请完工伤认定后,考虑到人身安全,随即返回重庆家中休息。在此,我方先后与公安部、安徽省公安厅,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多次沟通未果,在我方要求下,六安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经查证,该保险款为苏厦公司购买建筑工地团体平安意外伤害和平安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医疗费赔偿80%和伤残赔偿金最高3万元。按保险合同约定,由于苏厦公司未能提供工伤事故后安全监督合格报告,因此,伤残补助金不予理赔。保险理赔申请书为他人填写,所填手机号码是工地负责人王芳建的,并冒充丁敬全姓名签字,医疗费17037.63支付于对方所骗走的丁敬全银行账户,后长达一年时间经多次与平安保险投诉,平安保险六安中心相关责任人涉嫌共同骗取,但均未能有得到回应。
二、仲裁申请遇阻力、裁决书多处错误
在此期间,经向六安市裕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沟通,仲裁委员会陈主任在电话中说需要等工伤认定6个月后才能提出申请。经提出异议,并向上级沟通后,来电表示同意立案,但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起诉,即中止仲裁,同时表示得等其第二周在合肥开会返回才便办理。
2015年11月30日,工地负责人王芳建短信通知丁敬全表示因公司不服伤残鉴定,要求其12月2日赶至合肥市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加再次鉴定,并再次拒绝工资领取,承诺给付鉴定差旅费问题也再次失信。12月3日,考虑到六安市裕安区仲裁委员会的申请受阻,在丁敬全所在地社会组织推荐下,委托我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并代其向合肥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2015年1月25日,经委托,我和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所指派的王孝建律师前往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开庭,经查证,仲裁员为安徽大学法学院王祥军副教授,开庭后约半小时,仲裁员和书记员均在核对材料,未正式进入开庭,仲裁员满腹牢骚,同时质问我方提交的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资料没有盖章等问题,并对我的代理人身份表示异议,在当事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将委托人对我的特别授权变更为一般授权,将王孝建律师由一般授权变更为特别授权。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我方均未能充分表达,尤其是被申请人在证据中主张将所骗17000元保险款返款凭证作为其支付主张,没有充分质证。在庭审最后,证人张前拿出一份“施工分包合同”,主张其与苏厦公司为自然人分包关系,以驳回我方丁敬全与苏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庭审时间已到,我方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但仲裁员极力促进调解,并表示,九级伤残,一般赔偿就是十二、三万,同时说,“调解就是双方谈,多少钱都可以”,最后三方核算出14.2万元,建议让对方保险款7000元,赔付13.5万元,对方表示给付10万未果。
2016年3月26日,在我方催促下,收到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除了用人单位名称等文字错误外,裁决书错误百出。如停工留薪期裁决为2个月。经查证,依据《安徽省工伤停工期分类目录》规定,结合工伤认定诊断,手指开放性创伤(左中环)为1个月,单指完全离断(左环小指)因为3个月,合并为3个月;同时,经查询,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并未向六安市工商部门注册,裁决书按六安市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赔偿,而用人单位(合肥市)所在地月平均工资标准;还有采信了对方庭审所主张的“施工分包合同”,驳回了我方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等等请求。就此,我专门去函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认定事实错误部分更正裁定,合肥市仲裁院院领导电话解释为,劳动关系确实成立,但他们以前支持后法院均未认同,停工留薪期属于自由裁量等,并表示更正裁定比较困难,并说我方可以提起诉讼。
三、一审证据无交换、被告庭审持伪证
由于仲裁裁决存在事实性认定错误和程序正义等问题,我方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4月26日申请立案,2016年7月中旬我方电话询问法院得知7月28日开庭,其间法院没有送达传票和被告证据,7月27日我与主办法官联系得知被告提交了一个“工资字条”。7月28日,法院庭审现场,王孝建律师说被告提出新的证据,即那张“工资字条”,还有开庭传票,其载明证据提交截止日期为7月27日。字条为对方所写,并有签字。日期为仲裁庭审后第10天,即2016年2月6日,字条内容主要为“工资总额12599元,已借支10000元,余2599元”。以此计算,对方主张赔偿金额比仲裁裁决145575.88元相差近6万元。经查证,2012年2月6日包工头前往丁敬全家所在地附近的小路上,说年终工资结算,同时表示工资没有原先所说这么多,并要求他在一张字条上签署“工资结清”并签字,后丁敬全回忆,当时字条上只有已借支工资10000元,并无工资总额和余额等内容。我方当时意识到可能涉嫌欺骗,当即向当地公安报案,但刘福勇称暂不在家拒绝到派出所,后来派出所多次联系其手机始终处于无法接通状态。因此,我方对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提出了质疑,同时向法院提出,被告所骗取保险款账号的银行卡至今未归还,在法官的责令下,后来通过法院归还给我方代理律师。由于对方涉嫌证据伪造或变造,考虑到诉讼成本和诉讼的困难性,因此,我方申请撤诉,并准备申请强制执行。
四、执行再次涉伪证、领款要求交手机
2015年8月1日,我方先后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盐城市中院等多家法院申请执行,后移送至盐城市经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迄今为止并未接到任何立案通知,经查询,2015年8月15日下午5时,我与承办法官王为华法官取得联系,王法官表示,已与被执行人沟通,对方表示主动履行,等钱到位后即通知我方领取。第二天上午约9点许,当事人丁敬全接到王法官电话,要求前往盐城该法院,理由不明,我立即致电王法官询问事由,王法官说被执行人总公司的人不了解情况,需要沟通下,我表示路途遥远,且我方不同意调解,后王法官表示对方主张有两个异议,需要前往质证,经确认,该主张即对方在仲裁所主张的保险款“返款凭证”以及一审所主张涉嫌伪造或编造的“工资凭证”。我明确向往法官表示,该凭证已在庭审中审理过,涉嫌诈骗、伪造或变造,且发生在仲裁裁决45天前,没有表示支付义务,并且我方在申请执行时已专门提交申请说明书,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不属于执行受理范畴,王法官表示,对我提交的书面说明并不知情,咱们不谈程序,反正要过来领款,需要配合法院工作,要求代理人前往。
2016年8月19日上午约11点,我飞往盐城,在法院,见对方代理人孟飞(经查证为原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为华法官为原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孟飞表示对仲裁总体满意,由于仲裁庭审时忘记了重要的证据(即“工资凭条”),同时出示由我方王孝建律师出具的丁敬前保险款账户银行卡收条(附丁敬全存款金额为17000元客户回执单),希望能够协商。我明确表示,一、我方认为“工资凭证”涉嫌伪造或变造,不能视为工资结算或支付的凭证,发生在仲裁庭审后10天,裁决前45天,该凭证涉嫌伪造或编造;二、“存款回执”只能证明存入丁敬全保险款账号银行卡现金17000元,按平安保险合同显示,该款项受益人为丁敬全,该款项涉嫌诈骗;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生效文书也没有支持。并当即向王法官提交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书》。
2016年9月上旬,丁敬全接到王法官电话,告知已执行到八、九万余元(生效法律文书为145575.88元),通知前去领款,要求必须是丁敬全本人领取,并表示余款执行困难。后我向王法官确认金额约92000元(经查证,与一审时对方以涉嫌伪造或编造的工资凭条主张赔付的金额相当)。我进一步向王法官询问执行过程,王法官表示是强制执行(后查证为自动履行),并说被申请人没有申报财产,余款执行需要资产评估比较困难等,我方表示待全部执行到位后,一并前往领取,王法官开始愤怒,并有言语攻击。
2016年10月11日下午3点,我的当事人丁敬全接到王法官电话,问是否收到传票(后收到为“谈话”),表示前去领款,只能本人持银行卡和身份证领取,问其金额以及是否有其他程序,王法官说“你申请的多少就是多少,哪里有这么多废话”,同时强调要求购买好车票后一定要告知对方,以便安排人等待。经查证,9月29日,执行款已到145575.88元,且均为自动履行,在线显示已结案。于是丁敬全10月13日日前往盐城,通过一天一夜长途旅行,于2016年10约14日中午约12点抵达盐城,并与王法官取得沟通,定为当日下午2:30到法院,其间,我方先后再次收到该院传票,传唤事由为“谈话”。
下午2:30前,丁敬全经该法院门卫与王法官联系并用身份证登记后,安检人员即要求将手机放于值班室内文件柜顶部(该法院无物品存放柜),并前往第四调解室,由于前面登记的四人均无此要求,丁敬全意识到可能存在问题,于是提出质疑,并与王法官电话沟通,王法官表示“有点小事”,丁敬全表示来前即声明自己不懂法律,且多次受骗,领款之外的事情只能请代理人处理。于是王法官来到门卫通道,开始语言辱骂,称其为神经病,并劝其前往调解室,丁敬全拒绝,回到火车站,又接到王法官电话,再次劝其前往。
事后,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等上级法院投诉,该法院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等先后与我沟通,表示了歉意,但并未对提交手机等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虽然,法院及时主动通过村委会将执行款145575.88元划入了丁敬全账户,但尚有迟延履行金未予执行。
五、反思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工是社会建设的主力和生力军,历史赋予了他们自身的社会角色,宪法保障了每个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到现代化社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几千年的封建意识还深深地残留在我们的脑海里,在转型期遇到的问题可以说是一种必然,历史在进步,民众需要学习,为了这种学习和进步,我们还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
本案从当事人保险款被骗,派出所说保险款为用人单位购买,因此不涉嫌诈骗,从因公受伤、拖欠工资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安全监察局投诉无果,到仲裁申请受阻,以及仲裁裁决书将多个手指完全离断裁决成单手指完全离断,从仲裁表示存在劳动关系,到仲裁裁决否认了劳动关系,从用人单位拥有经营所在地,变成了以非法用工所在地作为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标准,从庭审前无证据交换到庭审时被告涉嫌伪证,从申请执行变成了质证审理,从法官消极执行到涉嫌违法违规。法官、人民警察、法学学者,作为法律的代表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当我们背离了这种正义的形象难免不给当事人、律师和社会不信任,破坏了法制社会的进程,激化了社会矛盾。当然,本案中也可以看到许多司法工作人员积极地社会态度与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我国司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进步。
习近平同志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仅是司法人员的职责,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尊重法律,坚守法律,并利用法律保护和尊重弱者。只有这样,我们才有资格分享社会改革所带来的成果,我们才能真正的捍卫法律赋予我们的尊严与权益。今天,我们的每一份社会成果,都蕴含着农民工的血汗,甚至鲜血和生命。
六、致谢
感谢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感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经开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服务,感谢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感谢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并指派王孝建律师诉讼代理,感谢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感谢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北京义联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为本案提供法律支持。
感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钱峰院长关注本案,并提供有关重庆方面的具体经验和措施,感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璐副教授为本案执行提供指导意见,感谢当事人的委托以及所在村委会的推荐,使我有机会参与并见证了中国法治的进程,同时感谢所有关注本案的单位、个人、媒体及社会公众,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关注法制建设、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司法公正,并自觉遵纪守法,我们的社会才会取得真正的进步。
感谢你们,捍卫着法律的尊严。
附录:
主要单位、案由、立案时间及案件编号
1. 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
保险被骗 2015.10.9;六公安(顺派)不立字(2015)13号
2.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 2015.12.3;合劳仲裁字[2015]1888号
3.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劳动诉讼 2016.4.26;(2016)皖0191民初1676号
4. 盐城市经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2016.8.1;(2016)苏0991执107号
5. 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保险 2015.9.1
媒体联系:harry200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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