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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开庭前24小时的4条信息…

2017-05-27 编辑部综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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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6日,山东官方接连发布4条与“刺杀辱母者”案有关的信息,而发布时间却是“刺杀辱母者”案开庭(5月27日二审)前一天,颇耐人寻味,法务之家小编总结如下:

第1条信息:

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于欢案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成立由反渎等部门组成的专门调查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现场证人、调取分析处警现场视听资料、调取110接处警记录、查阅卷宗材料、提审在押人员、询问处警人员等,依法对于欢案处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开展调查。

经调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后,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第2条信息:

于欢案处警民警被县纪委处分

从聊城市冠县纪委获悉:5月26日冠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民警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辅警赵一鸣通报批评,对辅警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严重警告处分,对冠县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

第3条信息:

聊城公安机关打掉吴学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

26日,从聊城民生警务平台获悉,冠县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山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5月25日挂牌督办,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第4条信息:

聊城市公安机关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6日,大众网记者从聊城市公安局官方网站获悉,日前,聊城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悉,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编后语: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3年2月23日在北京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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