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善心汇”被查,百万人或血本无归!不可不知的7个法律问题
法务之家综合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传销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策划、组织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利诱惑,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好经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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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善心汇”,可能很多人都已经如雷贯耳。单从字面上理解,它应该跟慈善有关,充满美好。而接触它的人,还跟它能赚钱有关。又能做善事,又能赚钱,这样的好事打着灯笼都难找,可是,不少人反映,越接触,他们心里越害怕,仿佛踩在一个随时能吞灭自己的沼泽地上。
▌扒一扒善心汇的套路
打款行为称之为“布施”,收款行为叫“受助”。
每次投资需要1-2个善心币,每个币100元人民币。总收益分为投资收益和推广收益两部分。
投资收益怎么算?
在特困社区布施1000-3000元,7-10天后就有50%的收益;在贫困社区布施1000-3000元,7-10天后就有30%的收益;在小康社区投资1-3万元,3-15天就有20%的收益,在富人区投资5-30万元,3-15天就有10%的收益。在德善区投资30-1000万元,15-60天就有5%的收益。
不得了,闪瞎我的眼,小心脏收到了暴击,没有见过这么高的收益。请问要做什么投资或者生意,才能够有50%以上的利润率呢?单就看这个年化收益,就可以离它远点了,妖风阵阵。
然后呢,人家除了做庞氏骗局,为了加速传播,还搞了个传销制度,真的很创新啊。
推广收益为:第一代拿6%,第三代拿4%。美名其曰是跳级制。
收益方式换成人话说就是:你在最低级别(特困社区)投资1000-3000元,7-10天后就有50%的收益,在第二级别(贫困社区)投资1000-3000元,7-10天后就有30%的收益,在第三级别投资1-3万元,3-15天就有20%的收益……以此类推。
你拉人头进来投资就能成为第一代,就可以拿高提成。这种不就是传说中躺着赚钱嘛。两种套路,双管齐下,让韭菜们快点过来啊。
▌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来了:
下面为大家整理部分关于“传销”法律法规上的问题,做到自觉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
一、什么是传销?
《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都对“传销”做了界定。《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规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在具体内容方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主要条件外,还要求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等次要条件。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规定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进行了列举。
以下传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一般认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是拉人头型传销,第(二)项规定的是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第(三)项规定的是团队计酬型传销,即多层次直销。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是传销。
二、关于传销组织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
三、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注: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 100 47100 0 47100 0 0 11348 0 --:--:-- 0:00:04 --:--:-- 11349财物的认定。
五、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七、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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