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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前劫杀案,今朝可追诉?

2017-09-05 丁海洋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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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海洋律师,专于刑辩,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10977037,法务之家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2017年9月4日媒体报道,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9月4日对湖州织里晟舍22年前特大抢劫杀人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汪维明、刘永彪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批准逮捕。因为该案发生在22年前,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过了追诉期限,下一步吴兴区检察院将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问题平时不多见,本案是一个很好的样板。该案发生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9版)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在1995年案发后,即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如果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者嫌疑人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那么仍然要受到追诉时效限制。

本案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版)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案嫌疑人东躲西藏,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对比新旧刑法的不同标准,显然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更有利,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旧刑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9版)第七十七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汪某、刘某所犯罪行虽然在1995年被发现(报道没有明确),但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现在超过22年,已过追诉时效。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是法定的刑罚消灭事由。如果不存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况,一旦超过,就不能再追诉了。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对于过时效的案件,以不追诉为原则,以追诉为例外。如果办案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继续追诉,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所谓确有必要,应当是对国家、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其他一般情况(如被害人家属上访)不足以导致“刑罚破时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核准追诉程序时,也应当严格把关,不能轻易以这种批复权来破时效。否则,口子一旦打开,就会有连锁反应,破坏刑法的稳定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超过追诉时效导致刑罚消灭的案例也有很多。吉林省长春市李某某,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长经检公诉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贪污人民币18万元,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三名被告人的贪污数额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本案案发时间为2006年,立案侦查时间为2015年,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处刑罚。最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以(2016)吉0191刑初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止审理(后附近两年因法定刑罚消灭事由导致终止审理的案例)。

另外,1979年《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就是刑法关于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定追诉时效之内又犯新罪的,追诉时效要重新计算。当然,所谓新罪,不能是嫌疑,而是必须查证属实,且要准确把握前罪的犯罪终了时间。一般涉及追诉时效中断的案件,司法程序都要走到审判阶段,最终有人民法院来判断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的事由。如果存在时效中断的事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时效中断事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本案中,目前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时效内又犯新罪,所以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况。

▌结论:

湖州22年前劫杀案已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附:超过追诉时效导致刑罚消灭的判例

案例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刑重字第2号

案例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刑初706号

案例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16)吉0191刑初40号

案例四: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刑初81号

案例五: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27刑再2号

案例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刑终字第00525号

案例七: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刑终第50号

案例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2015)桂刑经终字第41号

案例九: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63号

案例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刑一终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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