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绊摔抱娃女子(附视频)”事件,公民不可不知的两件事!
法务之家综合编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o0544myfed0&width=500&height=375&auto=0
今天上午,一则“上海松江交警执法‘抱摔’怀抱娃娃女士,孩子着地后痛哭”的新闻,引发了网民广泛关注。下午14时,松江公安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松江”对此事作出回应:
“2017年9月1日上午10时30分许,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带领辅警在九杜路涞坊路附近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时,遭一名违停女性车主暴力阻挠。
民警在控制该女子过程中,未顾及其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致使女子与儿童倒地。
目前,警方已将该女子与儿童送医检查。
此事发生后,松江警方高度重视,涉事民警当即被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
以下为官博内容截图:
各位,请务必记住下面这段文字:
我国法律赋予警察执法权,“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接处警现场,公民应该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
▌面对警察执法时你必须知道的二件事,各位公民一定要记住。
▶第一件事: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件事: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非常好理解,在任何国家(注意,是“任何国家”),警察都是国家的暴力工具,没有例外!在处警现场,你面对的可能是一个警察,但他的背后是国家的权威、是庞大的暴力机器!配合执法,才是更好保护自己的方式,如认为警察执法不当,可事后投诉解决。
---------------------
近年来,在“青岛大虾事件”“警察踩头发事件”等案例中,少数警察因执法不规范引发公众质疑,乃至引发舆论漩涡,给法治形象造成了伤害。2016年,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草案稿将规范和监督警察职责作为立法宗旨,可以说切中肯綮。执法规范化就是执法的自我约束。这并不意味着削弱执法力量,相反,就像只有最自律的军队才具有最强的战斗力一样,只有执法最规范、最自律的执法队伍,才能产生权威和公信。具有权威和公信的执法力量,执法时的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对于警察来说,权力与义务是一体的。积极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警察的内在义务。如果只将执法权理解为专断权力,则可能导致任意执法;如果只将执法权理解为义务负担,则可能懈怠执法。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警察执法形象,应该是不卑不亢、合理合法、积极规范地处置每一起案件。
执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警察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法治形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成为司法改革努力实现的核心目标。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件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如果说司法是法治的殿堂,是在肃穆的法庭上以冷静和理性寻求公平正义,那么站在执法一线的警察则是法治的前哨,通过每一起或大或小的执法案件,代表着法治在“街头巷尾”的形象。相对于居殿堂之高的司法,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的感受更深,因为“街头巷尾”才是他们最常与法律相遇的地方。一些人可能从未进过法院,但或多或少都与警察打过交道。所以,警察执法所体现出的“街头法治”形象,实际上更容易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感知。
公正严明的警察执法,是通往法治中国的关键一公里。
2017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号
↓↓↓等待您的品鉴↓↓↓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法务之家,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