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头上的三把刀(最后一刀“抄家取命”)
作者:@马兵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导读:
第三刀,恐怖到无法用语言和表情包表达,每每读到这句,本律师呼吸紧促,脊背发凉…
2014年3月实施的新《公司法》在降低投资门槛、鼓励创业热情、减轻初创公司资本压力等方面,给出了很大的诚意和宽容,但关于一人公司,新规也只针对资本认缴制进行了相应的宽限调整,并未容许个人创业者肆意放飞自我。
▌什么是“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一种通俗叫法,全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这里的一人股东,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2、上一条中的法人股东,不仅包括公司(当是公司时,就是传说中的全资母子公司了),还包括《民法总则》第76条、87条、96条规定的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种种类型。
当然,“法人不是人”这种烂梗本律师就不重复了!
▌一人公司第一刀:计划生育的手术刀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条被称为“计划生育条款”,但需注意,此条只限制了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情形,通俗地说,就是自然人只能生一个,生的这个还不能再生,比计划生育还狠。当然,对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来说,大可儿孙满堂,尽享天伦。
▌一人公司第二刀:上弦紧箍的螺丝刀
《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条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加强日常财务监管,降低交易风险,对一人公司实行法定审计,既是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配置,也是对其加强规制、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案例:
在严岚与常州市帅帅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即便世高公司的一人股东严岚在2013年时提供了2010、201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但亦因未按年审计,且报告存在不能证实的瑕疵内容,未获各级法院的支持,最终对世高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刘志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刘志明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与常理不符且无法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形,最终其抗辩也未获法院支持。
上面两个案例说明,法院会充分审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凡有延迟审计、瑕疵审计等情形,股东基本就玩儿完,一人公司的老板们,别试图钻空子!
▌一人公司第三刀:抄家取命的屠龙刀
这一刀,恐怖到无法用语言和表情包表达,每每读到这句,本律师呼吸紧促,脊背发凉…
江湖上给这刀取外号,四个大字:“推定混同”!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简单说,就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举出充足证据说服法官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完全独立的话,就要跟公司一起“连坐”,尤其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这条就是抄家执照,现实中,连多人公司的股东,都很难做到财务独立和自证清白,更不用说随意性那么强的一人公司了。所以当一人公司对外负债且债权人起诉或申请执行时,大都会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在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
刘浩、石家庄唐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唐骨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森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杨森个人的财产,故其应当对唐骨公司退还刘浩加盟费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云南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宏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盛唐公司未能提交其成为恒圳公司唯一股东时起的完整财务账册资料,恒圳公司提供的材料亦不能满足进行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的司法鉴定的条件,且其“持股时间晚于债权形成时间及无从知晓本案借贷关系”的抗辩理由也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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