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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何士林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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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辩--何士林律师,执业于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刑法学硕士,擅长刑事、民商事、金融等的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仲裁等法律服务领域。


民事案件的代理,庭审至关重要。庭审,重要的不是说服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也不是做给我方当事人看;而是以事实为依据,通过举证、质证来说服法官,让法官采信我方的观点。本文主要以庭审为中心再现整个诉讼流程,以期更好地指导庭审实践。

一、庭前准备:有备而无患

庭审中的侃侃而谈绝不是满嘴跑火车式的胡说八道,而是基于证据情况发表的有针对性意见。那么针对性意见又来源于庭前认真的准备。

(一)原告方

原告方作为诉讼案件的发起者,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理应占据先发优势;但事情往往刚好相反。原告方在搜集、固定证据来证明己方主张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被告方在诉讼中会如何举证和应对。

1、固定证据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在原告方委托我们时,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此时,我们可以在诉讼之前,基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筛选出对我们有用的证据。同时,还应指导委托人补强案件的关键证据,让所有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此来证明我方的诉讼请求。

2、拟写起诉状

起诉状是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重在阐明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因诉讼以“不诉不理”为原则;因此,在拟写诉状时,要注意诉讼请求的全面、周延,不要忽略细小的请求,比如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等。

3、预设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作为专职律师,基于当事人对案件的描述和所提供的证据情况,我们应该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假设,然后加以应对:

(1)预设对方律师对我方证据材料的应对

针对同一案件情况,我方在举证证明之后,对方如何质证是我方考虑的重点之一。这里就要用到代入,把自己设想成对方的律师,基于我方的举证材料来加以应对。

同一案件,从原、被告两方面思考,有利于将案件引向深入,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从侧面让我们审视自己的证据链条是否完备。

(2)预设对方的举证及我方的应对

矛和盾是案件的一体两面。我们不仅仅要考虑手中的矛;更要考虑手中的盾。基于案件情况,我们要预设在我方证据之外,对方会提出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什么主张。

知彼知己,才能从容不迫。预设对方的证据材料,还要思考如何破对方的证据。如果能用对方证据来证明我方的诉讼请求是上上策;即使不能,也要反驳对方,降低其证据的证明能力。

(二)被告方

被告方作为诉讼的应对主体,与原告方相比,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是作为代理律师,如何从被动变主动是我们的代理思路。有些案件确实无法由被动变主动,至少也要为委托人减少损失(止损)。

1、拟写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方基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范围内的回答和辩驳。拟写答辩状最重要的是全面,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逐一答辩。其中容易忽略的是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利息的答辩;如果原告方主张了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而被告方没有进行答辩,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直接认同原告方主张的计算标准。

2、拟订质证意见

被告方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及时联系承办法官,递交授权委托书等程序性材料,并进行阅卷。

阅卷,即查阅原告方提交给法院能支持其诉请的证据材料,一方面,能使我们更加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这是因为,委托人作为案件当事人,都会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必然会夸大有利因素,而放缩不利因素。另一方面,更为积极地应对庭审。阅卷后,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要详细拟订对原告方所提证据的质证意见。

3、组织证据材料应诉

被告方作为诉讼程序的应对方,看似处于不利地位。但是认真分析一下,被告方在知悉了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之后(原告证据突袭除外),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材料,更能有效地反驳对方的证据或证明自己的主张。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方组织证据时,要反复思考,所准备举证的证据材料,能否达到充分的证明要求;能否与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相顺承;能否与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在逻辑上自洽。

二、庭审应对:以证据为依托

庭审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而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又是庭审活动的核心,其中法庭质证侧重于事实部分的审查;法庭辩论更加侧重在概括层面的法律适用。

(一)法庭质证

证据质证主要从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统筹考量。

1、质证考量因素之真实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诉讼证据最基本的特征;也即诉讼所依据的证据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想的。庭审中,着重审核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原貌,有无篡改痕迹;是否系直接证据,而非传来证据;是否能从客观上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2、质证考量因素之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质证的关键部分。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才能证明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性是要在客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架构起逻辑关系的桥梁。

庭审中,关联性的审核:一方面,主要看客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能否架构起逻辑的桥梁;另一方面,还要看客观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周延性,即两者的内涵和外延有无重叠或者交叉。

3、质证考量因素之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来源、搜集程序及表现形式是否合乎法律规范及法律要求。庭审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无法进行实质审查。

(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原、被告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完毕的情况下,依据案件事实发表的辩论意见。

在实务中,法庭辩论有时会是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以期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有时是依据整个案件情况,从宏观上概括、抽象出法律适用问题。

但是,无论哪一种法庭辩论,都旨在帮助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寻求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

三、庭后沟通:拟写详尽代理词

庭审时间有限,原、被告双方都无法详尽展开论述;况且,庭审中,还会出现新的意外情况;这倒逼我们庭后要拟写详细的代理词。

代理词是基于案件事实及庭审情况,从更高维度和角度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有机结合,得出逻辑自洽的论证结构,从而说服合议庭采纳我方观点。这也是代理词与答辩状的本质区别,答辩状更侧重于具体方面的答辩与应诉。

同时,我们所拟写的代理词也要详略得当,突出重点,对关键部分、核心论述可以加粗或添加下划线,这样更有利于引起法官的注意。

四、结语

庭审的过程是对已发生案件事实的回溯过程,也就是从后往前的推理过程;而案件事实的发展路径是从前往后,这样时间、空间的差异就会产生认知上的鸿沟。

裁判者(法官)、代理人都不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参与者、亲历者和见证者,要想跨越认知上的鸿沟必须依靠证据材料架设桥梁,来探寻和接近客观真相,让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进而实现公正的裁判。

何士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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