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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司法部通报(4月):一律所、八名律师被吊销执业证!

编辑部 法务之家 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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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综合


编前语:

这八名律师被吊销执业证的根本原因却是:故意犯罪,作为律师为此犯下大错,可惜可叹可悲!

忆当年,战司考、后实习、再执业、多少心酸泪?如今,业已精湛,家中栋梁,事业有成,却失法律信仰,中途折戟,令人嘘唏不已。

律师执业道路上,每一步都如履薄冰。律己,自勉,不断提升专业素养,谨慎执业,审慎尽责,将法律信仰牢记心中,才能使迈出的每一步都踏实而坚定。

根据4月16日司法部通报内容编辑整理如下:

1、浙江胡桥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浙司罚决字[2018]1号】

浙江省司法厅认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胡桥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向法官行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而且行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形象,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12月月22日送达胡桥。胡桥书面要求听证,本机关于2018年1月25日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听取胡桥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三)项和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胡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胡桥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1330119320312262)

2、四川严利刚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川司罚决字[2018]第1号】

经查,2015年9月18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资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严利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严利刚后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刑终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现严利刚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本机关认为,严利刚的行为系故意犯罪,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严利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3、山东曹忱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鲁司罚决字[2018]第4号】

经查明:2017年7月25日,曹忱因犯受贿罪,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6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7年12月2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6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烟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鲁司罚告字(2018)第01号],曹忱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曹忱因犯受贿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山东省司法厅2018年3月19日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曹忱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4、广东卫才满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粤司罚决字[2018]3号】

经查明:2017年12月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71刑初23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卫才满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2071刑初2370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粤2071刑初2370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2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粤司司罚立字[2018〕第3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0010155186)。

5、广东龙腾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粤司罚决字[2018]2号】

经查明:2017年11月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刑初第59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龙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306刑初第5925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6刑初第5925号〕、《缓刑罪犯告知书》〔(2017)粤0306刑初第5925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2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粤司司罚立字〔2018]第2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律师执业证号14418201510483640)。

6、广东陈存省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粤司罚决字[2018]4号】

经查明:2017年5月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3刑初9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陈存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303刑初905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3刑初905号〕、《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收押回执》等证据证实。

2018年2月27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粤司罚立字〔2018〕第4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并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广东省司法厅于2018年3月16日9时召开陈存省行政处罚案听证会,因当事人未到听证会现场,听证主持人现场与当事人电话联系,当事人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前来参加听证、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会依法终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斤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筒称《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陈存省的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311593)。

7、福建陈常锋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闽司罚决字[2018]2号】

经查明:2016年10月14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合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常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常锋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刑终1133号刑事裁定书,栽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陈常锋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于2017年4月19日被驳回。

以上事实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刑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终1133号刑事裁定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申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当事人陈常锋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常锋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吊销当事人陈常锋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717014)

8、安徽杨中校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吊销执业证书【皖司罚[2018]3号】

经查明,2013年11月月7日,杨中校醉驾案发。2014年10月22日,颖上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中校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杨中校被判处缓刑后,未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教育,并隐瞒了其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在2013至2016执业年度考核中,持续提供不实、虚假材料,违规参加考核。2017年9月21日颍上县人民法院栽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拘役二个月。

上述事实,有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刑初字第00366号刑事判决书、級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刑更9号刑事裁定书、颍上县公安局《关于通报酒驾党员告知书》、杨中校2013-2016年度律师抗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已于2017年12月5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杨中校,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杨中校书面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杨中校隐瞒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在年度考核中提供不实、虚假材料,同时受到当地政法机关严肃处理,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18年3月8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杨中校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9、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处吊销执业证书【京司罚[2018]7号】

经查,2016年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周世锋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法定上诉期内,周世锋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刑初93号]判决认定,2014年12月,周世锋指使锋锐所行政人员吴前往大理中院炒作陆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吴在炒作案件中抹黑司法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2015年2月1日,周世锋参加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并发表违法言论;周世锋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锋锐所为平合,参与或指使他人炒作熱点案事件,抹黑司法机关,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制度;周世锋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勾结他人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方法、步骤,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系积极参加者。该案被多家媟体报道转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2018年1月15日,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作出吊销周世锋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锋锐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纵容、包庇、袒护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项的规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经北京市司法局2018年3月19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给予锋锐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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