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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律师费到底该不该被冻结?

法务之家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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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综合


近日,上海一律所银行账户被江西鹰潭警方跨省冻结,涉及金额300万元。

@红星新闻 获悉此事源于一起刑事案件。2018年4月26日,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6日后,余某某妻子委托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送妹为丈夫及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费用总计300万元,不日到账。

律所认为,“即使公安机关认定该财产属于涉案财物,我所依据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依法参与案件办理,所收取的律师费应受到法律保护。”

鹰潭公安方面称,这笔钱涉嫌赃款,“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冻结。”

在一份鹰潭警方发给上海市律师协会、落款时间为6月19日的《鹰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告知对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及相关事宜的函》中,鹰潭市公安局称,经查,疑犯余某某在运营“周周囍”平台时利用其亲属账户收取了“周周囍”平台产生的犯罪所得总计800余万元。警方依法调取涉案账户的流水明细后发现:2018年5月4日,疑犯余某某亲属将其中300万元赃款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此条新闻在律师圈炸了,认为警方没有明确的证据不得查封律师事务所账户,收多少律师费那是市场行情决定的,凭啥恶意推定犯罪嫌疑人通过高额律师费转移资产或者洗钱。当然也有律师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刑辩律师丁海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评论:

第一,警方认为“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收取犯罪嫌疑人余某某300万元高额刑事代理费的行为,明显违反《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说法不能成立,法律服务属于市场调节的内容,各地所谓的“收费指导”都规定有弹性条款,且此类规定已陆续废止;

第二,如果警方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存在串通洗钱、转移赃款的行为,可依法采取冻结措施;第三,经查,疑犯余某某在运营“周周囍”平台时利用其亲属账户收取了“周周囍”平台产生的犯罪所得总计800余万元。警方依法调取涉案账户的流水明细后发现:2018年5月4日,疑犯余某某亲属将其中300万元赃款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警方据此冻结律师事务所账户,好像也不无道理。

然而,根据法发【2016】32号法律文件处理财产刑犯罪的立法精神来看,余某某向律师事务所交费履行的是合同之债,如果律师事务所不明知该300万元为犯罪所得,应属于“善意取得、不予追缴”的情况。此处不能扩大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服务费来源合法性的审查义务。

▌@刑诉杨雄 评论:

如果是律师帮助当事人洗钱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违法所得,律师和律所都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是律师的正常收费,则警方违法。

@李庄 就此事评论:

小偷用盗窃的“赃款”去医院动手术或去饭店吃饭后,难不成警方会让医院和饭店退回“赃款”,18年前我曾对某地刑警队长说过“每人都是特定的消费者,而法律服务也是消费”

@王飞说法 评论:

第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涉案款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有明确的范围限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比如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原则上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下的财产,如果确需对他人名下财物采取查扣措施,则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犯罪所得;

第二,即便有证据证明他人名下财物涉案,也必须有确切证据证实该财物接收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为赃款,否则善意取得者免于被追缴。

我国刑诉法虽规定犯罪所得应当追缴,但追缴的范围,哪些该追缴、哪些不该追缴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涉案财物的处理”第(三)项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虽然此案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诈骗,但同属于财产型犯罪,其处理原则同样有参考意义。

第三,律所收费300万元不能成为否认善意取得的理由。首先,从律师服务合同内容来看,其并非一份单纯的刑事案件代理合同,律师服务及费用涵盖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家属法律咨询、差旅费等,我们知道刑事案件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民事案件也要经历一审、二审,时间跨越数年的司空见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对于这样的一揽子服务,在一线城市,300万的收费并不高;其次,从大趋势来讲,律师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已逐渐被取消,北京已在今年四月份放开了律师服务收费,想必上海也会很快放开律师收费。江西警方以收费300万违反刑事案件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为由认定收费过高,这个理由显然是牵强的。

@黎雄兵律师 评论:

【公安有权追缴】这个事件不能扩大解读为要求律师审查交易对象的资金合法性。

即便案件中的律师业务正常没有洗钱问题,只要律师服务没有履行终结交易完毕,司法有权追脏冻结这次律师费。法律不保护当事人将违法犯罪所得通过商业交易形成合同债权,法律服务或者商业交易没完成交易相对方尚未合法受让完成和形成善意所得地位,司法机关有权强制终止和解除该交易,从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刑事案件受害人。

在非法集资受害人和辩护律师两者之间,显然刑事犯罪的现时受害人利益保护要高于法律服务交易潜在的进行中的收益人利益保护。也就是公安说,公安机关有权强制终止接除该法律服务交易合同,追缴律师费用于返还非法集资受害人。

那么,实践中,面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我们有什么救济措施?@王飞说法 支招: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

(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

(四)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抵押、质押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处置查封、冻结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另外,公安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错误的,还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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