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讲明白:员工自愿不交社保到底行不行?有哪些风险?
作者:李明君,山东省平阴县华兴法律服务工作室合伙人之一,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从事民事和执行工作,业务电话15552587869;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于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社保”即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员工能否自愿放弃单位为其交纳社保?
有些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员工个人,由其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可以呢?人民法院对此又会如何处理呢?
1、 员工与用工单位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且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公司本应缴纳的保险费,尔后,员工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索要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王焱均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339号]中认为:“王焱均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王焱均,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王焱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王焱均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王焱均以兆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小林与中山市横栏镇强新五金厂、潘焕新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20民终852号]中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小林与强新五金厂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王小林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王小林也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事后曾要求强新五金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强新五金厂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现王小林直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强新五金厂向其支付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依据。”
3、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王小凤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0854号]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王小凤缴纳社会保险,王小凤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王小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案中,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因此,公司以王小凤签署声明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王小凤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无需支付王小凤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4、人社局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有法院依据,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由职工本人自行缴纳,是与法律强行性规定相违背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桂0405行初20号]中认为:“被告人社局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由职工本人自行缴纳,是与法律强行性规定相违背,故此原告应为第三人补缴欠缴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被告人社局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在程序上也是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而相应作出的,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员工自愿不缴社保的五大风险:
(一)工伤、医疗赔偿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但社保机构在该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二)劳动用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养老金的支付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纳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支付。
(四)法律诉讼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直接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征收法律风险。
(五)行政处罚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会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五种情形:
(一)离退休人员再任职,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提供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无关。
(三)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并由接受企业支付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四)企业接收在校实习生,签订的实习协议。
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司并未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单位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五)以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利润,而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的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
▌四、有关交纳社保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7、《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8、《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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