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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懂了:这7种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二倍工资|转需

法务之家 2020-01-04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飞劳动法 Author 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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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蔡飞劳动法团队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授权法务之家发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很重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是否存在例外呢?单位需要注意,以下七类人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亦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下一期,我们总结现全部二十二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能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敬请关注。

合伙人

无须支付二倍工资的理由如下:


(一)合伙人与律所为内部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的外部关系,从合伙的特征上来看,合伙人是被管理者,但更也是管理者,每一名合伙人均应主动执行合伙事务,此本系其天然的职责,至于工作内容,由合伙人之间商定,并不能因为参与律所的事务即是劳动者;


(二)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责任与劳动者不同,尤其是连带责任就与劳动关系相悖;


(三)合伙人参与单位工作,是其作为合伙人时,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非与单位之间的协议;


(四)成为合伙人或退伙,有特定的法律程序,此与订立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具有完全不同的程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企业的负责人

作为单位的管理者,典型的比如总经理,其对单位做全面的管理,尤其一般情况下还负责印章的管理,其作为主管全面的管理者,本就有对单位合法用工的责任,出现了这种用工违法的情形,其本身具有过错,不应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人力资源负责人

负有签合同签订职责的人,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即有过错,也不宜因为自己的故意的过错而获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的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民初字第4477号)就持这样的观点,具体如下:“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年龄不符合要求的人

(一)未满16周岁的。一般来说,未满16周岁的,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殊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过,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可能建立劳动关系,各地有不同的裁判意见,即便是广州中院和广东高院都有不同的意见。



享受退休待遇的人

除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退休的情形还,还有一些人,因为从事特殊的工种而提前退休。这些人如果重新就业,也应认定无劳动关系,则也无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在校学生

不过这个存在争议,不同观点及理由如下:

(一)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而认为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在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这里对不适用劳动法的人员作列举,但并非排除在校学生。


实践中,多持第一种观点。


未取得就业许可外国人

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需取得就业许可证,否则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前台港澳人员要在内地就业,也需获得内地就业的许可证,不过现时已取消。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2018年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废止的决定》,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予以废止。同时同步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对取消许可后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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