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诉的10个法律后果(含一审、二审、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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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离婚案件除外,即原告在撤诉后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能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2、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离婚案件除外,即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能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3、二审程序中,上诉方撤回上诉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应允许上诉方撤回上诉,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
4、二审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方撤回上诉的,如何处理?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答:原则上应允许上诉方撤回上诉,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上诉方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是否生效,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替代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认同第二种意见,即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和解协议实质变动而不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294问: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答: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因此,具备强制执行力,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的规定,继续执行一审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替代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如何处理?
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295问:二审期间,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
6、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若构成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不构成重复起诉的,应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7、再审审查程序中,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如何处理?
答: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8、再审审查程序中,人民法院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9、再审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构成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不构成重复起诉的,应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八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10、原一审判决被再审撤销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撤回起诉的是否还可重新起诉?
答:再审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的案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原告在重审期间撤诉后又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
参考案例:
《吴龙彬、新余市东亚物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明确:“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尽管该答复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与本案有所不同,但蕴含的基本前提是再审后发回重审已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发回重审案件已非再审案件,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由此,本案再审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的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原告在重审期间撤诉后又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
争议焦点
原一审判决被再审撤销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的是否还可重新起诉?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针对原告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诉讼程序中撤回起诉的处理,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撤诉的处理与其在二审、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处理作了不同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吴龙彬在原一审判决被再审撤销、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之后又提起本案诉讼。对本案诉讼是否应予受理,审查的关键在于是适用一审程序还是再审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对此,需要准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关于“再审审理程序”的含义。
为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意旨,维护法律体系的规范统一性,应当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关联,探求法律规范的意义和法律用语的内涵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就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又可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不同阶段。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再审裁判作出并依法送达生效后,再审审理程序即告终结。法院对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该案所有生效裁判已被全部撤销的情形下进行的,当事人的诉讼纠纷重新回到原一审裁判前的状况,是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新审理。吴龙彬1999年提起的前案诉讼,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赣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至此,应视为该案的再审审理程序终结,重新开始一审程序的审理。2017年8月2日,本院曾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明确:“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尽管该答复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与本案有所不同,但蕴含的基本前提是再审后发回重审已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发回重审案件已非再审案件,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由此,本案再审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的(2009)余民一重字第00002号案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吴龙彬在重审期间撤诉后又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同时,鉴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与新立一审案件有所区别,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增加诉累,防止司法资源浪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等规定对发回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不影响本案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的基本判断。一、二审裁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关于再审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驳回吴龙彬起诉,适用法律有误。至于吴龙彬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情是否涉及套路贷诈骗犯罪,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依法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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