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变了! 社保虽已获报销医疗费, 第三侵权人仍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人应否赔偿社会保险机构已支付的医疗费?
【理解与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2版)》
司法实践中,通常受害人医疗费的一部分已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时报销。此时赔偿义务人是否还应赔偿已报销的部分医疗费,尚有不同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基于损害填补原则,赔偿权利人已经获得了社会保险报销的费用,不能再次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否则受害人即获得双份赔偿,即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尚未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赔偿权利人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虽然已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部分医疗费用,但不妨碍其基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获得赔偿。
我们认为,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者免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受害人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的,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典型案例
二审: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34民终65号
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申691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本就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后获得追偿权。案涉部分医疗费虽已由医保报销,但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仍应在承保的保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赔付医疗费。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
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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