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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兰州一法院开庭前一天临时取消庭审,律师起诉法院赔差旅住宿费602元(附起诉状)

法务之家 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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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综合:红星新闻、@周立太律师、@王才亮律师


“今年3月,兰州一法院在开庭前一天临时通知取消次日的庭审,导致从重庆前往兰州开庭的律师损失差旅费。近日,这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起诉该法院,索赔差旅费。”

此前,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周立太律师担任杨某诉王某、王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一审代理人。2021年9月,该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王某1、王某2涉嫌重婚罪,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予以中止。

2023年1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认定王某1、王某2犯重婚罪。刑事判决生效后,民事案件重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就杨某诉王某1、王某2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发出开庭传票,确定该案于2023年3月30日9时30分在该院26法庭开庭审理。

开庭前一天下午,2023年3月29日17时许,周立太律师在前往兰州的动车上接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电话,通知他该院此前确定的开庭时间不再开庭。

记者注意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其中并未对法院取消开庭的通知时限做出明确规定。

对此,周立太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取消开庭,也应理解为原定开庭时间的三日前。其作为外地律师,前一天到达开庭法院所在城市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他表示,由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直到开庭前一天下午才通知取消庭审,从而导致他损失往返动车票444元、住宿费158元,法院理应赔偿。

↑周立太车票购买信息 受访者供图

6月26日,周立太律师所在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赔偿差旅费、住宿费共602元。起诉状称,被告向原告及其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后确定不再开庭,又不通知原告及代理人,其行为有严重的过错,原告为周立太律师花去往返动车票及住宿费,应由被告依法予以赔偿。

当问及针对以法院为主体的诉讼为何选择民事诉讼途径时,周立太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首先,这是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我的财产损失,是职务行为,其后果应该由法院来承担,法院是适格的被告。其次,法院侵犯我的财产权,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而属于民事案件。”他举例说,如法院雇佣的保安与法院产生劳动争议,也应当属于民事案件。

6月28日上午,周立太律师告诉红星新闻,截至当时该案尚未立案,处于“待审核”状态。

↑网上立案进展为“待审核” 受访者供图

记者联系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当时取消庭审的原因,暂未获回复。(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胡闲鹤 记者 任江波

附:民事诉状

原告: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招商江湾城1栋1单位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709404387Q

法定代表人:周立太,系该所主任,联系电话:13883819696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28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春,系该院院长

电话:0931-2150015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住宿费共计602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杨志容的委托,并指派周立太律师担任杨某诉王某、王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一审代理人。

2021年9月15日,被告单位的法官张俊已开庭审理,因王某、王某涉嫌重婚罪,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予以中止。被告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2)甘0102刑初7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王某犯重婚罪。

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23年3月22日就杨某诉王某、王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发出(2021) 甘 0102 民初9287号开庭传票,确定该案于 2023年3月30日9:30分在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指派周立太律师依约前往被告处开庭,2023 年3月29日下午5时许,周立太律师在动车上接到被告处书记员电话告知原确定的开庭时间不再开庭,从而导致原告指派的周立太律师用去往返动车票444元,住宿费 158元。因被告的法官不提前通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赔偿。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人民法院本应模范遵守法律,但被告向原告及其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后确定不再开庭又不通知原告及代理人,其行为有严重的过错,原吉为周立大律师花去往返动车票及住宿费应由被告依法予以赔偿。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因被告本身系人民法院,本案应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当。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原告的诉求。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周立太

2023年6月26日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王才亮律师 评论认为:

对周立太律师告某法院的这件事,我说两点意见:

第一,我支持周立太律师依法维权,有的时候的确需要较真才能解决问题,这也可以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虽然人民法院主持诉讼活动,开庭时间由法庭确定,但是应该提前三天通知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加人。

第二,这一类纠纷是应该避免的。开庭时间的确定和改变,法院有关人员应该及时与律师沟通。出现这种纠纷对双方来讲都增加了诉累,而且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法律人的小船不能翻,翻了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然而,法律人的小船需要划船的、坐船的人共同努力才能不翻。想到这里需要补充一句:我真的很感谢我出庭的那些法院的法官及助理、书记员,都能够提前与我商定开定时间。即使是那年的12月4日唐山法院,因为人大代表视察而推迟两小时开庭,但是法官还是把我们请到大厅里等候,少受了一些寒风之苦。

备注:我第一点说的是支持他依法维权,但他这走的途径不一定对。所以我上午已经建议他走申请国家赔偿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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